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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可能世界與必然性

一、對象與原子 在以晦澀著稱的《邏輯哲學論》中,「對象」是一個重要概念。維特根斯坦賦予這個詞獨特的涵義,既不同於日常理解,又不同於哲學家的一般習慣。在這種局面下,作者理應提供充分的解說和例證來幫助讀者理解,然而,特立獨行的維特根斯坦拒絕提供豐富的正面闡釋,寧肯讓讀者猜謎。這使得後人對「對象」這一概念的理解充滿混亂和爭議,並成為誤讀、誤解《邏輯哲學論》的首要原因之一。既然在《邏輯哲學論》中找不到充分的正面闡釋,我們尋找一種與《邏輯哲學論》相對立的理論,尋找一個與「對象」對應的概念,通過對比來推進理解。在哲學思想史中,最適合的概念就是「原子」。 「對象」在很多方面與「原子」相似。對象是簡單的[1] 7,2. 02①,固定的,持存的[1] 8,2. 027,構成世界的實體[1] 7,2. 021。相比之下,原子——就德謨克利特或牛頓的理解而言——是構成世界的基本單位,不生不滅,不可分割。② 就此而言,對象等同於原子。但是二者有兩個根本差別。 其一,原子是幾何空間—物理空間中的存在,對象是可能事態的空間中的存在。 原子的觀念來自於「物體」。物體是宏觀的,可以分割,而分割的結果可以繼續進行分割。德謨克利特設想,這個分割過程不可無限進行,最終會終止於一個不可分割的終點,即「原子」。從詞源上說,「原子」的本意就是「不可分」。原子是微觀的,但是微觀的原子從宏觀的物體那裡繼承了某些關鍵屬性。毫不奇怪,近代科學家經常把原子設想為一個極其微小的堅硬小球。我們——包括哲學家和科學家——對原子的理解強烈地依賴於對宏觀物體的視覺印象。在我們看來,宏觀物體必須存在於某個幾何—物理位置上,雖然位置可以是不確定的,但是這個位置必須存在。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原子也必須佔據一個幾何—物理位置。因此,原子存在於幾何空間—物理空間之中。 但是維特根斯坦的「對象」可以擺脫幾何空間—物理空間的束縛。對象當然可以是幾何空間—物理空間中的存在,但是與幾何空間—物理空間無關的對象也是存在的,例如,顏色的對象、聲音的對象、觸覺的對象分別存在於顏色空間、音度空間、硬度空間之中,但是無須存在於幾何空間—物理空間之中。 當然,一個固執的物理主義者可能堅持如下立場:顏色的對象、聲音的對象、觸覺的對象等等也必須出現在某個幾何—物理位置上。不過這種理解是誤入歧途的,其錯誤在於完全把對象等同於原子。幾何空間—物理空間僅僅是可以設想的許多種空間中的一種,在哲學史和科學史上它確實具備獨特地位,但這是社會歷史因素和人類生理因素造成的,並不具備邏輯上的合理性。與德謨克利特和牛頓相比,維特根斯坦的優勢在於他成長於邏輯技術趨於成熟的20世紀,他的本體論理解可以達到更高的抽象程度。因此,德謨克利特和牛頓的「原子」只能依附於幾何空間—物理空間,維特根斯坦卻可以設想在邏輯上與幾何空間—物理空間相平行的諸多空間。 「對象」和「原子」都生成於對「事物」進行分割的設想。分割過程終止於某種簡單性,就得到「對象」或「原子」。差別在於,生成「對象」的分割是邏輯性的分割,而生成「原子」的分割是物理性的分割。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對象」依附於邏輯性的空間③,而「原子」依附於幾何—物理空間。 維特根斯坦的「對象」存在於可能事態的空間中,這個空間是邏輯性的空間。幾何—物理空間當然屬於一種邏輯性的空間,但是邏輯性的空間未必都是幾何—物理空間,正如一個對象可以是幾何—物理對象,但是幾何—物理對象並不涵蓋所有對象。當一個對象出現於描述幾何—物理位置的命題中時,它確實出現於幾何—物理空間之中,但這是偶然的;相反,任何對象都必須出現於邏輯性的空間(可能事態的空間)中,這是必然的。 其二,原子是現實世界中的存在,對象是可能世界中的存在。 原子論的最初形態是決定論的。在決定論的背景下,世界是唯一的,這個唯一的世界就是現實世界。原子以及事物只能存在於現實世界中,事實只能發生於現實世界中。在人類的語言中有「可能」這個詞,但是對這個詞的解釋是尷尬的。在決定論的世界圖式中,過去、現在和未來的一切都受到規律性的支配,所謂「可能性」並不表示本體論意義上的「可能」,因為一切都是被決定的。人類語言之所以保留「可能」這個辭彙,只是因為當下我們掌握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從決定論的世界圖式出發,「可能世界」是不可能的。 但是在《邏輯哲學論》中,現實世界只是諸多可能世界中的一個。世界是複數的,而非單數的。在諸可能世界中,有且僅有一個是現實世界,但是哪一個可能世界成為現實世界完全是偶然的。與其他可能世界相比,現實世界不具備邏輯上的優先地位。維特根斯坦不相信邏輯之外的規律性或規定性,因此,就本體論而言他是反決定論的。在這種背景下,對象是可能世界中的對象。「對象構成世界的實體」[1] 7,2. 021,此處的「世界」不僅限於現實世界。對象出現於可能事態的空間中,這意味著對象必須依附於全部可能世界。 「實體是獨立於發生的事情而存在的東西」[1] 8,2. 024,因此,「實體」的概念是就可能世界而言的,不是就現實世界而言的。這說明,對象可以構成實體,原子卻不能。 基於對以上兩個根本差別的分析,我們可以解釋兩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在這兩個問題上,有理由相信,許多《邏輯哲學論》詮釋專家都搞錯了。 問題一:為什麼「世界不是事物的總和」? 維特根斯坦說,「世界是事實的總和,而非事物的總和」。[1] 1,1. 1這裡立刻導致一個疑難:既然事物構成了事實,而事實構成了世界,那麼一個順理成章的結論就是——事物構成了世界。如此,怎麼能說「世界不是事物的總和」呢? 要點在於,在日常語言和傳統哲學中,事物是現實世界中的事物,是幾何—物理空間中的事物,而世界僅指現實世界。如果堅持「世界是事物的總和」,就意味著否定了幾何—物理空間以外的空間,否定了現實世界以外的可能世界。對象可以出現於邏輯性的空間和可能世界之中,而原子只能出現於幾何—物理空間和現實世界之中。從邏輯性的空間和可能世界的角度出發,只能說「世界是事實的總和」,不能說「世界是事物的總和」。「世界是事物的總和」這一觀念反映了原子論的世界圖式,這恰好是維特根斯坦反對的。 問題二:是否可以說「對象就是實體」? 對象是簡單的[1] 7,2. 02,固定的,持存的[1] 8,2. 027——這強烈地暗示,對象就是實體。仔細分析 2~2. 032的命題,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把「對象」一詞出現之處替換為「實體」,或者反之,把「對象」一詞出現之處替換為「實體」,不會產生解讀上的困難。但是2. 021說,「對象構成世界的實體」——這強烈地暗示,對象不可等同於實體,對象似乎比實體更基本。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兩難局面?要點在於,「對象」的概念和「實體」的概念衍生於不同的語境背景。「對象」所預設的語境背景(或本體論承諾)是邏輯性的空間和可能世界,而「實體」是從傳統哲學延續下來的概念,被維特根斯坦借用。維特根斯坦的世界圖式與傳統哲學迥異,因此,試圖把對象等同於實體的解讀嘗試會遭遇困難。然而,如果忽略語境背景的差異,把二者等同不會造成嚴重的誤讀。 二、邏輯空間與可能世界 毫無疑問,在《邏輯哲學論》體系中,邏輯空間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事實」和「命題」均依附於邏輯空間。然而,令詮釋者困惑和尷尬的是,在全書中這個概念只出現了幾次(也許只有6處),而且維特根斯坦從未加以正面闡釋。尤為緊要的問題是:邏輯空間與可能世界是什麼關係?既然事實出現於邏輯空間中,那麼可能世界(包括現實世界)是否出現於邏輯空間中?如果出現,可能世界在其中居於什麼位置? 關於「事實」和「命題」與「邏輯空間」的關係,並不存在疑難。「一個命題規定邏輯空間上的一個位置」[1] 21,3. 4,而一個事實對應於一個命題,於是,邏輯空間中的一個點(即一個位置)由一個事實佔據,而這個點是由命題規定的。因此,命題構成了邏輯空間中的坐標,可以說,一個命題就是一個坐標值。根據坐標值可以確定一個點,也就是確定邏輯空間中的一個位置。然而,坐標值必須參照於坐標軸才有意義,既然命題充當了坐標值,那麼坐標軸是什麼? 「邏輯空間中的諸事實就是世界」[1] 5,1. 13,這意味著,一個可能世界並不是邏輯空間中的一個點。可能世界由諸事實構成,而其中每一個事實佔據邏輯空間中的一個點,如此說來,在邏輯空間中,一個可能世界對應著一個點集,而非一個單獨的點。但是這種理解不令人滿意。關鍵在於,構成一個可能世界的諸事實可以用一個「合取」符號(邏輯積)聯結起來,也就是說,一個可能世界相當於一個巨大的複合事實,這個複合事實對應的是一個巨大的合取式,其中各個合取支即與諸事實對應的各個命題。這個合取式也是一個命題,因而也確定邏輯空間中的一個點,那麼,一個可能世界也是邏輯空間中的一個點。這似乎構成一個矛盾:一個可能世界既是一個點,又是一個點集。這個矛盾如何解決? 答案在於,可能世界就是邏輯空間中的坐標軸! 根據維特根斯坦的表示方法,一個任意命題可以表示為(…真…假…)(P1,P2,P3…)的形式,其中P1,P2,P3……是基本命題。這種表示方法容易讓讀者產生一種印象:命題是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這種理解不是錯誤,但是在此處是不精確的。實際上,一個命題表現一種映射關係,自變數的取值範圍是基本命題的取值可能性(而非基本命題本身!),函項的取值範圍是(0,1)。因此,精確的表達是:命題是基本命題的取值可能性的真值函項。關鍵之處在於,基本命題的每一個取值可能性可以表示為一個簡單合取式,而簡單合取式本身也是一個命題,在邏輯空間中這個命題對應一個可能世界。這說明,可能世界可以充當邏輯空間中的坐標軸。利用簡單的一階邏輯很容易證明這個結論。④ 我們確實不能肯定,維特根斯坦在構想「邏輯空間」這一概念時就是依據以上考慮。畢竟存在這種可能:維特根斯坦只是出於表述的直觀和方便而引入這個概念,並未構造與之相應的嚴謹的技術體系。但是我們可以肯定,以上解說與《邏輯哲學論》的體系光滑連接,而且具備維特根斯坦所追求的清澈形式。轉 三、可能世界與必然性 「可能性」與「必然性」處於矛盾之中,表現在《邏輯哲學論》的體系,即可能世界與必然性相衝突。「只有一種邏輯的必然性」[1] 84,6. 37;「而在邏輯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1] 80,6. 3。也就是說,如果一條規律是必然規律,那麼它只能是邏輯重言式——從日常語言理解,就是空洞的同語反覆。所謂因果律,只是為了理解世界而做出的預設,並無邏輯上的根據。因此,在邏輯之外不存在必然性。為什麼會這樣?是否可以存在後天的必然命題? 這個問題應當從可能世界語義學中的「可通達」概念出發予以考察。然而,在維特根斯坦建構《邏輯哲學論》體系時,可能世界語義學尚未成型。這也許解釋了為什麼維特根斯坦的理論在倫理學領域的貧乏。《邏輯哲學論》的體系容納一切可能世界,簡單地說,一切都是可能的——只要符合邏輯。用可能世界語義學的術語說,在維特根斯坦的系統中,任何一個可能世界與任何另一個可能世界是可通達的。這就已經決定了後天必然命題不可能存在,因為除重言式以外,不可能存在一個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真的命題。但是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模型中,並非所有可能世界都是可通達的。於是,可以存在一個命題,在所有與現實世界可通達的世界中都為真,雖然此命題不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為真。這個命題就是後天的必然命題。如果這個命題表現為規律(或類規律)的形式,它就可以成為一條因果律。這種可能世界模型的優點在於,既容納了可能性,又為必然性開闢了保留地。維特根斯坦的世界則不同——只留下可能性,驅逐了必然性。 維特根斯坦曾聲稱,《邏輯哲學論》以倫理學為核心,但是關於倫理學的論述只有非常晦澀的短短几段。所以只能說,倫理是神秘的。這種局面是由《邏輯哲學論》的邏輯結構決定的。 在《邏輯哲學論》描述的世界中,一切事實都是偶然的,唯有邏輯重言式是必然的。因此,在一個行為和行為後果之間,不可建立必然性的聯繫,因而倫理義務不可建立在對後果的分析之上。「倫理與通常所謂的賞罰沒有關係。因此關於行為的後果問題必然是無關緊要的」[1] 86,6. 422。在維特根斯坦的體系中,這是不可避免的結論,因為行為與後果無關。然而,一旦接受了這個結論,一切立足於效果論的倫理體系就不可救藥地崩潰了。另一方面,立足於義務論的倫理體系也無法倖免。義務論倫理學立足於由原理到行動的推理,而在《邏輯哲學論》的體系中,非但原理的地位無法保障,由原理髮出的推導也沒有合法性。那麼,在倫理學領域中,還有什麼可以保留下來——除了一句空洞的「倫理是神秘的」?在倫理學方面,維特根斯坦令人失望。 奧古斯丁已經深刻地意識到,在「上帝萬能」和「自由意志」之間存在嚴重衝突。即使在非基督教的語境下,這個基本矛盾也是倫理學理論的根本問題,只不過我們需要把「上帝萬能」替換為一個等價概念——「必然性」。康德的第三個二律背反所表達的就是這個根本困難。如果一個邏輯學家可以在基本理論層次上對倫理學有所貢獻,我們最好的、也是最根本的期望就是解答這個問題。《邏輯哲學論》確實觸及了這個問題,但是答案是破壞性的。在徹底摧毀了必然性之後,自由意志也成為奧康剃刀切除的對象。 在諾齊克向哲學界介紹「紐科姆悖論」之後,這個問題有了轉機。實際上,紐科姆悖論就是奧古斯丁的基本困惑的翻版,獨特之處只在於提供了可以用技術手段精細分析的場景。邏輯語義學和反事實條件句邏輯的發展可以推動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遺憾的是,這些問題從來沒有成為倫理學領域的主流問題。 《邏輯哲學論》中的本體論令人困惑。「對象」、「可能世界」、「事態」等概念都是以「承諾」的形式提出的,這意味著,無需假定實在先於語言,相反,實在是語言之後的假定。因此,許多詮釋者從語義學的角度解讀維特根斯坦的本體論;另一方面,《邏輯哲學論》完全以先知式的口吻敘述,這使讀者很自然地認為,維特根斯坦描述的就是世界,而非關於世界的假定(或承諾),因此,另外許多詮釋者從實在論的角度解讀維特根斯坦的本體論。這個爭議難以解決,但是並不重要,原因在於,維特根斯坦的世界圖式與傳統哲學迥異,以實在論—非實在論的框架理解《邏輯哲學論》很難行得通。 世界的存在是神秘的。[1] 88,6. 44唯有事實可以說出,但是我們真正關心的問題永遠在事實之外。也就是說,可說的其實都是不值得說的。維特根斯坦的驚人才華在於,以清澈得乏味的方式說了一些不值得說的東西。「在長久懷疑之後才明白人生意義的人卻不能說出這個意義之所在,其原因不就在這裡嗎?」[1] 88,6. 521 注釋: ①本文對《邏輯哲學論》的引用以Pears和McGuinness的英譯本為準,在頁碼後註明原文的命題編號。中文參照張申府和陳啟偉的譯文。 ②物理學的進展改變了我們對原子的理解,原子不再是基本單位。但是這與本文的討論無關。本文就哲學視角討論原子概念。 ③本文小心地避免把「可能事態的空間」稱為一種「邏輯空間」。在《邏輯哲學論》的體系中,事實出現於「邏輯空間」中。如果把「可能事態的空間」歸為「邏輯空間」,雖然不是錯誤,卻可能造成混淆事實與事物層次的後果。基於這種考慮,本文採用了「邏輯性的空間」這個稱謂。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studa.net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stu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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