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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再婚

離婚與再婚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價值觀婚姻學者預測在21世紀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成為少數。換句話說,離婚與再婚將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基督教會處在這個大環境中,教徒也難免會反應出此種社會現象。有的在信主前就已經結過婚,有的則是在信主之後才離婚,而這兩類人在教會中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基督徒能不能離婚?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哪些服事?」等問題擺在了基督徒面前。一般學者認為聖經中與離婚、再婚相關的經文主要集中在創世紀第二章二十四節;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瑪拉基書第二章六至十六節;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十九章三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羅馬書第七章一至六節和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十五節、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等。聖經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一、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二、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三、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可以離婚與再婚;四、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華人基督徒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對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只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在後續的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從九十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首先,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其次,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再次,提供離婚婦人證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一)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5:31、32,19:3-12;可10: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誇張法,直指神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二)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神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里,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避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三)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他們的問題是「能不能離婚」,主耶穌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神起初的心意回答他們,而沒有談到「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主耶穌也不是在回應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掙扎的人。他對後者的回應可能比較像對那在行淫被抓的婦女(參約7:53,8:11)以及那位有五個丈夫的井旁婦女的回答一般(參約4:4—29)。而對那些另結新歡,為再婚而離婚的人,主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的回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耶穌強調縱使他們用的是社會所許可離婚與再婚的途徑,但在神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亂。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你沒有妻子纏著呢」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里,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六、布隆伯格根據創世紀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的可能。哈格納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從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質、身體與精神上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列亞斯·科斯坦伯傑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神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八、英國學者大衛·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英斯通——布魯爾認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21: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5.婚煙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19: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顯然,對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頗有兼顧「恩典」與「真理」的傾向。當我們面對陷在婚姻痛苦中、面臨離婚的掙扎而真心愿意順服聖經教導的基督徒時,我們當鼓勵他們,本著神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複合(參何14:1-4)。如果他們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複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姐妹定意離婚時(參何14: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渡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我們大可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經歷了基督完全的接納、饒恕與大愛,明白了神對婚姻的心意後,自然願意在基督的恩典里,靠著聖靈的大能大力,竭力照著聖經的教導去建造、保守與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教會對離婚的預防為了力挽離婚的狂瀾,教會的對策絕對不能夠只是一味地批評指責,而應當積極地預防。離婚的決定常是日積月累的結果,且早有蛛絲馬跡可循。婚姻學者發現一九八〇至一九九二年間,美國離婚的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儘早介入,都有挽回的機會。就此而言,教會大致可採取下列的行動:一、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問題(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亦當有清楚的原則。二、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兄姐妹對如何經營合神心意的婚姻和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認識。三、提供婚前輔導:由於絕大多數婚姻問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在這些婚姻婚前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四、同時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有根基的弟兄姐妹,若能再受一些同時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效地在弟兄姐妹的婚姻問題嚴重以前,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和好。五、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利用許多教會現有的夫婦小組,鼓勵他們定期以經驗性學習的方式,在小組當中,花一點時間查考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提供夫妻面對面溝通分享的機會,並鼓勵大家在小組當中互相分享、扶持。這種自髮式的分享,一方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弟兄姐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切實代禱扶持、互擔重擔。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姐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當作閑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六、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教導的主題包括合神心意的丈夫、認識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教會對離婚者的輔導教會對信徒婚姻最主要的責任在於積極地從事婚前與婚後教導,並促進它不斷地增長。近年來隨著婚姻危機的嚴重,也隨著風氣的開放,許多有難處的基督徒夫妻遲早會尋求幫助。他們求助的對象可能是較親密的弟兄姐妹、教會牧者或外面的專業輔導。顯然地,光是靠牧者的輔導,恐怕會有分身乏術、顧此失彼之慮。長遠來說,預防遠勝於治療。離婚、再婚以及一般的婚姻輔導不是教會婚姻事工的主軸,但它仍是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也是一個我們幫助信徒經歷神的恩典慈愛的機會。一個從事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不論其所受輔導技巧的訓練是屬於哪一種派別,都當以聖經的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本的價值。我們縱使現今對神的話語有不同的領受,然而當神話語的精意越多向我們顯明的時候,我們的價值觀勢必跟著調整。在這些大前提下,我們來談教會中的婚姻輔導事工:一、盡量與雙方交談:在輔導一對瀕臨婚姻破裂的基督徒夫妻時,輔導者為了避免根據所聽到的片面之詞下結論,應當盡量找機會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造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煙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推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二、鼓勵基督徒盡己責:通常我們努力幫助基督徒夫妻看清自己在婚姻中當負的責任,靠著神的恩典,按著主的教訓,認罪悔改,竭盡所能,調整自己,縱使配偶的眼中真的有梁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他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分。受輔導者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合神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禱告交託、忍耐等候。感謝神,筆者親眼見證一些基督徒的夫妻在此原則下,終得恢復夫妻的關係。三、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在這些原則下,努力了一段相當的時間以後,配偶仍然以不變應萬變,使其身心靈都無法再承擔下去而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以下列的立場來回應:「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來會單獨來到神的面前向他交賬。我接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傷害。」四、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一些較大的美國教會都有單親或單身的團契來服事他們。華人教會及信徒比較保守,尚未達此階段。但如何在教會內服事他們,或聯合其他華人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真考慮的。「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一般而言,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及「那人獨居不好」(創2:18),「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15),「你若(再)娶妻,並不是犯罪」(林前7: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一、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最後選擇,難免會發生。所有離婚者都應自省、認罪、悔改、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的信徒,教會當有紀律處置,包括暫停事奉和領聖餐。二、初離婚者,應當先尋求在主里療傷止痛和自我的成長,安靜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發展。三、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徒,當盡量尋求婚前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徒姻親的認知等。四、對於已離過婚而決定再婚的基督徒,若是他們能持慎重的態度,也盡了上述諸般的義,教會應當能接納他們,約翰·斯托得就教會為再婚者舉行婚禮所提供的具體建議值得我們參考:首先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其次,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乃屬於聖經所允許的範圍;第三,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理想;第四,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悔改的成分,宣告離婚乃是破壞了神對婚姻的理想。結語對二十一世紀普世華人教會而言,「離婚與再婚」可以算是一個相當普遍而棘手的實際問題。多年來,筆者有幸在華人眾教會間從事基督徒婚姻教導與輔導的事工,陪伴許多弟兄姐妹走過婚姻低谷。他們的問題可能是外遇、毆打、個性極端的不合、原生家庭的纏累、教養觀的重大差異或姻親之間的難處。這些弟兄姐妹可能是立刻的,或者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婚姻的問題上掙扎、努力。然而,因著聖靈的工作、聖經真理的教導和弟兄姐妹的解決而關係恢復,也有可能一方仍是心底剛硬,以致於不得不分開,但他們對神、對人心中總是可以坦然、無虧。本文特別將晚近福音派聖經學者,特別是英斯通·布魯爾,對相關經文的研究,作了一個扼要的介紹,供華人基督徒省思。縱使我們的偏愛與信念有所不同,我們仍然可以用謙卑的態度彼此傾聽學習,不斷地與神的話語摔跤,直到我們被神的話語所折服。我們更可以同心一起從事預防、教導與建造的事工,把基督徒離婚與再婚的比率減到最低。願聖靈親自帶領我們,超越自我的偏見、人為的扭曲和文化的局限,進入真理的實際。更願主使我們成為和平之子,在這末後的日子,使丈夫的心轉向妻子,妻子的心轉向丈夫。(編者按:本文略有刪減,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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