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涉婚財產分割有學問
(2014-01-19)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析案
近年來,涉及婚姻官司財產糾紛案件多有發生,婚姻一旦破裂,財產分割便成為了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結合近期典型涉婚財產分割案件,從婚前彩禮、婚後房產、共同債務三個方面作出解析□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高玉鳳漫畫/高岳【彩禮】婚事未果婚前彩禮應返還年過五旬的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4歲的馬女士。二人相識不久,王某就為馬女士購買了價值1.4萬元的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鏈和衣物。事後,馬女士提出將王某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否則婚事無從談起。深感結婚無望的王某將馬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價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鏈。馬女士則認為,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鏈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時一起購買的,購買時她也出資4500元。在她與王某生活期間,王某偷走了購買發票和金項鏈,金戒指和金耳環已被變賣,無法返還。經法院查明,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為馬女士購買了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鏈,有購買發票及證人證言。馬女士稱,王某偷竊購買發票和金項鏈,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法院判決馬女士返還王某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鏈,逾期不還則按相應的價值予以賠償。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本案中,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給馬女士購買金首飾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馬女士收取的彩禮應予退還。【房產】一方父母出資非夫妻財產2011年5月,楊女士和丁某登記結婚。婚後不久,雙方感情破裂,於2012年6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事後,楊女士將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一套價值22萬元的房產。丁某稱,該房產事實上是其父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其名下,應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法院審理查明,爭議房產是丁某的父親出資購買的,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出賣人支付了購房款。該房屋登記在丁某的名下,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2013年年底,法院駁回了楊女士的訴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房產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據此,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如上判決。【債務】買房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2013年5月,家住烏魯木齊市的蘇女士將王某訴至法院。蘇女士說:「2011年5月,我與王某登記結婚。由於婚後糾紛不斷,導致感情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請求法院解除我與王某的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及債務,王某償還借我的50萬元。」「我與蘇女士均系再婚,婚後我母親將店面交由我經營。但蘇女士常發脾氣說要離婚,還到店裡砸東西罵人,還將3塊玉石藏起來,我婚前的車也在蘇女士處。」王某稱,其向蘇女士借的40萬元均用於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另取走蘇女士的10萬元,也是用於做生意,並不是借款。經審理查明,蘇女士和王某結婚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45萬元。購買該房屋時,王某曾借款18萬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錢,將蘇女士婚前的一套房產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40萬元。因生意不好,到還款日未能及時還款,該房屋用於還銀行貸款,王某寫下了借蘇女士40萬元的借條。近日,法院判決蘇女士和王某離婚;判決蘇女士和王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歸蘇女士所有,蘇女士給付王某折價款的一半;王某償還蘇女士借款40萬元;王某的18萬元借款,雙方各承擔一半即9萬元。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蘇女士提出王某償還50萬元的借款請求,其中40萬元有借條,王某應當償還。在購買夫妻共同房屋時,王某借款18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和蘇女士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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