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朝的總督與巡撫
總督,乃官名。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又稱總制。明代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明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撫軍民, 或主管兵事,事畢復命,名義或稱巡撫,或稱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往來不便,乃定為都御史巡撫兼提督軍務等名稱(詳見「巡撫」)。所轄多、多重者加總督。專務總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正統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
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在明代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制武臣;協調各省、各鎮關係;統一事權,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軍事控制權的加強。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長官,總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撫之上,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製,全國設有八個總督:直隸 、兩江、陝甘、閩浙、兩湖(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御史銜, 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 。 光緒三十二年 (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清史稿·職官志三》:「總督。從一品。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總督的官品高於巡撫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實行的是督撫制。當時全國劃分為23個省,每個省設一名巡撫,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長官。總督權力比巡撫大得多,但與巡撫之間沒有直接的隸屬關係,總督和巡撫都是對上直接聽命於皇帝。不同的是總督可以管數省,側重軍事,巡撫只管一省,側重民政。當時全國設八大總督,分別為直隸、兩江、閩浙、兩湖、陝甘、四川、兩廣、雲貴總督。這就不難看出浙江事實上是歸閩浙總督管的。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都是從明朝開始設置的。那時,政府派大臣處置地方軍政事務,有兩種頭銜,全稱分別是「總督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和「巡撫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前者就是總督,後者就是巡撫,都屬於臨時性質事罷還朝。 :i^p 7 # 清朝時,正式以督撫為地方最高長官。總督管轄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轄區內的軍民要政。巡撫是省級地方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鴉片戰爭前,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8總督為:直隸、陝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置。直隸、四川兩省只設總督,不設巡撫。甘肅巡撫於1754年撤去,由陝甘總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開始設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公元1885年,台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駐台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其餘各省則督撫並置。總督的官品高於巡撫。清承明制,也設有巡撫和總督的制度,它與明所不同的是,明朝的督撫並非定製,而清朝的督撫卻是正式的官員。總督是兼管兩省或以上事務的地方大官,〈清史稿.職官志三〉論其職責謂: 「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飾封疆。」 總督為正二品官,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職責偏重於軍政,但也兼及民事。地方上一些初級官員的任命,總督都有權奏請升調免黜。全國共設總督八人,分別是: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四川、兩廣、雲貴總督,光緒末年,又增設東三省總督。 巡撫為從二品官,是總管一省地方政務的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有監察本地方政務之權。本省的關稅、漕政等,皆由巡撫負責。巡撫亦多兼提督銜,以節制本省各鎮總兵,其職權略遜於總督。無總督的省份,就以巡撫為最高級官員。 〈清史稿.職官志三〉論清代巡撫的職責謂: 「宣布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 N>3Ys21@t 總督和巡撫總攬一省軍政大權,類似古代分封疆土的王侯,因被稱作「封疆大吏」。總督和巡撫既為一省大官,處理省內大小事務,會不會成尾大不掉之勢呢?答案是否定的。清朝的督撫制度,反能有效發揮中央控制地方的功能。 c^ V yw@d 總督和巡撫在品銜上,總督位高於巡撫,如果督撫同駐一城,巡撫往往節制於總督。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駐有總督的省如直隸、甘肅、福建等都裁去巡撫一職,而由總督兼巡撫事。只有江蘇一省,督撫不同駐一城(兩江總督駐江寧府城、江蘇巡撫駐蘇州府城),故保留江蘇巡撫一職,這樣巡撫的地位無形提高了。而事實上,清朝基本原則是「督撫並重」的,二者都有獨自的奏事權,遇有大事,亦需要兩相協商處理,聯名上奏。加上督撫的職責多交叉重複,他們都掌握軍政財務大權。二人同為領導人,可使其互相牽制,不會致使一方權力過大。 Pj5oW* 8k 另一方面,清中央朝廷對督撫的控制也很嚴。地方上較為重大的政務都必須奏報皇帝,等候批示,皇帝會對地方作出具體的安排和指示。如果督撫偶有越軌的動,立予法辦,雍正時罷年羹堯便是一例。故清代督撫雖然被賦予一省或三省的軍政權力,卻沒有發生恃勢自重的情況。 ~0;JY V >j 況且,清朝督撫的官署中,除了辦理文書工作的書吏以外,並無佐屬官員。為督撫辦公的幕僚,並不是國家職官,乃是督撫私人聘用的。督撫無佐官,表面理由是最初總督、巡撫是臨時性質,不是國家官員,因此更無佐官。清朝督撫雖為定製,卻也因循成習,不設佐官。而事實上,像督撫這種封疆大吏,如果背後再有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那麼對朝廷便大為不利了。由此可見,滿清統治者對控制地方的苦心。 ZK 3`1 & 從上述可見,總督和巡撫雖創製於明,初為臨時性質,並非國家官員,地方仍由三司管理,造成事權不一的現象。清政府沿用督撫制,並使之成為有效地控制地方的措施,又能防止地方擁兵自重的情況。制度往往是愈後愈完善,從清朝控制地方的手法可以看出來。 明朝的總督與巡撫制度 F Q@q^,+t 明承元制,在中央置中書省、丞相等官。但洪武十三年,太祖以胡惟庸專權樹黨,圖謀造反為理由,乃罷丞相,析中書省之政歸於六部。在地方上,太祖亦廢各行中書省,把行省的權力一分為三,置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政事,負責向省以下各級政府傳達朝廷政令;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都指揮使司,負責一省軍事。三司為地方行政、司法、軍事的最高機構,但三者互不相屬。雖能互相制約,以免地方權重之弊,但又因互相掣肘,遇事難決。為解決這種情況,因此便有巡撫和總督的出現。 9-J `? ] V) *] fVA 「巡」是巡視地方的意思,「撫」是撫治軍民的意思。「巡撫」一詞,最早出現於洪武二十四年,太祖派遣懿文太子朱標巡撫陝西,而永樂十九年,成祖亦命侍郎郭敦,給事中陶珩巡撫順天府。不過這裏「巡撫」一詞作動詞用,並不是職官的名稱。大抵明代初年,凡有大災重事,皇帝便會遣使巡撫地方,事畢則罷,故無定員,更無專職,巡行也無固定範圍。宣宗宣德五年,御史于謙、越府長史周忱等六人被擢升侍郎,分撫南北直隸、山東、山西、江西、湖廣等地。至此以後,各省設巡撫的制度漸漸形成。 Mkv py Z p}CzJ ]z> 巡撫設立之初,完全是出於各地方的需要,並無全盤計劃,對於出巡的人選也無一定的標準。初年所遣,除憲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檢都御史)外,尚書、侍郎及諸卿亦有被任命出巡者。巡撫作為都察院的外差,則始於景泰年間。景泰三年,耿疇九以刑部右侍郎出撫陝西,此舉有重大的意義,〈明史.耿九疇傳〉謂: o 6+Gj_l_ E K Dx/< 「布政使許資言:侍郎出鎮,與巡按御史不相統,事多拘滯,請改授憲職便,乃轉右副都御史。大臣鎮守、巡撫皆授都御史,自九疇始。」 njz 5 Lmz u< e[ / 自此以後,巡撫皆專遣都御史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T62 e d Vn9p C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督理稅糧、治理河道、撫治流民,遍重於文政。但巡撫頭銜上往往加上「提督軍務」或「督理軍務」等銜,於是巡撫也掌軍事。這要看朝廷的安排,其職掌並不固定。 )" c$E G% 2 "D i t k 巡撫所轄區域大小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如河南湖廣區、浙江福建區等;小者只有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到明中葉後,逐步趨於一省為一區。巡撫每區一人,間或有一區設二人的。一些地區,還會以總督兼任巡撫職,如兩廣巡撫就曾一度以總督兼領。 $H;h XZ | Y[ F8y # P 明代總督之設,最早見於宣德五年,朝廷命侍郎周忱總督糧儲兼應天等府巡府,這是總督制度的雛形。到了英宗正統六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兵部尚書王驥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總督作為處理軍務的官員到這時才定下來。景泰時,朝廷也有任命一些官員總督湖廣、兩廣、貴州等邊區的軍務。但這些總督乃因事而設,事畢即罷,自成化五年在兩廣設總督後,其職始近於定製。但終明一代,總督並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而是用欽差的體制,故常有易置。由於總督之設,僅出於地方軍務需要,因此總督統轄範圍也無固定,官職亦不劃一,也非全國皆設。 j ICp~[M 3 pB EZI 8SQ 總督設置之初,乃出於對外用兵的軍事上需要,故其職掌偏於武事,有時還兼巡撫職。諸總督人選,初以尚書、侍郎擔任,後來派遣都御史任之。晚明邊境告急,督權更重,有時也會派遣閣臣出任。 :s@c/ l^| e y,1W/N 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但總督權力比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總督管轄區域也較巡撫為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朝的總督和巡撫雖非正式長官,但卻舉足輕重,他們入則為朝廷尊官,出則奉敕行事,為一方軍政之首。督撫制度是明朝的創製,清朝沿用之,並加以完善,使之能有效地控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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