祖傳藥方致死 家屬十年起訴無門

祖傳藥方致死 家屬十年起訴無門 2014年01月10日 18:15 來源於 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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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kepop .jtico{ background-image:none !important;}大學體育教師因服用民間藥方致死,法院認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機關偵查,但公安機關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以此陷入法院、公安互相推諉不予立案的困局

      【財新網】(實習記者 霍冰一)當年65歲的患者張曉初被醫院診斷為早期肝硬化,在服用了他人開具的「祖傳藥方」後,病情隨即加重,最終不治身亡。死者家屬先後到當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申請立案,但到2014年初,歷時近十年,無論刑事民事的訴請均被駁回。

      2004年9月,吉林省通化師範學院體育老師張曉初被醫院診斷出患有早期肝硬化,病情平穩,處於代償期,即可通過自身的調節維持身體正常。次年3月,與其相識的曹福龍稱自己有祖傳藥方可以治癒肝病,並為張曉初診脈、測量血壓、提供藥方。張曉初服藥後病情加重死亡,其家屬認為張曉初死亡與曹福龍提供的藥方有關,即發生糾紛。

      後經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曉初病情加重與服用曹福龍開具的湯藥、丸藥有先後順序,從時間上判斷存在因果關係。而且,曹福龍開具的湯藥和丸藥成分、使用劑量均缺乏科學依據、理論依據,其劑量之高無異於毒藥,因此判斷該患者的死亡與使用非法藥物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死者家屬曾到長春市南關區衛生局舉報,告發曹福龍涉嫌非法行醫賣假藥,致人傷害事故,但未有結果,為此多年上訪。六年後,長春市南關區衛生局經調查取證後,於2010年9月2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曹福龍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擅自進行中醫診療行為,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規定,罰款人民幣5000元。

      南關區衛生局、死者家屬先後到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申請控告曹福龍非法行醫案,但均被以「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為由不予立案,南關區檢察院也維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

       死者家屬還到南關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等項費用共計76萬餘元。但法院以此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要求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

       死者家屬馬女士稱,目前法院認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機關偵查,但公安機關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以此陷入法院、公安互相推諉不予立案的困局,導致由非法行醫造成的死亡後果、經濟損失無人承擔。

       據了解,法院「先刑後民」原則並沒有完全確切的法條及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頒布的《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但對於經濟糾紛以外的經濟、民事糾紛與刑事責任交織的案件是否也適用「先刑後民」並沒有明確的立法規範,也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先刑後民」原則的適用非常混亂,無法保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

    責任編輯:秦旭東 | 版面編輯: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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