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偽造廠名的研究
06-14
生產廠廠名是產品生產者的名稱和稱謂,是區別產品的不同製造者的語言文字元號。生產廠廠址是產品生產企業的住所地。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以及銷售者銷售的產品, 應該標明生產廠廠名、廠址,所標明的廠名、廠址應當真實、可靠,與生產者的《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相一致。按照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是指「非法標註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上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從這一解釋看,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包括:偽造廠名、廠址的行為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兩類。這兩類行為的表現形式稍有不同:偽造廠名、廠址是指非法製作、編造或捏造廠名、廠址,所偽造出的廠名、廠址是虛假不實的,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因而這種行為是對社會、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是指行為人擅自使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欺騙用戶、消費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這種行為不但會坑害用戶、消費者,而且還侵犯了被假冒企業的名譽權,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既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禁止偽造和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可以分解為以下4種:(1)禁止偽造生產廠廠名;(2)禁止偽造生產廠廠址;(3)禁止冒用他人的廠名;(4)禁止冒用他人的廠址。行政相對人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的,均構成對此項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