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

文/楊東藩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微信公眾號「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hntdrls)」授權無訟閱讀發布

筆者代理了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十分複雜,涉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事實婚姻、婚姻關係的證明與解除以及重婚等等問題,現該案雖已辦結,但掩卷而思,似乎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和總結。

基本案情

甲與乙於1986年認識,1987年12月6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為當時甲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便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與乙進行了結婚登記。甲與乙在1988年12月6日共育一子。

甲於2007年在外承包工程時認識了丙,2012年丙生了一雙胞胎,經鑒定,與甲存在親子關係。甲與丙於2012年登記結婚。

現因為乙主張與甲之間仍然存在婚姻關係,以至於甲所在的村集體不同意丙遷入戶口、兩個雙胞胎孩子也無法享受村裡正常的待遇。

2014年4月甲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乙的婚姻關係,同年5月乙提起甲與丙涉嫌重婚的自訴,法院遂裁定甲訴乙解除婚姻關係一案中止審理,2014年9月法院恢復甲訴乙解除婚姻關係一案的審理並進行了調解。

審理結果

本案最後經過調解達成了一致協議,乙同意離婚並撤回了重婚的自訴。

爭議焦點

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的效力如何認定?

2、甲與乙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3、甲與乙之間如果存在婚姻關係該如何解除?

4、甲與丙之間是否構成重婚?

律師分析

一、關於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的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

1、甲與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時雙方的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甲與乙進行結婚登記時,甲未到法定婚齡,且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的虛假登記,其婚姻依法無效。

2、甲與乙的婚姻從甲達到法定婚齡時應屬有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該條規定,該案中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起訴時達到法定婚齡的應屬有效婚姻。

3、值得探討的是被冒用身份信息的甲的哥哥,他與乙之間既不屬於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也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他的權利該如何救濟?

王禮仁《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中關於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理論或許值得借鑒,但本案中就該理論與立案庭溝通時並沒有獲得支持。

二、關於甲與乙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甲與乙於1987年12月6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在1988年12月6日共育一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處理。

三、關於甲與乙之間存在的婚姻關係該如何解除的問題。

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屬於無效婚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本案既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也不屬於因脅迫結婚可以撤銷的情形,加上乙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法院離婚立案必須提交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甲無法提供結婚證,就連甲與乙之間冒名登記結婚的檔案相關部門也因年代久遠予以遺失,村委會因為乙方的壓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不給甲出具相關證明。

後經律師和當事人多方努力,通過調取雙方的公民信息、計生檔案等證據材料並與立案庭多次溝通,經立案庭庭長批示終於獲准立案。

四、關於甲與丙之間是否構成重婚的問題。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論界有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是合法婚姻關係,「有配偶」應理解為已經依法登記結婚的人,對於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也有人認為事實婚構成重婚罪的關鍵在於前婚為合法有效,後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實婚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值得探討,因為甲提起離婚訴訟不久,乙隨即提起了甲與丙涉嫌重婚的自訴,法院予以受理,並且按照「先刑後民」的規定中止了離婚訴訟的審理。

實習編輯/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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