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淵:中國法理學最具影響論文排行榜——基於主流資料庫(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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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淵:中國法理學最具影響論文排行榜——基於主流資料庫(1978-2008)的引證分析發表時間:2010-09-11 21:55:00 閱讀次數: 10928 所屬分類:法學論文影響力排行榜何 淵* 徐 劍**摘 要:結合兩大引用資料庫CSSCI和CNKI,兩大文摘資料庫《新華文摘》和《複印報刊資料》,採用被引用和被轉載兩項指標,挖掘反映法理學學術影響力的高被引論文,力圖通過客觀的數據分析,縱覽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焦點,從而試圖為今後法理學的學術發展形成共同的文獻基礎。關鍵詞:法理學 高影響論文 引證分析一、引 言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法理學研究的回顧與反思,在於通過對已有經驗的總結和教訓的吸取,真正體現繼承和創新這兩大科學研究的基本特徵。2008年以來,大量論著開始涉及該主題,視角大致包括三個:其一,從法理學本身的角度來回顧和反思。如李龍認為,當代中國法理學界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對法學領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與廣泛的交流,在許多問題上取得了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重大理論創新,為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實現了新的飛躍[1]。其二,從法治實踐的角度來回顧和反思。如齊延平認為,與30 年的改革開放同步,我國法治也經歷了一個理論不斷革新、制度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我們正處於中國法治承前啟後的一個重要時間界點上,理性地回顧經驗、反思教訓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2]。其三,從整個法學學科的角度來回顧和反思。如馮象認為,中國法學,至少其前沿精英,就應當在拒絕學術腐敗的同時,培育強烈的政治意識,關注民族利益,敢於擔當歷史責任。如此,法學才能夠觸及歷史真理,即上升為史學而承載民族精神,加入一個偉大的學術傳統[3]。上述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但問題在於,它們大都缺乏客觀數據的支撐,免不了「缺乏科學依據」和「主觀武斷」的嫌疑。因此,有必要引入一種「能夠客觀評價作者、期刊、論文這三個重要的學術要素,並在此基礎上能夠科學判斷中國經濟法學30年經驗教訓」的研究工具,而最好的選擇正是引證分析方法。引證作為一項重要的科學文獻指標,一方面反映了該科學文獻的發展基礎,另一方面又通過標準量化的科學文獻規範為後來研究者的研究提供了創新擴散的傳播便利[4]。在法學領域,已有學者開始利用引證工具。基於CSSCI被引數據,蘇力分析了當前法學研究領域的高被引作者的著述情況[5],凌斌概述了中國法學的整體引證[6],成凡關注了中國法學研究對外部學科知識的引證情況[7]。在這些研究中,學者主要強調CSSCI資料庫,而對資料庫則基本忽視;對作者、期刊、學術機構也都進行了分析,但對最終反映學術思想的產品——「學術論文」,則缺乏深入地闡述。這些問題在法理學研究中同樣存在,在某種程度上更為嚴重,值得關注。基於此,本文試圖通過挖掘反映法理學學術影響力的高被引論文,發現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的領域分布、年代分布及期刊分布,縱覽三十年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焦點,找出中國法理學研究三十年的發展脈絡。而要實現上述目的,研究方法的科學設計不可或缺,具體闡述如下[8]:(一)研究對象本文研究對象是在國內各學術期刊公開發表的自1978年至2008年的全部法理學學術論文。(二)數據來源本文引用數據的來源是CSSCI和CNKI。本文轉載數據的來源是《新華文摘》和《人大複印報刊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僅全文轉載計算在內。時間截點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所有數據。(三)公式設計論文影響力=被引綜合分(滿分100)+被轉載綜合分(滿分6)+參考值。被引綜合分:按被引用數從高到低排序,被引用數排序為第一的為100分,接下來按被引用排序依次打分。考慮到主要目的是分析法理學高被引論文的學術影響力,本文分配了不同的權重:CSSCI被引用為0.6,CNKI被引用為0.4,而理由在於CSSCI指標更能反映出論文在學術市場的接受度。被轉載綜合分:《新華文摘》全文轉載1次計4分,《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1次計2分。參考值:本文還設立了一個參考數據,即在綜合計分接近的情況下,將評獎指標予以計入。考慮到檢索便利、數據公開、全國統一等檢索先決條件,目前研究只將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列入考察範圍。二、數據分析根據綜合打分,本文得出了一個中國法理學高被引論文的影響力前50位的綜合排序:表一:序號作者題名文獻來源年份1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1)2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上)——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政法論壇2005(1)3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1997(6)4郭道暉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法學研究2001(1)5夏勇法治是什麼:淵源、規誡與價值中國社會科學1999(4)6蘇力二十世紀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法學研究1998(1)7季衛東法律職業的定位——日本改造權力結構的實踐中國社會科學1994(2)8徐顯明論「法治」的構成要件法學研究1996(3)9劉作翔權利衝突的幾個理論問題中國法學2002(2)10蘇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法學研究1996(3)11孫笑俠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斷權法學1998(8)12信春鷹後現代法學:為法治探索未來中國社會科學2000(5)13孫笑俠法律家的技能與倫理法學研究2001(4)14蘇力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外法學2000(1)15馬長山法治社會中法與道德關係及其實踐把握法學研究1999(1)16顧培東中國司法改革的宏觀思考法學研究2000(3)17王晨光法律運行中的不確定性與「錯案追究制」的誤區法學1997(3)18王晨光法律的可訴性:現代法治國家中法律的特徵之一法學1998(8)19童之偉再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9(2)20陳端洪法律程序價值觀中外法學1997(6)21蘇力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問中國社會科學1997(4)22馬長山公民意識: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法學研究1996(6)23張文顯於寧當代中國法哲學研究範式的轉換——從階級鬥爭範式到權利本位範式中國法學2001(1)24鄭成良論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4)25陳端洪司法與民主:中國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學1998(4)26漆多俊論權力法學研究2001(1)27公丕祥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法學研究2000(6)28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法學研究1998(6)29范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中國社會科學1997(3)30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蘊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7(2)31周漢華論建立獨立、開放與能動的司法制度法學研究1999(5)32蘇力變法,法治建設及其本土資源中外法學1995(5)33沈宗靈論法律移植與比較法學外國法譯評1995(1)34袁吉亮論立法解釋制度之非中國法學1994(4)35蘇力從契約理論到社會契約理論——一種國家學說的知識考古學中國社會科學1996(3)36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法學研究1997(1)37蔣立山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特徵分析中外法學1995(4)38石泰峰 張恆山論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中國社會科學2003(1)39蘇力判決書的背後法學研究2001(3)40蘇力中國當代法律中的習慣——從司法個案透視中國社會科學2000(3)41舒國瀅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比較法研究1995(4)42張文顯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論略中國法學1994(6)43何勤華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中國法學2002(3)44郝鐵川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中國社會科學2002(5)45王家福等論依法治國法學研究1996(2)46季衛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參加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31屆學術大會之後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6(7)47徐顯明生存權論中國社會科學1992(5)48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2)49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法學199(11)50賀衛方對抗制與中國法官法學研究1995(4)表二:中國法理學在千篇最具影響法學論文中排名情況排名數量總計1-20046151201-40028401-60029601-80029801-100019由表二看出,在一千篇最具影響法學論文中,法理學共有151篇論文入選,佔總數的15%,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排在1-200名的法理學論文最多,共有46篇 ;201-800名之間分布均勻,大致是每兩百入選29篇;排在801-1000名的論文開始逐漸減少,總共只有19篇入選。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千篇最具影響法學論文的前10名中,法理學論文入選6篇,佔60%之多;在千篇最具影響法學論文的前50名中,法理學論文入選13篇,佔26%;在千篇最具影響法學論文的前100名中,法理學論文入選25篇,佔25%。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出,中國法理學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法學中的一個「顯學」,法理學的學術創新在法學學科受到學術同行的關注,併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中國法理學開始在法學學科內部具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表三: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發表時間分布由表三不難看出,30年來50篇法理學高影響論文排序中,按年份考察,大致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1992年以前,近14年的時間沒有1篇入選;第二階段為1992-1994年,分別有1、1、3篇入選;第三階段為1995-2001年,分別有5、6、7、6、5、6、5篇入選,穩定分布;第四階段為2002、2003、2005年,分別有3、1、1篇入選。1992年以前發表的論文沒有一篇進入法理學高影響論文排行表,這或許與當時的學術習慣有關,即更關注體系完備專著、教材等著作類文獻的出版。這一現象大致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得到了改變,論文開始作為學術交流焦點的載體得到了重視。1995年以後高影響論文的時間分布較為穩定,平均在6篇左右,這表明學術論文作為學術研究創新的一個最重要載體已成為了法學界的一個共識。而2002年以後數字的下降則更多的是受文獻半衰期的影響,即2002年以後發表的論文仍然會在檢索截點後(2008以後)的時間內發生持續的影響。儘管就一般論文而言,發表後的2年是論文被引用的高峰期。但對那些在學界影響廣泛的高被引論文而言,它們的被引壽命肯定會更長。根據表三,我們可以大致推測出一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的被引壽命周期指標,即檢索年份2008減去發表年份1997,大致為11年。表四: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刊物分布刊物數量刊物數量中國社會科學13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法學研究17比較法研究1中國法學5法學評論1中外法學5外國法譯評1法學4政法論壇1考察這些高影響論文的發表期刊分布,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法學領域專業研究機構所創辦的刊物,典型代表如《法學研究》、《中國法學》這兩大權威期刊,分別入選17、5篇,共佔總數的44%。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法理學在法學學科內部開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併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相比較《中國法學》,法理學者似乎更偏愛另一本權威法學雜誌《法學研究》。第二類是各大學主要法學研究力量創辦的專業刊物,這類刊物共入選13篇,佔全部的26%。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這些專業法學期刊的學術影響力,這種學術影響力一方面體現在自己機構所在的學者的研究能得到中國法理學共同體的重視,另一方面由於本機構的學術聲譽而使得機構外的法理學者願意將有創見的文獻在其中刊載。其中《中外法學》入選5篇,《法學》入選4篇,《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政法論壇》及《外國法譯評》各入選1篇。第三類是綜合性的學術刊物,《中國社會科學》這一文科類的頂尖學術刊物入選篇數達到驚人的13篇,佔總數的26%。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理學對整個中國社會科學的發展開始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這種狀況遠遠高於法理學者自己和社會對法理學的評價,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另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入選2篇,這與吉林大學法學院的法理學強勢有很大關係。表五: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被引頻次分布CSSCI被引頻次數量CNKI被引頻次數量131以上0361以上051-1302301-360231-505201-300316-3034101-200190-1590-10026論文的被引率是反映學術文獻出版後發生影響的一項重要指標,但中國人文社會科學目前發表的學術文獻,以低質文獻居多,即絕大多數文獻自發表以來未被引用過1次。這一現象在法學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在被公認挑選嚴格、學術專業性強的CSSCI資料庫中,李秋實等人的研究表明,每年收錄論文引用的文獻有90%以上當年僅被引用過1次。[9]反過來觀察50篇代表法理學領域高影響論文的引用數據,我們發現CSSCI總計被引1238次,平均每篇被引24.7次,最高被引130次,最低被引10次;CNKI總計被引5665次,平均每篇被引113.3次,最高被引360次,最低被引42次。大體來說,基本上1次CSSCI被引可以置換成5次CNKI被引。與那些自發表以來未被引用過1次的低質文獻相比,這些法理學高被引論文數據是難能可貴的,這也反映出在當前國內的法理學研究越來越重視學術研究的規範性。表作者發文和合作情況統計發文篇數人數署名人數篇數8151322227147122在對錶一所列法理學領域的高影響論文作者的統計中,入選8篇的作者為1人, 3篇的為2人,2篇的為7人,入選數在2篇以上的作者共10人,約佔總人數的31%,這表明在法理學領域「權威引證」的現象比較突出,出現了一批受人關注的頂尖作者。而在研究成果的署名統計上,僅有3篇為合作完成。這表明在目前法理學研究領域,大家更關注的是規範研究,而對團隊合作特徵更明顯的實證研究則缺少熱情。當然,另外一個不得不提的原因是國內法學雜誌的學術品位,即喜歡選擇獨立的個人作品。表七: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作者署名單位情況統計發文單位篇數發文單位篇數北京大學法學院13中國政法大學2中國社會科學院6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吉林大學法學院5華東政法學院1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3全國人大常委會1山東大學法學院3四川中維律師事務所1黑龍江大學法學院2武漢大學法學院1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2中共中央黨校1蘇州大學法學院2中國法學會1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2中南政法學院1浙江大學法學院2從表七的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作者(第一)署名單位的情況統計來看,50篇高影響論文分別來自於19個單位的32位法理學者,大致可分為四個層次:北京大學法學院入選13篇,處於絕對領先的領頭羊位置,這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地位向對應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吉林法學院各有8、5篇入選,處於第一集團,這與兩個學術機構的法理學強勢有關;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各有3篇入選,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蘇州大學法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浙江大學法學院及中國政法大學各有2篇入選,處於第二集團。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華東政法學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川中維律師事務所、武漢大學法學院、中共中央黨校、中國法學會及中南政法學院各有1篇入選,處於第三集團。上述入選的19個單位,或是以法理學研究見長,或擁有著名的法理學者。從地域來看,北京的機構共入選25篇,佔總數的50%,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由於北京特殊地位帶來的學術機遇、政治機遇及經濟機遇,它幾乎聚集了全國最優秀的或最具影響的法理學者群,這種狀況在短時間內恐怕難以改變。表八: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研究領域分布通過對法理學高影響論文研究領域的數據統計,我們大致可以劃分為等四個領域,而具體內容將在下一部份詳細闡述。三、回顧從50篇高影響論文的內容來看,改革開放30年中國法理學研究的熱點大致可以歸納為4個關鍵詞:(一)法治「法治」是人類亘古不變的話題,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法理學研究,正是體現了法治觀念的進化歷程,實現了從「法制」到「法治」的演變。經過30年的發展,法理學界對「法治」的研究已經呈現了規模化、體系化和專門化的現象,「法治」已經成為中國法理學最為重要的關鍵詞之一[10]。在50篇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中,討論「法治」話題的有24篇之多,佔總數的48%,這些論文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討論「法治」問題:1. 從法治涵義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共有11篇入選,主要涉及法治的概念、法治的特徵、法治的構成要件、法與社會的關係等視角。其中涉及法治概念的論文有2篇。夏勇通過梳理法治的淵源、規誡和價值,把法治解釋為一項歷史成就、一種法製品德、一種道德價值和一種社會實踐[11]。王家福則認為,依法治國是人民的共同願望,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建設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根本大計。基於此,他把依法治國總結為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12]。其中涉及法治特徵的論文有2篇。蔣立山對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特徵進行了分析,他認為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在啟動因素、社會條件、發展途徑、價值取向、現代化前景等方面存在自身特點[13]。王晨光則分析了現代法治國家中法律的特徵,他認為可訴性應當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它不僅會帶來法律觀念上的深層變革,它也是建立一個自行雙向良性運轉的法治系統的關鍵, 是解決我國執法難和法律無力困境的出路之一[14]。其中涉及法治構成要件的論文有3篇。徐顯明分析了「法治」的構成要件,他認為 「法治」是以一種社會結構狀態為表述,其反義為「專制社會」,其近義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15]。姚建宗則把信仰作為法治的精神意蘊,他認為,對法的真誠信仰是現代法治真正的精神意蘊,以此審視中國現實,其步入法治境界之路的確還相當遙遠、艱辛而漫長[16]。馬長山把公民意識作為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他認為,建立現代法治國家是一個總體性進程, 公民意識作為一個關鍵的結構性要素, 必將發揮重要的內在動力機製作用[17]。其中涉及「法與社會的關係」的論文有4篇。其中2篇論文闡述了法與道德關係。馬長山認為,需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立場,從價值層面、秩序層面及治國層面等多維視角來審視法與道德關係[18]。范進學則闡述了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問題,他認為道德法律化,既是將人類的道德理想、原則、規範鑄為法律的過程,也是善法由此產生並存在的過程,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當是人類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歷史過程[19]。另外2篇論文論述了法與社會的其他關係。季衛東從法制現代化與後現代主義、科學及規範、國際摩擦的法文化背景等角度對法與社會進行了思考。他認為,在地球性的經濟與地域性的文化之間重新確定法律的空間及其適當的構成,對於當代中國,是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和一次世紀性的選擇[20]。鄭成良論證了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的關係,他認為,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就在於法治原則獲得了社會的普遍認同並成為一條不證自明的文化公理[21]。2.從法治實現途徑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共有8篇入選,主要涉及全球化與法治本土化、現代化與法治、後現代與法治、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精神等視角。其中有5篇選擇從全球化和本土化的關係切入。蘇力論述了變法、法治建設及本土資源的關係,他認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 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現代法治不可能靠「變法」或移植來建立,而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22]。蘇力還對國家學說進行了整理,他認為,契約學說並非不證自明的永恆原理, 其合理性就在於它是與特定經濟生活方式相聯繫的, 是社會需要的產物。他建議,重新理解中國傳統的「家國說」的合理性,並可以利用本土資源來創建新的國家學說[23]。公丕祥論證了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關係,他認為,處於全球化進程中的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應當捍衛法律主權,反對新的法律殖民主義,防止中國法律發展「邊緣化」趨勢[24]。公丕祥還認為,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 如何協調與解決國際化與本土化之矛盾關係, 這是各國法律發展共同面臨的跨世紀挑戰。法制現代化是共性與個性相統一的概念, 是具有濃厚民族風格、體現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種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現象[25]。何勤華從分析法律移植與中國法的國際化進程,法律移植與國家主權、國家意識形態、中國法的本土資源及立法成本等關係入手,指出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發展的一個基本歷史過程,是法律發展的規律之一[26]。其中1篇選擇從現代化和法治的關係切入。蘇力在作出「20世紀中國的法治是在為了實現現代化的歷史語境中構成」這一基本判斷的基礎上,分析了變法與法治、法律與立法、國家與社會、理想與國情、普適性和地方性等五對悖論[27]。其中1篇從後現代法學的角度為法治探索未來。信春鷹認為,面對20世紀後半葉以來西方法律傳統的危機,後現代法學向現代法學的基本理念發出挑戰:否定理性個人作為法律主體的存在,否定對於法律發展的樂觀描述,否定法律的普遍性意義,否定法律中立的原則[28]。還有1篇從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精神的關係切入。張文顯認為,現代法的精神是一個具有多樣性、層次性、動態性的有機整體,即權利本位是現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約自由是現代法的精神之內核,宏觀調控是現代法的精神之政策基礎,效率居先是現代法的精神之價值指向,人文主義是現代法的精神之哲學基礎[29]。3.從法治具體制度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共有5篇入選,主要涉及法律職業的定位、立法解釋制度的質疑、「親親相隱」制度的建構及依法執政等視角。其中有2篇從法律職業的定位切入。季衛東認為,法律家的職業威信是國家規範效力的可靠保證,法律家的職業自治是現代社會公正的基本前提。獨立的職業法律家群體被置於銜接民間的私人性選擇與國家的制度性選擇的關鍵位置,作為操縱槓桿和安全閥,對經濟及社會的發展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30]。孫笑俠分析了法律家的技能與倫理,他認為,法律家具有特殊的專業技能,尤其表現為思維方式的特殊性,法律家職業化意義上的德才兼備對於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31]。其中有1篇從質疑立法解釋制度切入。袁吉亮認為,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機關解釋憲法、法律的制度, 是對學理上的立法解釋之說的誤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立法權的同時又規定其法律解釋權, 違背國家機構之間職能分工的一般規律, 且邏輯上是多餘的重複[32]。其中有1篇從「親親相隱」制度切入。范忠信認為,中國法學界存在一個誤解: 親親相隱是中國傳統法律特有的制度。事實上, 從古代到現代, 從東方到西方,都存在著「親親相隱」之類的規定[33]。最後1篇從依法執政切入。石泰峰認為,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面對黨的執政條件、任務和環境的深刻變化, 適應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新發展[34]。(二)程序「程序」,從法學的角度來看,主要體現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手續來作出決定的相互關係,它具有不同於實體的獨立意義。「程序」的法律意義一直被我國法學界所忽視,而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法理學研究,正是體現了「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演變。從50篇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來看,討論「程序」話題的有12篇,佔總數的24%,這些論文主要從兩個角度來討論問題:1.從程序的法律意義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共有2篇入選,主要涉及法律程序的意義、法律程序的價值等視角。季衛東從法律程序的意義視角談中國法制建設。他認為,如果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的話,那麼程序可以作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針對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不妨提出一個「法製程序化」的階段性口號,在中國現行法制中進行一場靜悄悄的程序革命[35]。陳端洪則分析了法律程序價值觀,他認為,中國的法律過程素有家長製法律過程之謂,其要點在於法律形式主義的虛無、職權工具主義及事實烏托邦。而法學家的使命是透過制度的技術層面去從事「精神解剖」,並提供批判與建設性觀念[36]。2.從司法制度改革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共有10篇入選,主要涉及司法與社會的關係、司法改革的宏觀設計及司法改革的微觀建構等視角。其中2篇是從司法與社會的關係切入。陳端洪討論司法和民主的關係,他認為,在民主國家體制內, 司法不可能迴避與民主的聯繫, 但司法與民主需要保持距離, 不能用民主的原則、方法、民眾情緒來取代司法[37]。賀衛方討論司法和傳媒的關係,他認為,處理好傳媒與司法制度之間關係需要解決三個問題:新聞自由對維護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乃至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的價值;傳媒監督司法權的過程中應該遵循必要的限制;司法應當切實地保護新聞自由[38]。其中3篇是從司法改革的宏觀設計切入。顧培東對中國司法改革的進行了宏觀思考,他認為,中國司法改革的主導任務是通過制度創新,提高司法機構「公共產品」的出產能力和效益,更好保護社會主體的正當權利,創造、維護適應新的歷史條件的法律秩序[39]。周漢華對我國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向進行探討。他認為,只有實現獨立、開放與能動三者之間的良性循環才能保證具體的改革措施之間相互促進和銜接。中國的司法改革始終都不應該脫離這一主題[40]。孫笑俠則分析了司法權的本質,他認為,行政權與司法權雖然同屬執行權, 但司法權以判斷為本質內容, 是判斷權, 所以應當保證它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響, 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41]。其中5篇是從司法改革的微觀建構切入。賀衛方認為,中國司法弊病主要有兩個:法院超越司法許可權、過於主動地行使權力;司法管理官僚化的傾向。他建議法院履行職能應當非行政化,同時把司法職業非官僚化管理作為一種改革的路向[42]。賀衛方還闡述了對抗制與中國法官的關係,他認為,移植對抗制在當前中國並不具有現實性。他建議:法官的數量必須限制在合理的規模之內;改進我們的法官選任制度;改變現行司法判決風格, 增大判決書中對法律原理的闡述[43]。王晨光則分析了法律運行中的不確定性與「錯案追究制」的誤區,他認為,在法制基本健全和法官行為沒有違法犯罪或違反職業道德規則的情況下, 不宜以「錯案」為名改正原判決, 特別不宜以此對有關審判人員進行責任追究[44]。蘇力從司法個案透視了中國當代法律中的習慣。他認為,習慣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司法實踐中實際起著重要作用,在特定情況下, 甚至可能置換制定法;對習慣之變遷起決定作用的並不是「文化」, 而是各種物質性的社會制約條件[45]。蘇力同時還討論判決書的製作,他認為,基於中國司法已有的大陸法系傳統和相應制約,在改進判決書寫作上,中國應側重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經驗,尤其應側重完善相應的制度激勵機制[46]。(三)範疇界定法理學的基本範疇, 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法理學的範疇體系, 關係到法理學理論體系,甚至整個法學學科體系的科學性和穩定性。上世紀90年代,有關基本範疇和範疇體系的討論是法理學界最熱門的話題,從「權利——義務」學說到「權利——權力」學說,再到「社會權利」學說,眾說紛紜,爭論不止。從50篇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來看,討論「範疇」話題的有9篇,佔總數的18%,這些論文主要從三個角度來討論問題:1.從範疇體系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有3篇入選,主要涉及「權利——義務」學說、「權利——權力」學說以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學說。張文顯提出「權利——義務」是法理學的兩大基本範疇。他認為,當代中國法哲學正在經歷了從階級鬥爭範式到權利本位範式的轉變。因為權利本位論提供了法的本體論的理解系統和基石範疇,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學視窗和審視、批判和重構的思想武器,同時還為法學提供了和正在形成的「權利學派」提供了理論背景和理論框架[47]。童之偉則提倡「權利——權力」是法理學的兩大基本範疇。他認為,法律上最重要的現象是權利和權力, 最基本的矛盾是權利與權力的矛盾;權利和權力是對立統一的, 能夠相互轉化;權利權力統一體(即社會整體權利) 應成為法理學的獨立分析單元[48]。鄧正來在對中國法學中四種理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進行探究的基礎上,指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它們都受一種「現代化範式」的支配,最終導致了 「范失」危機。基於此,他建議中國法學界必須結束這個受「西方現代性範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49]。2.從具體範疇「權利」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有4篇入選,主要涉及權利衝突、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言論自由及生存權等。劉作翔認為,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 權利衝突已經成為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現象,為了解決該問題, 他強調如下關鍵點:確立一個權利平等保護的觀念;權利衝突的解決是一個法制機制的綜合性的作用過程;強調立法對於解決權利衝突的作用和意義[50]。郝鐵川在考察公民權利實現的歷史後,發現了「差序格局」的現象:權利實現是參差不齊的,權利主體是逐步擴大的,不同權利種類的實現也是循序漸進的[51]。蘇力通過對《秋菊打官司》案與邱氏鼠藥案的探討,表明道義上無可非議的命題(保護「 弱者」)在法律制度上的局限性,即使是保護弱者也不應超越法律[52]。徐顯明則探討了生存權,他認為,在當今世界,生存權問題仍是各國人權理論界共同的任務。既保障有生存自救能力的人不斷創造適於自己的生存環境, 又保障生存弱者不斷依據國家確立的生活水平最低限度提出幫助請求並滿足其請求, 生存權的界限以其兩重性向法律和國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53]。3.從具體範疇「權力」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有2篇入選,主要涉及權力的涵義、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等。漆多俊討論了權力的涵義,他認為,權利與權力,乃構架人類社會制度之脊樑。權力本源於權利和利益,並且離不開權利;而無權力的權利,只是一種利益;而無權利作基礎,權力也無由產生。隨著人類社會文明進步,權力逐漸向權利回歸,逐漸社會化和國際化[54]。郭道暉則闡述了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他認為,現代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局面已逐漸被打破,人類社會出現了權力多元化和社會化的趨向。這要求人們不僅應具有權力的國家意識,還要有權力的社會意識和世界意識,人類要為建立實質的法治國家,促成民主的法治社會,最終實現「大同法治世界」而共同奮鬥[55]。(四)方法法學方法是指法律人在研習法律和應用法律過程中所採取的手段和運用的條件的總和。從中國法理學30年的發展來看,缺乏科學先進的分析方法和對研究方法的理性自覺,這是一個很大的弊端。而在50篇法理學高影響論文中,討論「法學方法」話題的有5篇,僅佔總數的10%,這些論文主要從兩個角度來討論問題:1.從研習法律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有4篇入選,主要涉及語境論、論法律移植與比較法學、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以及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等視角。蘇力論證了「語境論」在法學中運用,他認為,語境論只是一種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並不能代替對具體材料的收集和分析。語境論也並不否認其它法律的研究方法的有效性,而語境論本身也存在局限性[56]。沈宗靈分析了法律移植與比較法學的關係。他認為作為當代中國的比較法學家, 我們應研究國外法學中有關法律移植的經驗和理論, 特別是研究我國歷史上與當代在移植法律方面的經驗和理論[57]。周永坤闡述了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他認為,全球化浪潮開始對法學研究對象、傳統法學方法、法學基本觀念都發起了挑戰,在此背景下法學界如果想對全球化運動作出回應,並創建全球化時代的法學,必須實現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58]。舒國瀅分析了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他認為,面臨科際整合的總趨勢, 德國法哲學無論在研究領域還是課程設置方面都受到了鄰近學科的入侵, 學科之間的邊際界限變得有些模糊。哲學家們的危機感, 一方面昭示出多學科整合給傳統法哲學造成學科難以定界的窘境,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未來法哲學作為領銜學科所面臨的重要機遇、挑戰和選擇[59]。2.從應用法律的角度來研究這類論文只有1篇入選。蘇力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進行了追問,他認為,儘管實踐中具體的法律解釋常常獲得成功(社會接受), 但是法律解釋尚無法構成一種抽象化的獲得確定的法律結論並保證法律適用的方法。法律解釋的難題從根本上是由於:司法活動是一種決定他人命運的實踐, 涉及到綜合性的判斷, 而法律解釋在司法的作用是提供決策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正當理由;法律解釋要求語言文字的表述, 而語言文字並不總是能充分表現具體解釋的思考、決斷過程[60]。五、反思需要說明的是,高影響論文並不能簡單等同於高質量論文,其中的排序也並不具有絕對價值判斷的意義,它更大程度上是從統計學的角度反映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焦點。文獻引用的動機極為複雜,利用引文數據評價單篇學術文獻很容易掉入「數字崇拜」的陷阱,但大範圍地觀察一個學科的研究熱點、趨勢卻不失為一個有效的測量工具[61]。通過聚焦中國法理學高影響論文,回顧過去的創新,展望未來的發展,這正是本項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在我們看來,中國法理學三十年的主要成就是在法學領域實現「西學東漸」,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其一,西方主流法學理論的引入無論是「法治」和「程序」,還是「權力」和「權利」,甚至是「法學」這個概念本身都是舶來品。中國法理學過去三十年的重要任務之一正是實現對西方主流法學理論的引入,而對西方法學主要學術關鍵詞的「販賣」則是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以50篇法理學最具影響論文為例,幾乎每篇論文都直接或間接涉及西方的主流法學理論,中國法理學者對此話題津津樂道,樂此不疲。他們或大規模地翻譯國外法理學著作,或直接引進國外的資料庫和著作,抑或加強國際學術交流[62],這種現象非常值得關注。其二,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過去的三十年,中國法理學界在對西方主流法學理論的引入基礎上,實現了另一大學術貢獻,即基本完成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而重要標誌之一就是中國法理學獨立學科地位的確立和獨立學術品格的形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理學逐步從「國家與法的理論」跨越到「法學基礎理論」直至最終定位於「法理學」,徹底從政治學中分離出來,獲得了獨立發展的空間和活力[63]。而獨立學術品格的重塑和學術理論模型的形成,也成為中國法理學三十年發展不可忽視的內容。如李龍認為,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法理學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法的本質屬性、法律原則、治國的理論與方略、人權的原理與保障、法理學研究範式、法理學研究方法、法理學學科、法理學理念等方面取得了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重大理論創新[64]。而中國法理學三十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學術失范」,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學術自主的缺失鄧正來先生指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受「現代化範式」的支配,最終導致了「范失」危機。基於此,他建議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65]。的確如此,在引入西方主流法學理論時,中國的法理學者大都表現出嚴重的「學術惰性」,喜好粗魯而簡單的「直接拿來主義」,缺乏對本土國情的深刻認識,從而輕易落入了「用中國經驗論證西方理論邏輯」的尷尬處境[66]。而馮象先生則認為,中國法學應當「把理論探討的出發點放在中國的現實,而非任何『國際規範』或『普世價值』」[67]。我們同意上述觀點,並認為對於從事法理學研究的學者而言,該建議尤其重要。實際上,無論是對國外法學理論的引入,還是對國外法治經驗的總結,也無論是對我國法理學已有研究的回顧,還是對我國法理學發展趨勢的預測,我們必須具有「中國意識」,即法理學研究必須堅持「中國化」的發展方向,強調「學術自主性」。在引入國外法學理論和探討法治經驗教訓時,我們首先需要確認我國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法治問題,從而判斷是否有研究的必要;而在回顧和展望我國法理學研究時,同樣需要堅持「中國問題意識」,著眼於當前現實問題的解決。在我國,法學領域現實問題最集中的體現正是各級法院的案例,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整理並抽象出共性的規範性內容,從而體現中國人用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解決中國特有的法治難題。我國未來的法理學應當立足中國問題的研究,強調「中國意識」和「學術自主」,只有這樣才能使得世界各國人士感受到中國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也只有這樣我國的法理學研究成果才能真正走向世界,畢竟只有民族的法理學才能成為世界的。其二,學術傳承的缺位繼承和創新是科學研究的兩大特徵,而真正的創新只能建立繼承的基礎。馮象先生認為,法學只有夠觸及歷史真理,上升為史學而承載民族精神,才能加入一個偉大的學術傳統[68]。在我們看來,馮象先生所注重的正是知識的積累和傳承,對法學如此,對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的法理學而言尤甚。基於此,我們建議,推行法理學論文的寫作增加「研究綜述」這一部分內容,通過對已有研究的總結和評價,使得後寫的論文能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避免重複勞動。同時,法理學界應當推崇「評價性論文」,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中國法理學者大都「自立門戶」或「自說自話」,推崇「宏大敘事」,缺乏相互之間的比較和借鑒,尤其缺乏「評價性論文」,上述50篇最具影響力的法理學論文也大致反映了這個特徵。這種研究現狀不僅不利於法學知識的積累,而且也會造成「炒冷飯」現象的流行,重複研究的狀況嚴重。基於此,我們建議,法理學界需要形成「互相評價和借鑒」的研究氛圍,大量提高「評價性論文」的比例。五、結語從50篇高影響論文來看,中國法理學基於域外法治實踐及法學理論的引入,大體完成對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毫無疑問,這些工作對中國法理學的完善和法學教育的開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但隨著中國法理學30年來的發展,上述研究也許即將步入尾聲或將成為次要的工作。追古溯今,注重法學知識的沉澱;重塑價值,助推中國法治的進程,這也許是中國法理學研究未來應當重新選擇的方向。* 作者簡介:何淵(1979-),男,浙江浦江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政治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 上海交通大學人文藝術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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