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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發揮軟法的作用

重視發揮軟法的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 柳華文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16日 08 版)

  「硬法」在打擊犯罪時可能立竿見影,但是真正應對社會問題,往往需要輔以「軟法之治」。以民生為導向,加強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社會立法是我國立法的新趨勢。而法律、特別是社會立法的實施,不能僅僅靠司法機關,更要發動社會,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參與。

  軟法的概念源於國際法,本來在嚴格意義上是指具有表示法律確信一類的軟性法律效力、卻由於未經有關國家批准從而形成條約或者尚未構成國際習慣從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比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或者有關國際組織通過的行為準則、指引等。

  在國內,政府出台的關於人權保障的階段性工作計劃和政策性文件,雖然本身並不像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規定了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政策性措施,是結合政府職責和任務制定的國家規劃,是憲法和法律在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化。因為這一類的計劃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切實予以實施和執行,既具有指導性,又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執行力,所以在學理上屬於廣義上的軟法。

  一個典型的實例就是我國制定和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年4月13日,經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我國第一次制定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堪稱我國人權事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2012年6月11日,我國又發布第二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即《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類似的文件還有很多。

  而民間行業協會、自治團體等也會自行制定一些要求其成員自律的行為規範和質量標準等規則,同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規範作用。這些細緻入微、有著鮮活生命力的規則所形成的特定社區、行業或者人群的社會治理,可以稱之為傳統法治概念之外新出現的「軟法之治」。

  軟法之治,尊重了權利主體的主人翁地位,更貼近社會,對傳統概念下的「法律」是有益的延伸和補充。它在向權利主體賦權,傾聽民間聲音,發揮基層組織和個人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當今社會,在傳統的重視國內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以它們為基礎,一方面,國際法、國際軟法值得更多重視;另一方面,國內法中,嚴格意義的硬法和軟法需要兼顧,而過去不認為是法、現在發現與法律實施密切相關、與法治建設密切聯繫的載有軟規則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社會自治規則,同樣值得重視,需要納入法治的視野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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