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潔琪:黃光裕受審(新世紀周刊 2010-4-26)

黃光裕受審本文來源於《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17期 出版日期2010年04月26日 財新傳媒雜誌訂閱 庭審持續不足十個小時即「高效」結束,公眾有足夠的理由期待公開更多的細節《新世紀》周刊 記者 羅潔琪

  昔日「首富」黃光裕登台受審。此番出場不再榮耀,但依然不同凡響。和他一起受審的,還有其妻杜鵑和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下稱中關村)董事長許鍾民。

  4月22日清晨,被羈押了17個月的黃光裕,被秘密押進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候審室。該候審室和當日庭審的第二法庭後門相隔一道走廊。自早上7點起,20多名中外記者就守候在法院門外,但沒人捕捉到黃光裕的蹤影。

  8點50分之後,辯護律師田文昌、許昔龍等冒雨趕至法院接待大廳。9點半左右,另一辯護律師楊照東手拎一布袋案卷匆匆現身,尚未來得及擦拭臉上的雨水,就被記者包圍。楊照東彎腰俯身,突圍而出,迅速通過安檢。

  失望的記者旋即質問法院工作人員,一致要求旁聽。「庭上只有30個旁聽座位,昨天刑庭的書記員已經把旁聽證都取走了,由他們來分發,今天沒有這個案件的旁聽證了。」該人員解釋。

  和法庭外的熱鬧爭執相比,審判大樓內秩序依舊井然。9點40分左右,在法庭門口,特定的旁聽人員和律師排隊接受第二輪安檢,通訊工具被裝入信封,寄存在門口的桌子上。

  約9時50分,法警封鎖法庭後門的走廊。黃光裕等人進入第二法庭。

法庭現場

  第二法庭空間寬敞,設備先進,是審理大案要案的特定場所。法庭前後部分由1米高的木欄分隔。正前方是呈三角陣型的審判席、公訴席和辯方席。在後方,右半側是約30個座位的旁聽席,左半側是沒有椅子的閑置空地。

  法庭公訴席上,放著將近兩尺高的案卷。檢察官的左上方有寬大的屏幕,用以播放證據光碟,當庭列示黃光裕等人的罪狀。

  檢方指派了強勁的公訴力量—全國十大傑出檢察官之一,曾參與公訴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莊家呂梁案的吳春妹領銜出陣。

  原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00493.HK,下稱國美)董事局主席黃光裕被訴三宗罪: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原北京中關村科技董事長許鍾民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黃光裕之妻、原中關村監事杜鵑被訴內幕交易罪;同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則以涉嫌單位行賄罪被起訴。

  在公訴席對面,坐著田文昌、楊照東、許昔龍等京城知名刑辯律師。被告單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亦出庭應訴。

「高效」審判

  這一刻的控辯對峙,距黃光裕被羈押有17個月之久。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罪案發,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09年3月2日被實施逮捕。九個月後,黃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再次被退回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參見《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9期「黃光裕案收場」)。

  黃光裕的辯護律師之一田文昌告訴本刊記者,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已經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開示。在該程序中,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在4月22日的庭審中,仍然有質證程序。

  其他辯護律師介紹說,庭前證據開示,是為了讓被告人和辯護方充分了解證據。「如果提前開示證據,就可以節約庭審質證的時間。」

  毫無懸念,22日的庭審於當天晚9點多高效結束。除去休庭的一個半小時,牽涉五名被告、三項罪名的黃光裕案,庭審持續不足十個小時。由於該案內幕複雜、牽連廣泛,公眾有足夠的理由期待這場庭審公開更多的細節,以期給當今商界和政壇以鏡鑒。

  黃光裕案發後,黃光裕胞兄、新恆基集團董事長黃俊欽,香港「公海賭王」連超等人相繼被查。中央紀委專案組對原公安部長助理鄭少東、原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原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原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劉友君、原深圳市市長許宗衡等先後追查。

  這些政要,彼此關聯縱深,在黃光裕從農家子弟發跡至「首富」的途中,曾留下撲朔迷離的身影。

  然而,對這些人的調查詳情,至今沒進入公眾的視野。黃光裕案起訴書顯示,與該案關涉的最高級別官員,只有相懷珠。相懷珠夫婦涉嫌共同受賄,在3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低調被審,目前尚無宣判結果。

三宗罪

  檢方對黃光裕提出的三項指控中,「大部分庭審爭議聚焦在非法經營罪上。」黃光裕的辯護律師之一楊照東告訴本刊記者。

  關於非法經營罪,檢方指控,2007年9月至11月期間,黃光裕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8億元人民幣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併在香港得到8.22億餘港元。

  在黃光裕案中,坊間多認為違法外匯交易,還涉及港澳賭業重要人物、公海賭船海王星號的投資人連超,他涉嫌協助黃光裕「洗錢」。

  關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檢方指控,在擬將上市公司中關村與其經營管理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於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9310萬餘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時,六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餘元。

  此後,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光裕還決定並指令他人於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

  至於單位行賄罪,檢方指控稱,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員,指使許鍾民向相懷珠提出請託,要求其在對這兩家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單獨或者指使許鍾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106萬元。

  檢方還指控,黃光裕還指使許鍾民,通過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處長孫海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梁叢林、凌偉(另案處理)提出請託,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電器涉稅案件調查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單獨或者指使許鍾民給予靳紅利共計150萬元、孫海渟100 萬元,梁叢林、凌偉各50萬元。

  而據旁聽人士透露,黃光裕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並不否認,控辯雙方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爭議也不大,但對行為的定性,雙方有明顯的分歧。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指控,起訴書指國美公司、鵬潤公司及黃光裕、許鍾民和杜鵑非法買賣外匯,情節特別嚴重。但檢方最終只對黃光裕一人提出指控。關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檢方將其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單位行賄罪,則是「情節嚴重」。

  由於黃光裕面臨的三項罪名刑罰皆是有期徒刑,根據《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其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

  知情人士介紹,法院很快就會宣判。無論庭審如何激辯,黃光裕案只需要一個收場。

相關新聞:
  • 黃光裕案收場
  •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138547&time=2010-04-25&cl=115&page=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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