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便宜了誰2
06-14
為何「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從2001年開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針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問題,第二次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等款項的認定問題,而這次是針對房屋所有權等問題進行了細化。最高法院有關人士表示,目前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次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同時,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個不容否認的現象是,近年來我國婚姻感情問題正經歷顯著的變遷。近五年來全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為7%,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67.8萬對。而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達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問題。而針對此次司法解釋中網民爭議最大的「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的規定,最高法院認為,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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