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稅收知識讀本上》
06-14
第一章 稅收概述1.稅收: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國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通過 法律形式,強制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經濟條件——以私有制的存在為前提的社會條件——隨著國家的形成。2.基本特徵:強制性(政治權力)、無償性(社會公共需要)、規範性(法律形式)無償性——決定強制性:有償關係,就不必也不能強制徵稅了。強制性和無償性——內在地要求規範性:沒有稅收的規範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就會遭到破壞。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某種形式認定為稅收的前提——是否同時具備上述三個特徵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與國家相生相伴實現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3.本質上稅收是一種國家分配? 稅收分配的主體是國家 ; 分配的客體是社會產品4.如何正確地理解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徵稅的依據?(1)從市場機制與政府的關係入手,把握稅收的基本職能和基本原則。市場經濟是現代經濟活動的基本形態,市場機製成為現代社會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機制,理解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稅收活動。稅收的基本職能:組織收入職能、調節分配職能、調控經濟職能基本原則:法治原則、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2)稅收作為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分配方式,可以被政府用來作為干預經濟活動的政策工具。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市場失靈——資源配置、經濟穩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市場失靈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需要政府恰當地發揮干預經濟活動的作用。5.稅收的基本職能有組織收入職能、調節分配職能和調控經濟職能。組織收入職能——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是政府取得公共收入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也是稅收存在的最基本的依據。派生出稅收的調節分配職能和調控經濟職能。調節分配職能——是政府主導的再分配,指政府利用稅收手段實現收入再分配,來調節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正、改善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調控經濟職能——是指政府通過設計特定的稅收制度和稅收特定的稅收政策,來對宏觀經濟運行發揮反作用,以促使宏觀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6.稅收自動穩定器——是指稅制本身所具有的能夠自動適應經濟波動,影響社會需求的內在機制。通過稅制設計,在經濟通貨膨脹時,使稅收能夠自動增加,從而抑制總需求;在經濟停滯時,使稅收能夠自動減少,從而刺激總需求。自動穩定器作用的稅種收入佔有比重高——對收入彈性大,對宏觀經濟波動的自動穩定作用就比較強。如:累進稅率自動穩定器作用的稅種收入佔有比重低——對收入彈性小,對宏觀經濟波動的自動穩定作用就比較弱。如:一般比例稅率甚至從量計征的間接稅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宏觀經濟形勢,相應採取靈活的稅收政策,以減緩經濟波動,謀求實現既無過高失業又無惡性通貨膨脹的穩定增長目標。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增稅(提高稅率、取消減免稅以及設置新稅)和減稅(降低稅率、免稅、減輕稅額以及廢止舊稅),或者同時輔之以政府支出的減少或增加。7.稅收法治原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指政府徵稅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依法進行。這一原則是對稅收的本質要求,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要求做:1、政府徵稅權法定;2、納稅義務法定;3、徵稅要素法定;4、徵稅程序法定;5、稅收爭議解決與稅收處罰法定。財政原則——必須有利於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需要。要求做到:1、稅收收入充足;2、收入規模適度。公平原則——政府徵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擔的稅負與其經濟情況或納稅能力相適應,並且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協調。效率原則——政府徵稅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要提高稅務行政管理的效力。 分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展開。8. 1994年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流轉稅改革:改為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並存、增值稅和消費稅雙層配合的流轉稅制結構,並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對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普遍徵收增值稅,選擇部分消費品交叉徵收消費稅,對不實行增值稅的勞務交易和第三產業徵收營業稅。——所得稅改革: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將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併為一個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33%的比例稅率,對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設定27%和18%兩檔優惠稅率,調整和規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企業所得稅僅適用於內資企業。將原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所得稅制。——其他稅種改革:完善資源稅並將鹽稅併入;將特別消費稅併入消費稅;開徵土地增值稅;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和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1994年之後,中國稅制又進行了部分調整——2001年1月1日起開徵車輛購置稅——農村稅費改革從2003年在全國推開(2000年起在安徽全省進行試點),2004年開始在部分地區停徵農業稅,2006年廢止農業稅(含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2006年4月開徵煙葉稅,取代原先針對煙葉開徵的農業特產稅。——2007年開始合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擴大至外商投資企業。——2007年3月通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合併原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基本稅率降至25%,規範稅前扣除制度,統一調整稅收優惠政策。21世紀中國稅制改革的原則——「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主要任務是——1.完善增值稅制度,全面實現增值稅轉型;2.完善營業稅制;3.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4.最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5.完善資源稅制;6.開徵現代化的房地產稅;7.開徵社會保障稅;8.完善環境保護稅制。第二章稅收負擔1、稅收負擔(簡稱稅負)——是指國家徵收的稅款占稅源數量或稅基的比重,反映國家取得的稅款與新增產出之間的內在關係。(稅款/稅基)一是宏觀稅負:包括國家宏觀稅負的總體情況、地區稅收負擔、行業稅收負擔、各稅種宏觀稅負等內容二是微觀稅負:包括企業總體稅負、企業稅種稅負、企業產品稅負、個人稅收負擔等內容。2、影響稅收負擔的主要因素:(1)經濟因素————經濟發展總水平、經濟結構影響、經濟效率和效益影響以及對外開放程度等四個方面;(2)稅收政策因素————國家職能、政府收入取得方式、產業政策以及地區發展戰略等四個方面;(3)征管因素————對實際稅收負擔的高低起決定性影響,征管水平高,則稅收負擔高,征管水平低,則稅收負擔低。3、中國宏觀稅負的特徵:一是目前至今後相當長的時期,中國宏觀稅負總體水平是隨人均GDP增長而持續增長的趨勢。二是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稅收入比重高。稅負水平進行國際比較時,要用中國預算內外政府收入負擔率進行比較。中國宏觀稅負綜合成因:——經濟因素:中國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產業結構的持續優化、經濟運行效率和質量的提高、對外開放程度的加大、價格上漲因素、——稅收政策因素:累進性稅種推動宏觀稅負上升;涉外稅種優惠到期——稅收征管因素: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不斷提高等;4、中國稅負進行國際比較————簡單比較:目前中國稅負總體水平與工業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平均稅負相比,仍然偏低。————全面、具體、有針對性的分析。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稅收入比重高5、中國地區稅負差異:(1)地區稅負平均水平差異大、(2)地區稅負上升幅度差異大、(3)地區稅負貢獻差異大。主要成因:——經濟因素體:體現在地區生產力水平、地區經濟結構差異、地區對外依存度差異以及地區經濟效益差異;——政策因素:體現在稅收與稅源地區性的背離;——征管因素:體現在各地區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益的差異。6、行業稅負的主要內容(與國家行業劃分標準分類相對應):,——五個方面:產業稅負、門類行業稅負、大類行業稅負、中類行業稅負以及小類行業稅負,小類行業稅負即同業稅負。影響行業間稅負差異的主要因素:——行業內部結構性差異:行業內部小行業的稅負高低差異、行業內部產業集中度差異——政策差異:稅收政策差異、產業政策差異和價格政策差異等——征管水平差異:各地區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益的差異。各行業間的效率和效益的差異總是存在的,因而行業的贏利能力和利潤水平差異也是行業稅負的影響因素。7、企業總體稅負(繳納的全部稅款/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經濟因素:企業勞動生產率水平、企業產品結構、企業經濟效益狀況以及企業所處行業和地區等情況;——稅收政策:主要通過企業所處行業、地區和產品所適用的稅收政策體現出來;——征管因素:體現在實現稅收由潛在形態向實在形態的轉化上,具體表現為能將企業的應徵稅收在多大程度上變成入庫稅收。第三章 稅收制度與稅制結構1、稅收制度基本要素:納稅人、徵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減免稅等7稅種徵稅對象增值稅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消費稅特定消費品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關稅准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資源稅礦產資源土地增值稅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特定目的稅類)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資源稅類房產稅房產(財產稅類)車船稅車船(財產稅類印花稅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行為稅類)契稅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財產稅類)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它所得和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十一個應稅所得,具體略2、常見的稅收分類方法按稅負能否轉嫁直接稅(所得稅、財產稅)和間接稅(流轉稅)按稅收繳納的物質形態力役稅、實物稅和貨幣稅按稅收計算標準從量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從價稅按稅收收入歸屬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按稅收與價格價內稅(營業稅)和價外稅(增值稅)按徵稅對象商品和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3、稅制結構:由若干不同性質和作用的稅種相互聯繫、相互配合、有機組織而成的稅收結構體系。——不同稅收類別、 同一稅收類別內部或不同稅收類別的各個稅種、各個稅制要素之間相互地位和相互關係; (主要集中在稅種結構上:主體稅種的選擇以及主輔稅種配合等問題)稅制結構具體表現——稅種之間的稅負結構、功能結構等等。——稅負結構是稅制執行的結構,可以用來衡量各稅種的地位作用、稅收結構的合理化程度、稅收制度的優劣程度,可以體現公平效率原則在稅制中的實現程度。影響稅制結構的主要因素:經濟、體制、政策目標、管理、其它因素(如政治因素等)。4、分析流轉稅和所得稅在公平、效率與聚財功能方面的不同特點。流轉稅所得稅徵稅對象商品或勞務流轉額所得額從公平角度考慮不能體現量能課稅原則,與實際負擔能力相脫離,一般採用比例稅率,公平性不足體現量能課稅原則,以起征點和免徵額照顧低收入者,強化高收入者的納稅義務從效率角度考慮對商品價格和商品自由流動產生影響,不利於市場機制有效發揮富有收入彈性,對經濟活動干預較少,但徵稅成本高,累進位也會產生非中性影響從資源利用效率上看資源利用效率的影響程度要小,多實行比例稅率,計稅相對簡單,徵稅成本較低與前相反從聚財功能角度考慮流轉稅課徵普遍,稅基廣泛,組織收入作用突出,對征管能力要求較低,具有收入穩定、可靠、及時等優點。依照納稅者能力狀況徵收的,隨經濟增長和納稅人的收入水平同比例增長,所得稅征管難度大,聚財功能弱於流轉稅不同國家使用差異發展中國家大多實行以現代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調節社會分配發達國家多採用現代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穩定的財力保障第四章 稅 法1、結合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分析稅法的概念與特徵。答:稅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有廣義上的稅法和狹義上的稅法之分。廣義上的稅法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就稅收事項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狹義上的稅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稅收事項制定的法律。一般來說,稅法是指廣義上的稅法。稅法是綜合性法律部門,主要由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爭訟法和稅收處罰法構成。根據大陸法系關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法律傳統,由於稅法所調整的稅收法律關係中總有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授權政府機關,因此在此種意義上稅法應當屬於公法。稅法主要有三個特徵:第一,稅法以稅收關係為調整對象。稅收關係是有關稅收活動的各種社會關係,既包括國家或徵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也包括司法機關等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其他稅收關係。第二,稅法是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集合體。在稅法體系中,佔主體地位的各稅種法主要是對稅收構成要件作出規定,屬於實體法規範。而在具體的稅收法律關係中,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實現還需要特定程序規範予以保障。第三,稅法規範具有成文性與強行性。稅法規範常採取成文法的形式對稅收事項作出安排。稅法體現著國家的單方面意志,征納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行使權利(力)和履行義務,稅法規範屬於強行性規範。2、簡述稅法法律淵源的具體內容。答:稅法的法律淵源是指稅收法律規範的存在和表現形式,是以稅法制定機關為標準對稅法規範所進行的分類。其具體內容有:(1)、憲法。《憲法》第56條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並成為其他稅收立法的基本依據。(2)、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這裡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稅收基本制度原則上只能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稅收基本制度領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可以根據稅收法律授權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國務院還可以根據需要就非稅收基本制度制定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法規具體規定進行解釋、批准所屬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4)、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暑在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通知、公告、批複、意見等。(5)、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由於我國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據中央的授權制定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據當地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7)、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8)、條約、協定、稅收安排。3、簡述稅法適用的原則。答:(1)、稅收法定原則。稅法的適用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2)、法律優位原則。稅法效力等級依次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地方性稅收法規和規章、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在處於同一效力位階的前提下,對同一稅收事項,凡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普通法。(4)、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新稅法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或者行為,仍然適用舊法。而涉及稅收征管程序的稅法,原則上自生效之日起適用於所有的納稅人和征納程序事項。(5)、實質課稅原則。適用稅法時對具體事實的認定,如果具體事實的形式與實質不一致,則不應依照形式,而應依照其實質加以判斷。(6)、信賴保護原則。納稅人因信賴稅務機關的行為,而其就社會經濟生活作出安排者,應當受到保護,以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4、簡述稅法解釋的方法。答:(1)、文義解釋。該解釋方法是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的文字意義,對法律規範的含義內容進行具體闡述。稅法解釋首先應當按照稅法條文的文義進行。(2)、系統解釋。該解釋方法是指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或者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系統解釋應在法律條文含義不清楚或者不確定的情況下使用,並結合其他解釋方法進行。(3)、目的解釋。該解釋方法是指以法律規範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條文的含義,意在配合文義解釋確定法律條文的真實含義。(4)、歷史解釋。該解釋方法是指通過對立法背景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解析推知立法者的意思。文義解釋或目的解釋應當考慮歷史解釋的方法,綜合做出判斷。(5)、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擴張解釋是指法律條文之文義過於狹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擴張法律條文之文義,以正確闡釋法律規範意義內容的解釋方法。限縮解釋則是指法律條文之文義過於寬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乃限縮法律條文之文義,以正確闡釋法律規範意義內容的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實際上是文義解釋的具體方法。5、簡述稅法的效力。答:稅法的效力是指稅法的適用範圍,即稅收法律規範在何時、何地、對何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效力。稅法的時間效力包括法律規範何時開始生效實施、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約束力所能達到的地域範圍。一般而言,稅法的效力及於稅法制定機關所管轄的領域。一般情況下,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稅法在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不在特別行政區適用。區域性稅收政策適用於特定區域。地方有權機關制定的稅法,在本地方行政區域內有效。稅法的對人效力是指稅法可以適用的納稅主體範圍,其實質上就是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問題。一般來說,確定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主要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及屬地與屬人相結合原則。第五章 稅 權1、中國稅收立法權與其他國家相比,有何不同?答: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稅收立法權突出表現為兩個主要特點:(1)、與單一制國家相一致,稅收立法基本上採用單一體制,即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立法權都集中由中央行使。按照立法法規定,稅收基本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2)、稅收立法以授權立法為主。授權決定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授權機關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範圍行使權力,並不得將該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2、中國稅收立法權主要由哪些主體行使?答:由以下主體行使:(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國務院;(3)、特別行政區立法會;(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6)、地方人民政府;(7)、其他主體。3、中國稅收執法權有哪些種類?答:(1)、稅款徵收權;(2)稅收減免權;(3)稅務檢查權;(4)稅務處罰權;(5)稅務行政複議裁決權;(6)其他稅務管理權。4、中國稅收司法權由哪些主體行使,各自職責是什麼?答:(1)、公安機關,主要職責是辦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涉嫌稅收刑事犯罪案件;(2)、檢查機關,主要職責是針對偷稅、抗稅、騙稅和其他稅收刑事案件行使稅收司法權,享有批准逮捕權、直接受理案件偵查權、公訴權、抗稅權。(3)、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確定案件當事人是否犯罪,以及應當受到何種懲罰。除以上稅收司法權主體外,法律和事實上還存在著另外一個主體,就是監獄管理機關,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5、什麼是稅法解釋權,其特點是什麼?答:稅法解釋權,是指國家機關對稅收法律、稅收法規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就其宗旨、意圖、含義和具體適用作出闡釋、說明以及規範,確保稅收法律、稅收法規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得以全面、完整實施的權力。稅收解釋權的特點是:(1)普適性;(2)多元性;(3)授權性。第六章 商品與勞務稅制度1、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概念和徵收範圍如何規定的?答:(1)增值稅:增值稅是指以生產經營者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它是我國現行商品勞務稅中最主要的一個稅種。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2)消費稅: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人身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第二類: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珠寶玉器等。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摩托車、小汽車等。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第五類: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徵稅後不影響居民基本生活並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3)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徵收的一種稅。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為徵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徵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4)關稅:關稅是由海關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以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關稅的徵稅對象是准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寄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入國境的個人物品。2、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答:(一)增值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額;(二)消費稅:從價定率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從量定額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三)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來源不同,構成也不盡相同: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額);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額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即非貿易方式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1)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相應類型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2)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四)關稅:關稅的計稅依據為進出口貨物價格3、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減免稅規定有哪些?答:(一)增值稅的減免稅: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減免稅政策較為嚴格,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免稅項目僅限於以下八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初級農業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再銷售的古書和舊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個人銷售除遊艇、摩托車、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不包括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貨物。此外,在增值稅實施的具體實踐中,還陸續完善和規定了一些政策性減免項目,主要包括: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2.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的產品進口的自用設備、企業按規定捐贈進口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等等。3.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4.種子、種苗、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5.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6.邊銷茶。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8.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9.邊境居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用品。10.特殊部門(如軍隊、司法)的增值稅的優惠。11.自2001年1月1日其,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1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徵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媒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2)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13.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14.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標準黃金)和黃金砂礦(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砂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油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15.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2007年7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以下增值稅政策: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或減征營業稅。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16.增值稅的起征點:為了照顧部分納稅人(從事商品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的個人)收入較少、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困難,增值稅設立了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如下:(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銷售額1500元—3000元。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元—200元。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二)消費稅的減免稅規定:1.特定消費品減免稅: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按應納稅額30%徵收;航空煤油暫緩徵收;子午線輪胎免稅;2.出口免稅或退稅: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出口外,免徵消費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按照實際出口數量和金額免徵消費稅。外貿企業購進並出口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可以退稅。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3.進口環節的免稅:邊境居民購進並出口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可以退稅。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消費稅。(三)車輛購置稅的減免稅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法定減免,減免稅範圍的具體規定是: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7.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稅;8.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減稅。(四)關稅的減免稅規定:關稅的減免稅有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三種形式。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除法定減免外其餘減免稅均由國務院決定。法定減免:(1)下列貨物、物品予以減免關稅:a.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b.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c.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d.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e.貨物在海關放行前發生損壞或損失,可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免關稅。(2)下列貨物、物品,可以暫不繳納關稅: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予暫時免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a.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b.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c.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d.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e.在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f.貨樣;g.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h.盛裝貨物的容器;i.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a.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b.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c.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請退關的。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特定減免:特定減免是指在法定減免之外,根據國務院頒布或批准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辦法辦理的政策性減免。如: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進口設備以及其他特定行業、用途或地區的減免稅政策等。臨時減免:臨時減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我國《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者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的特殊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入世」後,國家嚴格控制減免稅,一般不辦理個案臨時減免稅,對特定減免稅也在逐步規範和清理,對不符合國際慣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予以廢止。第七章 營業稅制度一、簡述營業稅的概念、特點和徵稅範圍。答:營業稅的概念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的特點我國現行營業稅的主要特點:(一)主要是地方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歸中央政府外,其他營業稅歸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稅收收入最主要的來源,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是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二)以第三產業為主要徵稅對象營業稅主要是對第三產業徵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與增值稅、消費稅按商品設計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從應稅行為的綜合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的行業設計稅目、稅率。行業不同,稅負不同。(四)計算簡便,便於徵管營業稅以營業收入為計稅依據,稅款計算方法簡單明確,便於徵管。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一)提供應稅勞務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規定範圍的勞務。(二)轉讓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它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出租電影拷貝。(三)銷售不動產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它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二、簡述營業稅的起征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內容。答:營業稅起征點自2003年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征點提高為:(一)按期納稅的起征點(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我省現行營業稅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營業稅稅收優惠規定(一)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1、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這裡所說的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這裡所說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這裡所說的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其售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廟、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三、計算題1、某民政部門批准的非營利文化博物館,2006年7月發生下列業務:①收取物價局核定標準的會員費20000元②出租房屋辦展覽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③舉辦歷史文化講座取得收入30000元④經營打字社取得打字收入50000元⑤代銷福利彩票取得手續費收入10000元⑥博物館門票收入5000元要求計算:①該博物館應納的文化業營業稅;②該博物館應納的服務業營業稅;③說明其免稅的業務項目。答案:文化業營業稅=30000*3%=900元服務業營業稅=(200000+50000+10000)*5%=13000元收取物價局核定標準的會員費20000元和代銷福利彩票取得手續費收入10000元屬於免稅項目2、甲建築公司以16000萬元的總承包額中標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建一幢寫字樓,之後,甲建築公司又將該寫字樓的裝飾工程以7000萬元分包給乙建築公司。工程完工後,房地產開發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萬元的兩幢完全相同的普通住宅樓抵頂了應付給甲建築公司的工程勞務費;甲建築公司將一幢普通住宅樓自用,兩個月後,將另一幢普通住宅按照2200萬元的市值抵頂了應付給乙建築公司的工程勞務費。要求:請分別計算有關各方應繳納和應扣繳的營業稅稅款。答案:(1)甲建築公司應繳的建築業營業稅=(16000-7000)*3%=9000*3%=270萬元甲建築公司應扣繳的營業稅=7000*3%=210萬元甲建築公司應繳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2200-2000)*5%=10萬元(2)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繳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4000*5%=200萬元(3)乙建築公司應繳的建築業營業稅=7000*3%=210萬元(由甲建築公司代扣代繳)3、2007年1季度某銀行吸收存款支付利息180萬元,發放貸款收取利息280萬元,因客戶違約收取違約金12萬元,逾期貸款加收利息48萬元,代發工資收取手續費1萬元,轉貼現收入10萬元,出納長款收入1萬元。要求:計算該銀行應繳納的營業稅。答案:該銀行應繳納的營業稅=(280+12+48+1)*5%=341*5%=17.05萬元第八章 企業所得稅制度1、新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是如何規定的?答:1、法定稅率(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的適用稅率為20%.2、優惠稅率(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新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規定的?答: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應納稅所得額中所指不徵稅收入指的是哪些?答: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4、新企業所得稅法如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答: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5、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向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有哪些區別?答: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只要不是明確被認定為資本化支出的費用,都應該被視為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予以當期扣除。6、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答: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7、特別納稅調整是如何防止企業資本弱化的?答:新企業所得稅法提出了防止資本弱化的措施,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中對關聯方接受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的具體範圍和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債權性投資及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8、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是如何規定的?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主要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9、技術轉讓收入免稅規定與原規定有何不同?答: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原規定為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30萬元以下的免徵,超過30萬元的部分納稅。10、哪些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答: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1.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2.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3.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5.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6.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餘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7.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計算題:一、某企業2007年12月1日購入一固定資產並投入使用,購買價款200萬元,支付相關稅費20萬元,該固定資產使用年限5年(與稅法規定一致),預計殘值為10萬元。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該企業決定採用加速折舊方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請在二種加速折舊方法中任選一種計算該固定資產2008年至2012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舊額。解答:(一)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每年可提取的折舊額: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年初餘額*年折舊率特點:折舊率不變,凈值逐年減少;開始時折舊額較多,以後年度逐年減少;最後二年凈值扣除預計殘值後平均計算。1、2008年:2*220/5=88萬元;2、2009年:2*(220-88)/5=52.80萬元;3、2010年:2*(220-88-52.80)/5=31.68萬元;4、2011及2012年平均各為:(220-88-52.80-31.68-10)/2=18.76萬元。(二)採用年數總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舊額: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預計使用年限*(1+預計使用年限)/2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特點:凈值不變,折舊率逐年遞減;開始時折舊額較多,以後年度逐年減少。1、2008年:(220-10)*5/15=70萬元;2、2009年:(220-10)*4/15=56萬元;3、2010年:(220-10)*3/15=42萬元;4、2011年:(220-10)*2/15=28萬元;5、2012年:(220-10)*1/15=14萬元。二、一家機械製造企業,2008年實現稅前收入總額2000萬元(其中包括產品銷售收入1800萬元、購買國庫券利息收入100萬元),發生各項成本費用共計1000萬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200萬元、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職工福利費5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萬元,工會經費10萬元,稅收滯納金10萬元,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支出100萬元。另外,企業當年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500萬元,購置完畢即投入使用。問:這家企業當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假定企業以前年度無未彌補虧損)?解:1、收入總額2000萬元;2、國庫券利息收入100萬元為免稅收入;3、業務招待費實際列支100萬元,可按100×60%=60萬元列支,但最高不得超過1800×0.5%=9萬元,只能列支9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9=91萬元。4、職工福利費實際列支50萬元,可列支200×14%=2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8=22萬元。5、職工教育經費實際列支2萬元,可列支200×2.5%=5萬元,未超過規定標準。6、工會經費實際列支10萬元,可列支200×2%=4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4=6萬元。7、稅收滯納金1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支出10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上各項扣除審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1+22+6+10+100=229萬元。9、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1000+229=1129萬元。11、應繳企業所得稅1129×25%=282.25萬元。12、企業當年購置並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500萬元,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500×10%=50萬元。13、這家企業當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實際為282.25-50=23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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