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區別

浙江東陽「80後億萬富姐」吳英死緩減刑案今日上午開庭,吳英由死緩改為無期徒刑。2007年,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死刑;2012年1月浙江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死刑,但最高法未予核准發回重審;2012年5月重審,吳英被判死緩。本期乾貨介紹死緩和無期徒刑之間區別,以及那些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的財經人士。  1、死緩是指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2、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3、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5、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6、劉志軍、許宗衡、陳紹基、王益、陳同海等人被判處死緩;賴昌星被判處無期徒刑。  乾貨太多,請收藏後慢慢閱讀。以下為文章全文。  死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的案例  劉志軍,曾任鐵道部部長,曾是第十六、十七屆中央委員。2011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去其黨組書記職務。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2011年12月28日上午,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負主要責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另案一併處理。在2013年7月8日,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死緩。  許宗衡,2005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6月,許宗衡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紹基,廣東省第十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09年4月16日經中央紀委證實,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09年4月23日,廣東省政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陳紹基的省政協主席職務,並撤銷其委員資格。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一中院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他是建國以來第一個因貪污落馬的省級政協主席。  王益,工作後首先任職於中央顧問委員會辦公廳,擔任薄一波的秘書。1992年擔任國務院證券委辦公室副主任。1995年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任職期間於1996年獲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1999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08年6月8日,在從寧波出席會議返回北京時被「雙規」。2009年1月被批捕。2010年3月30日,王益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對收受賄賂1196萬餘元的指控表示認罪,被判死緩。  陳同海,曾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國家計委副主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董事長等職。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賄,被「雙規」;同時辭去了在中國石化的所有職務。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受賄罪成立,貪污受賄的款項逾人民幣1.9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創建國以來單筆受賄金額之最!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適用情況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監獄執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勞動能力的,同時強制參加勞動,接受勞動改造。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嚴重、民憤較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給予這類犯罪分子以剝奪終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開展的從重、從快、從嚴的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奠定了改革開放的良好社會秩序,當然,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從嚴處置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獄。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判處無期徒刑案例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於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截至2012年5月28日,十天法定上訴期限屆滿,被告人賴昌星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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