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版與2009版《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比較

 1997版與2009版《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比較

新聞職業道德主要指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即"在一定經濟社會條件下,人們在長期的新聞傳播活動中逐漸形成的規範自己傳播行為的各種觀念、習慣、信念的總稱。它具體體現為某些道德原則與道德規範,並以道德信條的形式表現出來。" 而新聞職業道德規範可以說是"融合新聞職業理念和道德規範的話語",它不僅包括"新聞業者的使命和社會責任",還包括"新聞職業的行為準則"。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多個具有新聞職業道德規範性質的文件,例如1981年由中宣部新聞局和中央新聞單位共同擬制並頒布的《記者守則(試行草案)》,1991年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下文簡稱中國記協)制定、通過並公布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2003年由人民日報、新華社、求是雜誌、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聯合制定的《"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維護隊伍形象"自律公約》等。

2009年11月,中國記協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本文試將本次修改後的版本與1997年版的《準則》相比較,從制定思路、文本形式和條款的具體內容上考察兩者異同,力圖從中發現我國新聞事業在新聞職業道德建設過程中的思路。

一、兩個準則出台的背景及使用情況

1997年版《準則》是在1991年版的基礎上加以修訂的。自1987年的新聞體制改革以來,媒體獲得了較大的話語空間和監督權,但是國家新聞法治與新聞自律的建設未跟上新聞發展的腳步。從1995年的新聞職業道德的相關調查可知,在相關法條和自律機制缺失的條件下,新聞腐敗--有償新聞、封口費等現象比較嚴重,新聞從業者在公眾心中有很多的負面印象。1995年6月的《新聞職業道德現狀調查》 顯示:儘管新聞從業者認為半數左右的從業者未參與"有償新聞",但公眾認為"有償新聞"現象普遍存在。大部分新聞從業者都或多或少地參與過"有償新聞"活動,採訪對象的饋贈已成為新聞從業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有32.78%的調查對象認為"大部分"新聞從業人員搞"有償新聞",有52.95%的調查對象"偶爾聽說過或經歷過"使用採用付費方式達到發表新聞的目的事情。調查還顯示,"儘管新聞從業者對目前新聞職業道德教育情況的了解程度高於公眾,而對開展新聞職業道德的必要性認識程度則低於公眾"。而且雖然"半數以上的從業者讀過《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但對近期新聞職業道德建設的效果評價一般"。 總之,現實亟需一份能夠有較強約束力的職業準則。而之後2009年版《準則》修改的背景也與此相似。首先,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我國部分媒體和新聞從業者的商業化程度提高,新聞傳播從宣傳本位逐漸向受眾本位轉變,在追逐商業利益的過程中,媒體一味迎合受眾的口味導致新聞"媚俗化",併產生了虛假新聞、有償新聞甚至廣告和新聞不分的失格現象。例如, 2003年9月, 11名新聞記者(其中有4名新華社記者)在採訪山西繁峙礦難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和金元寶。其次,隨著新聞事業的發展,偷拍偷錄、隱性採訪、秘密採訪等新形式的有潛在新聞侵權危險的方式開始被更多媒體所利用。除此之外,網路民意的發展和公眾參與意識的提高對媒體的專業性提出新要求。互聯網的傳播特徵使其形成了新的公共領域:它的實時性使得公眾能夠在第一時間獲悉新聞的發生;傳受合一使得而任何人都能夠成為信息的採集者和傳播者,提高了公眾參與公共事件的積極性;它爆炸性的信息量和交互性使得網民能夠不斷討論、發表意見,使得類同的觀點和情緒旋渦式地聚合從而產生了巨大輿論力量。2008年對於中國新聞媒體來說意義非凡,在北京奧運會、汶川抗震救災、金融危機和突發性群體性事件中在互聯網媒體的作用下成為全民關注的熱點。如何向公眾真實、準確地傳播信息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如何公正客觀地向受眾還原真相,如何以信息公開透明來改變國外媒體對中國偏見,如何形式監督權的同時保護新聞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如何正確地引導網路洶湧的輿情,都是對中國新聞媒體專業性的考驗。總之,互聯網的運用使得公眾更強調言論自由和對公共事件的參與,但對於逐漸向受眾本位的傳播原則轉型的媒體和新聞從業者來說,他們必須在滿足受眾對內容的需求的同時擔負起新聞作為"社會公器"的公共服務職能,這促使2009版的《準則》需要在原有版本的基礎上提高實踐性和專業性。

二、 新舊版本在內容制定上的區別

首先,2009年版《準則》的在指導思想上,將十六大所提出新聞宣傳的新觀點、新理論寫入了《準則》,增加了"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內容。其次,在基本原則方面,新版將1997年版的六大方面改為目前的七條二十八項,新的七條原則不僅原有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四個方面加以細化,而且增加了"堅持改革創新"、"促進國際新聞同行的交流與合作"的內容。同時,2009年的修改把1997年版中"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的要求改為第四條"發揚優良作風",把"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從1997年版中的第四條上調到第三條。再次,在具體的條款中,新版與舊版相比對傳播原理和技術的運用、禁止有償新聞、保持新聞來源正當性等方面做出細緻的規定。例如,第五條第一款:"深入研究不同傳播對象的接受習慣和信息需求,主動設置議題,善於因勢利導,不斷提高輿論引導能力和傳播能力。"

整體來說,與1997年版相比,新版《準則》有這樣幾個特點比較明顯:

(一)明確媒體的社會責任。在西方新聞史上,曾一度因為缺少有效的職業道德自律機制使得媒體以維護公共利益、新聞自由的名義濫用權利而隨意踐踏新聞當事人的隱私。西方新聞學者針對這些現象提出了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媒體在維護其新聞自由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公民負責,進而提出"新聞自律"的要求。1997年版《準則》較多地規定了新聞媒體的政治責任和義務--響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新聞的黨性原則,並且"淡化或漠視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的權力和利益,如模糊新聞媒體、公眾利益和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利益之間的協調等" 。這樣只有形式化的政治責任而沒有明晰的社會責任,媒體就會出現在追逐市場和利潤時喪失職業倫理道德的現象。

因此,新版《準則》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具體明細的修訂。首先,強調保護公眾隱私。例如,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維護採訪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採訪報道對象的正當要求,不揭個人隱私,不誹謗他人。" 1997年版的準則未對保護"採訪報道對象"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我國媒體頻頻出現以隱形採訪的名義偷拍偷錄或者未經被採訪者同意公布其個人資料、日記的侵權行為。本次修改改變了原本的職業道德規範中採訪權的界限和隱私權保護對象模糊的現狀,對媒體應該如何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採訪權提供了現實可行的指導。其次,抵制有償新聞 。2009年《準則》明確提出抵制"有償新聞"的內容,並將相關條款從1997年版的第五方面提前到第四條。再次,新版《準則》強調真實、規範的新聞來源。1997年版《準則》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力求全面地看問題,防止主觀性、片面性、努力做到從總體上、本質上把握事物的真實性。"但對於什麼是"捏造"、"歪曲",怎樣"防止主觀性、片面性"都未做解釋,使得這項規定在實踐中成為空談。2009年版《準則》從獲取新聞素材、採訪、核實信息來源等多個方面詳細地進行了規範。

(二)強調新聞專業話語色彩。新版的《準則》首次提出對傳播學理論和新聞理論的運用,例如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深入研究不同傳播對象的接受習慣和信息需求,主動設置議題,善於因勢利導,不斷提高輿論引導能力和傳播能力。"此外,新版準則還強調對"新技術"、"新媒體"的運用。 "傳播對象"、"議題設置"、"輿論引導"等來自傳播學理論的專業術語的運用都體現出《準則》修改後更具有鮮明的職業色彩。其次,新版準則刪減了部分口號化和行政命令式的政治原則。相比之下1997年版的《準則》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政治屬性的要求多於職業道德的要求(比較見表一),而且政治性的要求由於內容空泛而缺乏實踐中切實可行的標準。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和西方新聞傳播理論的傳入使得我國新聞專業化進程加快;社會價值觀的多元化要求職業道德規範的約束力加強。新版的《準則》強調專業理論、專業技術,實質上是對新聞從業者的素質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也是對新聞專業主義發展的響應。

表一:兩版《準則》相關詞頻比較

社會主義

輿論

政治

路線、方針、政策

不得

1997年版《準則》詞頻

13

13

10

5

4

14

2009年版《準則》詞頻

3

6

7

3

1

1

(三)從原則向規則細化,提升可操作性。"根據職業倫理學者貝里斯的研究表明,職業道德規範的義務可以被分成三類;一是規定品德的準則;二是表示責任的原則;三是表示職責的規則。準則是職業人員的品德特徵,原則是總體的責任,規則是具體的職責。前兩者規定職業人員的品德特徵和行為要求,並不明確指出所要求的行為,而規則必須指定特別的行為。" 1997年的《準則》停留在職業道德原則的層面--僅提出新聞從業者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指導其在實踐中的做法,留給新聞從業者判斷與選擇的空間,但是也造成上文所提到的規範模糊使新聞失格行為突出的現象。1997年版與2009年版準則內容對比如表二:

表二:兩版準則內容比較

新聞原則

1997年版《準則》

2009年版《準則》

正確的輿論引導

要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造成……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人民心情舒暢、社會政治穩定的輿論。

採訪報道突發事件要堅持導向正確、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全面客觀報道事件動態及處置進程,推動事件的妥善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

新聞真實性、客觀性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工作者要堅持發揚實事求是的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加強調查研究,報實情、講真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要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新聞採訪要出示有效的新聞記者證。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確保新聞要素及情節準確;

報道新聞不誇大不縮小不歪曲事實,不擺布採訪報道對象,禁止虛構或製造新聞。刊播新聞報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新聞的獨立、公正

堅持廉潔自律,提倡勤儉作風,記者不得向被採訪地區或單位提出工作以外的個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要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

堅決反對和抵制各種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行為,不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用新聞報道發泄私憤,不以任何名義索取、接受採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不向採訪報道對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新聞的社會責任

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採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

維護採訪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採訪報道對象的正當要求,不揭個人隱私,不誹謗他人;維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注意保護其身心健康。

從表一可得,新版《準則》對新聞原則以具體的規範條文加以細化,並且減少了政治口號式的內容,使得新聞職業規範能夠解決由於原則的空泛、界限的模糊以致法不責眾和無法責眾的尷尬局面,在新聞工作中有了較強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

三、 發現及總結

從以上對比情況可以看出,2009版《準則》在指導性、專業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有一定改進。這使得準則本身也具有了比較強的指導意義,包括:(一)將十六大關於新聞宣傳工作的新觀點、新理念與我國的新聞職業道德相融合,使新聞工作者能夠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更好地應對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二)媒體在堅持政治原則之外,也要積極發揮黨的喉舌的作用,媒體肩負著社會責任,具有輿論監督、引導的權利,同時承擔著恪守新聞真實、公正、客觀、獨立等基本原則、維護公眾的基本權利的義務。(三)新聞媒體應當朝專業化方向發展,充分地認識和運用新聞傳播理念與規律。然而,由於《準則》的頒布主體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而它的修訂未擺脫官方文件的模式,比如《準則》的修改稿主要由記協內部人員制定,而接下來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公眾等各方面的商討的空間不足、參與也不夠廣泛。

總之,從本次修改可以看出,新版的《準則》將對新聞從業者具有更有效的說服力和約束力,能夠在實踐中起指導作用、被更好地履行。同時,對社會責任的強調為解決有償新聞等嚴重、普遍的新聞腐敗現象指明解決的道路。但是,《準則》的官方色彩和形式化問題依然存在,它能否最大化地發揮效用,能夠多大程度地被新聞工作者和公眾所認可,是需要實踐的考驗的。(營 政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0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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