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質疑「偷逃368萬過路費被判無期」的屁話

關於質疑「偷逃368萬過路費被判無期」的屁話

毛牧青/文

為了逃掉高速通行費、多掙錢,河南禹州市農民時建鋒購買兩輛大貨車後,又買下兩副假軍用車牌經營運送沙石業務。8個月之間,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騙免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從媒體的公開報道看,全國範圍內還從無先例。

這則消息看了讓我感到很悲哀很羞愧,也就有了以下的一通屁話:

首先,以「欺詐罪」判處無期徒刑是否太重?

據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建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

顯然,這個判決是依照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定量刑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這一解釋是:「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時建鋒套用軍車牌偷逃過路費的欺詐行為,這點判定我贊成。但是,以「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規定的最高無期徒刑的判處,我還是有不同看法的。

「偷逃過路費」如何定罪?也是有爭議的。

過去,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顯然這裡並沒規定授與行政處罰的權力,也無任何處罰措施。法無規定及默許。也就是說,查獲司機有偷逃過路費一般不構成犯罪行為認定,只需補繳過路費甚至加倍補罰就是了,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我國一些地區也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譬如2008年3月31日《法制日報》報道,雲南省全部收費公路一年大約收入23.2億元通行費,而不法分子偷逃近1億元。為了嚴厲打擊「倒卡」行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就偷逃通行費作出地方性規定:偷逃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這項地方性規定公布後引起社會大嘩。不少法律界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就偷逃通行費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犯罪。他們還呼籲,為消除地方制定刑法之嫌,建議最高法院對此類行為出台司法解釋予以規範。

不久,《檢察日報》又發表文章稱,應當審慎對待偷逃通行費行為的定性問題。文章指出,將此類行為納入刑事犯罪的打擊範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我國刑法目前主要對偷逃國家稅收的行為設置了明確罪名及刑罰,如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但所謂過路費或通行費並不屬於稅收範疇,目前刑法也缺乏專門針對偷逃此類費用的刑種設置;二是刑法中的詐騙罪通常是針對普通社會生活中的一般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而偷逃過路費的行為如果能構成犯罪的話,顯然是侵犯了複雜客體,包括侵犯國家對交通規費的管理秩序和財物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若將其納入侵犯簡單客體的詐騙罪範圍,恐怕並不完全吻合;三是偷逃過路費行為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的主觀和客觀方面存在某些差異。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詐騙罪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並佔為己有,屬於「增加利益」的行為,而偷逃過路費則是屬於「減少支出」的行為,與主動詐取行為存在一定區別。

但事實的發展證明,以上種種質疑都未能動搖各省有關部門嚴懲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行為的決心。繼雲南之後,江蘇、四川兩省也分別於2009年6月、2010年10月作出規定:對於嚴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可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問題是:即便可以定偷逃過路費為「詐騙罪」,那也只是一些地方的法規,換到另外一些未制定的地區未必適應,即便參照執行畢竟既不是國家法律野不是本地法規難以服眾缺乏權威,更何況「時建鋒案」事發地的平頂山及許昌乃至河南也沒有制定此類地方法規,這是其一;「時建鋒案」即使可以按「詐騙罪」處置,但如果單純以這些法律條款驗證時建鋒「特別嚴重情節的」的「欺詐罪」,似乎更毫無說服力來證實,當事人時建鋒偷逃過路費368萬元這樣高的收費標準和逃脫累計數,是否屬於鐵板釘釘的「事實屬實」,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混沌的「無期徒刑」的判決?

於是就引發下一個問題……

第二,法院公布的詐騙數據的得來,是否有諸多的非理性?

先看依據判處時建鋒案件的官方公布數字:

貨車數量:2輛;

運輸時間:8個月(2008年5月——2009年1月,我按最高245天計);

運輸路線:魯山縣下湯鎮——許昌長葛,偶爾也從下湯——禹州;

偷逃次數:2361次;

偷逃路費:3682110元

每天趟數(據其交代):2——3次。

好!下面我分析一下:

現在一般高速對這類大貨車收費標準不一,但很少有超過1.5元/公里標準的。我不知時建鋒兩輛車是否是集裝箱或大托盤。不過按其往返運輸地點估計不會是這兩種特大貨車。那就按較高1.5元/km標準的大型貨車(7t——20t大型貨車)每公里收費計算吧。

先算出平均每天偷逃金額:3682110元÷245天=15029元/天。

然後平均每天過路金額15029元÷收費標準1.5元/km=每天行駛里程10019km

兩輛貨車平均每天里程:10019km÷2輛=5010km/輛。

也就是說,時建鋒的兩部貨車,每天不休息不加油不保養、司機不吃飯不睡覺不裝卸貨物、人車24小時三班倒始終不間斷疲勞作戰,每天2—3趟往返在魯山、長葛和禹州三地、僅局限於平頂山與許昌兩市的不過方圓幾百公里範圍內,必須跑完5千多公里的里程。

以上是我以高標準過路費的計算。

倘若客觀按照河南省發計委、財政廳和交通廳聯合發的《河南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規定的過路費0.45元/km算的話,那時建鋒平均每天過路金額15029元÷收費標準0.45元/km=每天行駛里程33398公里;而一輛車每天行駛里程33398公里÷2=16699公里。就更遠遠超出人們的想像力了。

這他媽哪是汽車運輸,分明是噴氣式飛機運輸嘛!鬼都不相信!

——這就是天價偷逃費的「西洋鏡」!

如果上述我的計算沒錯的話,人們就有權利質疑法院的這些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可靠性,以及邏輯推斷的偏差了。顯然,這個判罰的依據數字難以服眾水分太大,太不把國人當人看待了。

或許人家這個偷逃金額是按高速全程過路費收取的。即便如此,再怎麼「上掛下聯」也太離了譜啊!

或許有人會跳出來反駁說:時建鋒不光套用軍牌、偷逃路費等詐騙行為,還有超載超重等違規行為,這些都算在內判罰得當。我認為,運輸超載超重與詐騙幾乎風馬牛不相及,邏輯上強行掛鉤也難成立。即便有人會拿出河南10幾年前的相關詐騙罪的地方法規來成全這個判決的合法性,也是牽強附會的自我圓成,很難令人得出信服的結論來。

這裡面是否有貓膩?又引起下個疑問:

第三,偷逃過路費如此高的收費標準依據何在?

這個數據沒有公開,人們無法知曉,但通過上述數據,我們可以大概起估算出一個界限面。

假設時建鋒的貨車每天比較合理的行駛里程為一千公里(我還是高估計吧),那神話般的噴氣飛行的每天行駛5010km/輛÷比較合理的行駛里程1000km/輛=5。這個「5」再乘以較高的1.5元/km大型貨車收費標準,就等於7.5元/km。

如果客觀按照河南官方三廳委的《河南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計算,時建鋒每天超音速飛行里程16699 km /輛÷比較合理的行駛里程1000km/輛=16.7元/km

這就是按上述數據推算的每公里所收的「過路費」。

操!世界上哪有這樣昂貴的高速過路費?這不是明宰人么?

據我掌握的不完全資料看,我國的收費高速公路佔世界收費「高路」的70%。我們號稱發展中國家,消費水準和「高路」設施雖遠不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我國的過路費高價絕不遜色於它們甚至更高。而傳說的一般貨車為0.12——0.21美元/公里,實際顯然是被縮小了美化了。實質我國的「高路」收費,絕對是全球最高國家之一,確是無疑的。

這些年我坐汽車外出不少。大至國道省道市道,小至縣道鎮道村道,大小設卡收費屢見不鮮。少至幾元多則幾十元不等,外加高價油錢,讓人簡直感覺是在用錢鋪路。公路收費在很多地方和政府早已成為大肆斂財工具,一些原本由國家投資的公路,在收費期限結束之前,往往會以「合法轉讓」和「安置就業」的動人方式,變為經營性收費公路繼續端道打劫收「買路錢」。如此漫天要高價,一旦行車遭遇處罰就獅子大開口,倒很像所謂「時尚屋」忽悠顧客的奸商。明明20元的T恤,卻要明碼標價1000元,能蒙就蒙,全然唯利是圖不講道德和信譽。而那些壟斷「高路」通過建設和轉讓,不但讓一些交通部門的官員因「肥缺」貪污受賄而落馬,也營造了養活了一批高薪牛逼的公路人員。這兩點是我國高速公路發展和現狀的一大特色。難怪前國家審計長李金華曾感慨,部分公路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增加了社會各界的負擔,尤其是那些沒白沒黑辛勤在公路上的底層農民。僅此,某些偷逃過路費的無奈行為,反倒呈現一種逆反情緒的「合理性」。

儘管這些年國家三令五申制止地方亂修公路亂立名目收費、限制和取消一些級別公路的收費,但在地方利益至上的幌子下,一些地區政府陽奉陰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公然令不行禁不止。這些行為不但加大區域間經濟的物流成本,阻礙了區域間經濟的互補,還嚴重影響了公路的利用率和運輸效率,制約了旅遊、運輸等與交通行業密切相連的行業的發展。高價位路費和層層設關設卡的後果,也必然導致一些國民法制觀念淡薄,鋌而走險不擇手段偷逃過路費,「時建鋒案」就是顯著的一例。用善良的眼光分析:倘若過路費定的合理或者根據規定取消,又有誰願意去冒此風險鋃鐺入獄、去做這種得不償失遺恨終生的傻事呢?

第四,這些年公路偷逃過路費現象很嚴重,多為長途跑運輸的車主或交易農副產品的農民。表現形式也五花八門,例如夜間偷闖關口或公路缺口,或收買公路監管人員,或把車牌搞的模糊不清、套用軍牌和打著專用免檢機構名義出入,更有甚者,直接衝撞關口,為此出現的交通肇事、傷亡事故和官司糾紛也屢見報道。

應該說,偷逃過路費是一種極其自私的不道德行為,應該嚴加管理和依法處置才是。一般說,大凡偷逃過路費的人主要是怕花錢,這與時下國民素質、得失比較和生活條件有關。但這都不是任何偷逃的理由和借口。因為按照相關法規上繳必要的過路費,對於我們這個發展中國家的公路日常維護和再建設資金周轉積累是必需的,也是每個公民應該遵循的義務。然而,在譴責上述這些偷逃過路費的不良現象時,我們是不是也該反思我們設定的過路費和公路管理的一些弊端呢?而這些弊端,恰恰是偷逃現象有增無減的一個重要禍根。此禍不除後患無窮!

話又轉回「時建鋒案」的聯想。

僅就這雲山霧罩的「368萬」換來個實落的「無期徒刑」這點看,時建鋒也夠冤枉的了。僅以賺取20萬的小利,換取詐騙368萬罪過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你哥們也夠晦氣的了。你的莫名其妙「享受」的待遇,現在完全可以與一個實實落落貪賄368萬元的官員平起平坐,這讓我感到貪官的洒脫和小民的無助。我雖然不贊成你的那些罪過並支持處罰你(不是現在一審的判決),但也心情極為複雜。因為你與貪官處罰相比,對你不公平,對貪官不公正。這也是我就你此案發出的一聲嘆息。

揭發並報案時建鋒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稱,該案「切實維護了高速公路良好的收費秩序和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了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收不漏』,打擊了不法行為,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起到了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什麼「強有力的威懾作用」!難道「強有力的威懾作用」只對社會底層屁民,你們這些「高路」企業和官員,屁股就那麼清白無辜?

如果說時建鋒偷逃了368萬元過路費被合理合法判刑的話,那麼,那些道貌岸然正襟危坐,通過「合理合法」去收取不義過路費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恣意斂財的政府官員又該如何處置?讓一個屁民時建鋒的無期徒刑「首例樣板」代價,去替代這些不法官員和人員的罪過,承受社會公德和人性良知之重壓力,這是不是太殘忍了?

說來平頂山法院此案判處太輕率,遭致質疑和抨擊也就成必然。一個稍微縝密判決的案子,卻被一個連「合理想像」ABC都不卡不上的低級錯誤所左右,這很令人吃驚。誠然,時建鋒套用軍牌和偷逃路費必須依法懲治不言而喻,但必須是在事實確鑿的前提下正確運用法律。如果用一個「爆米花效應」去把原本米粒的質量無限放大來處置,就像這368萬元的來歷無法說清就輕易判決「無期」,說輕了是不負責任的拿法律當兒戲;說重了這叫濫用司法權力草菅人命,這個案例再次證明,我們的一些司法人員技術含量之差和法律原則無知而無畏,的確讓人不敢恭維,難免讓人貽笑大方了。

請記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處理案子的基點和原則。如果不尊重事實濫用權力或法律,到頭來受損害的不光是司法機關喪失權威,而且還能把人們意識和社會風氣搞亂。這個教訓必須汲取。

2010年月11日晚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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