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的神聖性再思婚禮的意義

一、神聖的婚姻

1、從婚姻的來源來看

(1)、上帝設立了婚姻

(2)、關於獨身與成家

2、從婚姻的象徵來看

(1)、婚姻關係是恆久的

(2)、婚姻關係是聖潔的

二、婚禮在與婚姻的融合中體現意義

1、婚禮當下的意義——神人共證

(1)、婚禮的神聖性

(2)、婚禮的公眾性

2、婚禮長久的意義——與婚姻融合

結語:回歸上帝創造的原旨,重尋婚禮的意義

從婚姻的神聖性再思婚禮的意義

有人說,現代人為籌備婚禮盡心竭力,而對於婚前雙方的了解及以後婚姻生活的預備卻少之又少。殊不知婚後所要經營的畢竟不是一場婚禮,而是長久的婚姻生活。究竟基督徒的婚禮有何重要性?婚禮與婚姻的關係如何?本文從聖經中婚姻的神聖性試論基督教婚禮的意義。

一、神聖的婚姻

對人有重大影響[1]的婚姻,具有神聖性。古語有云:「人生四喜:久旱逢甘霖,他相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提名時。」古人將結婚列入人生最愉悅的事項中,足見它的重要性。然而對基督徒而言,婚姻不僅是重要的,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它更是神聖的不可玷污的。聖經所論述的婚姻的來源以及婚姻的象徵都顯明:婚姻是神聖的。

1、從婚姻的來源來看

(1)、上帝設立了婚姻

婚姻因為與上帝聯繫在一起因此具有神聖性。《聖經·創世紀》第二章記載了:上帝造人的次序。先造了始祖亞當,當時世上只有他一個人。「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其後,上帝使亞當沉睡,用亞當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一個人,並且將她領到亞當面前。當亞當第一次看見一個與他迥別之人時,他發出了美妙的感嘆:「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2:23)「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從以上記載中可以看出,婚姻中的主導角色是上帝。世界上第一樁婚姻中有三個角色——亞當、夏娃,以及創造他們、使他們結合成為一體的上帝。上帝在其中並非可有可無的角色,乃是主導的角色。因為,第一個說(意識到)在人的生活中需要有婚姻的,並不是亞當——人本身,而是上帝。而後,上帝將各樣的走獸、飛鳥不分雌雄帶到人的面前,使人給它們命名。這一次的工作使人注意/意識到:在所有的生物中惟獨自己是孤單一人的[2],人開始對配偶、對婚姻有了需求,這也就是為何,當上帝將夏娃帶到亞當面前的時候,他沒有任何置疑、很快的接納了夏娃、並在上帝面前發出詩一般的感嘆的原因。因此,我們可以說:從人類的開始,結婚就不是一個私人事件,因為是上帝設立婚姻;結婚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因為上帝參與其中。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這就決定了它的神聖性。

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上帝賜福婚姻。《創世紀》第1-2章論到創造時多次提到了「上帝看所造的都甚好」,唯一一次提到「不好」就是論到亞當的獨居。為解決這個「不好」的現狀,上帝沒有給亞當造一個或多個同性或異性的「同伴」與他共同生活,而是為他造了「一個配偶」幫助他。夏娃被造以先,上帝就賦予她一種身份——亞當的配偶。夏娃被造的目的就是成為亞當的妻子,解決亞當孤獨的狀況。如果說:「孤獨是上帝眼中第一件不好的事情[3]」,那麼,婚姻就是上帝對亞當的孤獨[4]的解決方案,使亞當脫離一個「不好」的狀況,得以進入「上帝看所造的都甚好」 (創1:31)的狀態。由此可見,婚姻是上帝對亞當以及全人類的賜福[5]。

其二、婚姻具有完整性,在婚姻中的兩性被視為一體。如果說,婚姻是完整的。那麼,沒有建立與進入婚姻的人是否就是不完整的?這裡所說的「完整」,絕非指:一個人因為沒有組建家庭就不是完整的人,或一個人因為組建家庭就是完整的人;而是指著婚姻生活的互補而言。婚姻中因為有兩性的共存,使家庭生活]存在差異的同時更顯豐滿。因此萊特說:「上帝對婚姻關係的期待:合一、完整、永久[6]。」婚姻使亞當和夏娃在上帝眼中被視為一體。這也就是神對亞當的吩咐(創2:16-17),對夏娃同樣有效的原因。

在上帝的創造中,人就是由男女二性所組成,單單一個男人或女人不能被稱為人的整體,當男女結合時,才構成完整的人類。同樣,當男女進入婚姻時,組成一個家庭,也因為婚姻中男女的結合而達到一體。只有這樣,後裔的應許才可以完成,「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的使命才可以完成。

(2)、關於獨身與成家

上帝設立並賜福婚姻,那麼,是否每一個成年人都應該結婚?

耶穌賜福婚姻,允許獨身。聖經中關於耶穌談論結婚的教導往往是在離婚的教導中提到的,而且並沒有清楚的言論、確切的答案,講明是否該結婚。但我們可以從耶穌的行動及教導看他的態度。根據《約翰福音》記載,耶穌所行的第一個神跡就是婚姻有關的,他在迦拿婚宴上使水變為酒。在猶太宴會裡,酒是很重要的,拉比們曾說:「沒有酒就沒有歡樂」[7]。在婚筵中酒供應不足是新婚夫婦莫大的恥辱,將使婚筵的氣氛遭到破壞。因此,耶穌在這裡所行的一個看似簡單且不起眼的神跡,卻表達了耶穌對這個家庭、對這場婚宴的態度——賜福。這個行動恰好延續了舊約中上帝對婚姻的看法:「從起初創造的時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可10:6-7)

結婚與獨身是各人自由選擇的結果。耶穌在迦拿婚宴上的賜福不表示:耶穌要求人們結婚。與亞噹噹時的狀況相似的是,耶穌同樣給了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8]。當耶穌論到離婚並非當時人們的論調[9]時,門徒當下就提出了要履行神聖的婚約的困難,「倒不如不娶」,耶穌當時就告訴他們:這話不是誰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19:11-12)我們可以對比,《創世紀》上帝對婚姻的看法「好」以及耶穌對獨身的看法「可以」,顯然他不強烈反對,但也不積極提倡,只是按著個人的領受去做。或結婚、或獨身都是個人的選擇,其本身並沒有對錯。因此,已結婚或守獨身的人都不能自誇[10]。

從表面上看,保羅似乎更垂青獨身,然而他也強調各人的獨特性。他曾說:「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林前7:36)然而這話是被置放在一個「艱難」(林前7:26-31)的時代背景下講的。逼迫、戰爭以及當時婚姻的混亂[11],婦女沒有離婚的權利、卻極輕易「被休」的社會背景。針對這種社會背景,當時教會中有人提倡縱慾,有人提倡禁慾。保羅說:「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林前7:26)然而要依據個人的實際狀況,「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

事實上按著上帝對婚姻的要求,無論是結婚或是獨居都是難事。耶穌在這裡所說的:「不是誰都能領受的」,不僅適用於想獨身的人,也適用於想結婚的人。或結婚或獨身都不要犯罪,乃要榮耀上帝。基督徒無論結婚或守獨身,都需要上帝的幫助,才能照著上帝的心意建立婚姻關係或做一個獨身的人。

2、從婚姻的象徵來看

從舊約起,上帝就視以色列民為「新婦」。在先知書中屢次見到把上帝和以色列(或者耶路撒冷)的關係,比作新郎和新娘之間的關係(或者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賽62:5「少年人怎樣娶處女,你的眾民也要照樣娶你;新郎怎樣喜悅新婦,你的上帝也要照樣喜悅你。」

新約中,耶穌進一步顯示出穩定的婚姻關係,將自己比作新郎(太廿五 1-13;可二 19) ,教會成為基督的新婦。「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5)

上帝將他與以色列的關係、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比作婚姻的盟約關係,使婚姻具有以下兩方面的特性:

(1)、婚姻關係具有恆久性

耶和華上帝是永不改變的,「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13:8)他與人的約也是恆久不變的。我們可以從舊約中上帝不斷的與人立約看見:雖然人不斷的毀約、離棄上帝,但上帝總不忘記他向以色列人的約定,他要繼續守約施慈愛,正如他向以色列人所宣告的:「我以永遠的愛愛你,因此我以慈愛吸引你。」(耶31:3)在人的婚姻中,立約的雙方都是有局限的人,是極短暫的,也是容易變動的。但當上帝進入到這個盟約中的時候,上帝的永恆不變性,使婚姻的盟約也同樣具有這種特性。上帝藉著先知何西阿的婚姻向我們表明:他對以色列的愛是永恆不變的。對於人的婚姻,耶穌認為婚姻是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永約:「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10:9)

(2)、婚姻關係具有排他性

耶穌曾指出:「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6:24)旨在表明:婚姻關係的排他性。上帝與以色列的盟約是聖約,因此以色列不可背約,離棄耶和華、敬拜別神。敬拜事奉別神是離棄耶和華的約,被視為行淫——「他們起淫心,遠離我,眼對偶像行邪淫」(結6:9)「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出20:5)上帝是聖潔的上帝,他要求所有屬他的人也要追求聖潔、成為聖潔。(利11:44)

一夫一妻是上帝創造的原旨。我們可以從他為亞當造且只造了一個妻子看出,雖然上帝對人類有「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的賜福,但卻不是透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來實現的。經管如此,舊約中卻存在一夫多妻的現象。神對於這樣的婚姻似乎沒有任何表示。不過,聖經作者卻讓我們清楚看見一夫多妻的家庭因為多妻而帶來的負面效果。如亞伯拉罕的家庭、雅各的家庭等等。

綜上所述,我們從創造中看見:上帝設立婚姻,他賜福婚姻,上帝視在婚姻中的人為一體;從救贖中看出:上帝將他與以色列、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比作婚姻的盟約關係,婚姻關係是堅貞專一、永恆不變的。無論從婚姻的來源或婚姻的象徵看,婚姻都具有上帝聖潔的屬性,是神聖、美好的。上帝促就婚姻、賜福婚姻、也保守婚姻。婚姻,在上帝眼中是聖潔美好的。

二、婚禮在與婚姻的融合中體現意義

有人將世界範圍內承認婚姻合法性的形式歸納為六種[12],其基本形式就是:教會形式與世俗形式。在我國教堂內舉行婚禮之前要先通過法定的法律程序。那麼,婚禮有何意義呢?

婚禮是要回到上帝創造的原旨,讓婚姻得到上帝的賜福。透過婚禮中對上帝創造與救贖旨意的追尋,使婚姻的神聖性在婚禮中得以表達。

1、婚禮當下的意義——神人共證

婚禮因為有不同的角色參與,如上帝、夫妻、親戚、朋友,顯示婚禮不單是一件私事,而是家族的、社會的,公眾的活動。這樣一個行為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為的是達到神人共證的目的,使婚禮回歸到上帝創造的旨意:

(1)、婚禮的神聖性

①婚禮,是上帝向人說話

婚禮,是上帝向人表明他對婚姻要求。藉著牧師的宣講,使他在創造之初的心意顯明;人透過婚姻生活向彼此表達出上帝在婚姻中的旨意;透過婚姻生活中的愛與委身,更深的體會上帝之愛。

②婚禮,是人向上帝說話

婚禮,是承認上帝設立婚姻並祝福婚姻。婚姻的神聖性是由上帝參與婚姻決定的,他創造了兩性的差異,並使他們相互吸引,他設立了婚姻。在教堂舉行婚禮是承認:上帝使一個原本是人世間平凡的事件超越了它本身所具有的意義,使之成為一個與上帝的性情相結合的事件——這不再是兩個人、兩個家庭的事件,而是上帝與人的事件。

婚禮,是接受上帝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導地位。是承認上帝在過往的時間中的祝福,接受上帝的祝福,並祈求上帝在今後的生活中持續的保守與祝福。既然,上帝在人的婚姻中所扮演的是主導角色。那麼,來到他的面前,就是承認他對新婚夫婦的引導與配合,並期望上帝繼續的帶領。盟約就不再是兩個單獨的個體的事件,而是上帝成為婚姻中的第一者——最重要的一位。

婚禮,是在上帝面前宣誓彼此的諾言。即承認上帝是婚姻的見證人、盟約的見證人。因此,持守婚約不單是向配偶負責,也是向上帝負責。有人說,伊甸園中亞當的那一句呼喊「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就是他向夏娃,向上帝的宣誓。畢竟從來沒有人願意捨棄自己的骨與肉。

(2)、婚禮的公眾性

婚禮,是向家庭、教會、社會宣告以上信息,並期望得到教會的接納與祝福。在教堂中舉行婚禮的,往往是教會中的一員。婚姻的生活並不改變這個現狀,也不應該改變這個狀況。因為基督徒的生活是入世與超世的團契生活。同時承受上帝的規範和社會的規範的約束,婚禮表達了新人作為社會的一個最小單位願意接受和承擔社會和教會的約束。

婚禮,也是所有觀禮人員對新人的承認與接納,並願意在今後的生活中給予祝福和幫助[13]。耶穌以及他的母親瑪利亞在迦拿婚宴的行動(約2:1-11),就顯明了這一點。當筵席中酒用盡了的時候,新婚夫婦、他們的父母並沒有發現這一事實,甚至連管筵席的也沒有注意到。耶穌與他母親作為旁觀者給予幫助,悄然的解決了問題。

2、婚禮長久的意義——與婚姻的融合

婚禮是婚姻的預演,婚姻是婚禮的延展。婚禮之所以存在的目的,乃是為了日後的婚姻生活,絕非為了婚禮而婚禮。婚禮中的賜福與許諾,因在婚姻生活中真實的延續而實現意義。如果婚禮的作用僅止於當時,那麼禮儀本身所具有的神聖性也將遭到破壞。如果說:「戀愛是美好的,婚姻是神聖的」,那麼,「婚禮便是進入婚姻的一扇門[14]。」因此,婚姻的神聖性必然在婚禮中有所體現;婚姻中的雙方從婚禮開始實現其諾言。

以婚禮中,新人互宣諾言來看,聖經中的婚姻關係的「六一原則」在婚禮中充分顯示。

(新娘新郎握著手,互宣誓約)

新娘/新郎:

我________,願意遵奉上帝的聖法,以 為我的妻子/丈夫,並許諾從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足貧窮、疾病健康,我將永遠保護你、愛慕你、尊重你,終生不渝。這是我向你誠實的誓約。

一男一女——新郎新娘。上帝創造之初,分別了性別的差異,並使這有差異的雙方結合在一起。因此,結婚的雙方應當是兩性——新娘與新郎。男性與女性的性別的差異,使他們對待許多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然而正是這些差異使人的生活不是專制、單一的,而是多彩多姿的。現代社會趨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潮流,卻並不意味著符合上帝創造的原旨。

一夫一妻——丈夫妻子。愛情與婚姻具有排他性,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勢必會有偏重,終必導致家庭問題。現代社會婚外戀的盛行,直接影響教會的聖潔,基督徒的婚禮有助於一夫一妻的婚姻。

一生一世——終生不渝。這個諾言的有效性不是當時、當地,而是社會範圍內人的整個生命。作為盟約,上帝向人要求的是永久的,不隨環境、感官的改變而變更的。然而受時下社會風氣的影響,離婚率逐步提高,基督徒的婚禮就是要求雙方宣誓一種與眾不同的生命,建立一生一世的婚姻,這是基督徒「入世超世」的表現之一。

綜上所述,婚禮與婚姻密切相關,婚禮的整個行動在婚姻中持續有效的。這一系列的行動都不是暫時性的,而是恆久的。婚禮是聆聽上帝對於婚姻的要求、並願意作出回應;是承認、接納上帝在婚姻家庭中的位置;是向上帝和人宣告要持守諾言;並期望得到上帝和人的祝福與幫助。藉著神聖的禮儀,堅固這個盟約;透過禮儀,可以在婚後的生活中喚起當事人對婚姻盟約的承諾的記憶,並激發持守誓言的力量。然而,婚禮的成功與否並不能保證婚姻生活的成功。

結語:回歸上帝創造的原旨,重尋婚禮的意義。基督教的婚姻的神聖性要追溯至上帝創造的原旨,婚禮的神聖性也因回歸到上帝創造原旨才賦有意義。因為上帝的緣故,人可以擁有上帝的聖潔的性情,上帝對人也有這樣的要求。婚姻的神聖性緣自於上帝,因此人不能輕看婚姻的神聖性。婚禮的神聖性緣自於上帝,因此,人不能忽略婚禮的重要性,只注意婚禮的籌備而忽略婚禮的實質意義。

附錄:(一)

婚姻的祝禱

(用在婚禮的結尾)

「願你們的婚姻,為你們帶來婚姻所能給人的最大滿足。願主賜給你們耐心、容忍和了解。願你們在婚姻中充滿歡笑、喜悅,以及安慰、支持。願你們在彼此相愛中發現愛情真正的深度。

請謹記:兩對肩膀總比一對肩膀擔負更多,當你灰心、疲乏時,仰望耶穌,求他來更新、堅固你。

願你們總是彼此需要——不止是為了彌補空虛,而是幫助你知道自己的豐足。願你們總是彼此需要,但不一定是出於軟弱。為彼此的獨特的歡喜、讚美,因為神是那位造男造女,並使他們有所差異的創造主。

願你們在思想、行為上都忠於另一方,最重要的是,對耶穌的忠心。願你們看婚姻的床,是恩典與喜樂的祭壇。

願你們每次交談時,都謹記對方是神說:『你很特別』的那一位。你的配偶是照神形象所造的人,別忘了用這樣的角度來看待他(她)。謹記你不是要俘虜配偶,而是給他(她)自由,成為神要他(她)成為的樣式。願你們彼此擁抱、守侯,而不是圈住、限制對方。

願神更新你們的心思,好在另一方身上看到最好的一面,和他(她)的潛能。找出可以讚美的事,永不視對方為理所當然;時常說:『我愛你』,對小錯,視若無睹。彼此肯定,彼此順服,相信你的配偶。若有歧異離間你們,願你們兩位都能率先迴轉。願你們常說:『你是對的』、『原諒我』和『我原諒你』。

天父,我們感謝你,因你與我們同在,也感謝你賜福這個婚姻,奉主耶穌的名禱告,阿門。」

(賴諾曼、羅威斯,《步向紅毯之前》第161-162頁)

[1] 對於大部分人而言,婚姻是很重要的,而且極具影響力。即便他/她沒有親身經歷婚姻的過程,但他/她父母的婚姻造就了他/她的生命,他/她活在父母的婚姻所建立的家庭里。

[2] 聖經沒有記載神為各樣的雄性生物第二次造了它們的配偶,而是將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論述的。惟獨在談論到造人時,將兩性區別開:「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創1:27)無論生物是否按著雌雄先後被造,創造它們的工作在造人——亞當之前就完成了。在介紹它們的被造時,把動物的兩性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創世紀》2:19-20節它們也是被視為一體的,無論雄雌都被帶到亞當面前。

[3] 約翰·彌爾頓的話。轉錄自:(美)萊特:《幸福婚姻聖經:成長婚姻的十項修鍊》,朱燕楠、馬曉垚譯,北京:九州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9頁。

[4] 亞當的孤獨與現代社會人們所認識的孤獨是不一樣的。亞當的孤獨是因為當時世界上只有他一個人,沒有其它的人與他做伴,幫助他。這裡並非提倡所有自覺孤獨的人,都應當組建婚姻。一個人若因孤獨或逃避生活而進入婚姻,那他的婚姻將危機四伏。婚姻不是為了逃避孤獨,而是彼此向對方的奉獻。巴克萊:《新約聖經注釋》(上下卷),中國兩會出版,第368頁。

[5] (美)萊特:《幸福婚姻聖經:成長婚姻的十項修鍊》,第10頁。

[6] 巴克萊:《新約聖經注釋》,第985頁。

[7] 上帝乃是用亞當身上的一根肋骨造了一個「女人」,並將她領到亞當的面前,選擇她作為妻子的,是亞當本人;並且夏娃也同意成為他的妻子。由此可見,上帝給了人選擇婚姻的權利。假如,當時他們對彼此不滿意,也許上帝就不止創造兩個人了。

[8] 在當時社會背景下,婦女只是一件財產,因此離婚就顯得輕而易舉。有些人甚至認為,妻子沒有束髮就走出去、使他的晚餐掃興等就可以休妻。但是耶穌將婚姻復原到創造之初的旨意,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配合的,離婚是錯誤的,甚至離婚後也不能輕易結婚。

[9] 事實上,按著我們的社會背景,獨身者較之結婚的人要少,若有人守獨身往往會招來背後的談論;而有些獨身者有以為自己是在受神的恩寵而感覺高人一等。這些都是不健康的想法,無論是結婚或是獨身,若能為神而活,並以此為目標,這便是上帝在我們各人身上的旨意。

[10] 保羅時代無論是猶太、希臘、羅馬背景下,婚姻的狀況都讓人嘆為觀止。以羅馬人為例,「結婚是為了離婚,離婚是為著結婚。……婦女以她們丈夫的名字表明她們的年代。」耶柔米說:「一個婦人嫁給她的第23任丈夫,而她是他的21任妻子。」這就是保羅時代的基督徒所面對的社會婚姻狀況。參看巴克萊:《新約聖經注釋》,第1778-1780頁。

[11] 現代文明人類是用六種不同的方式解決婚姻形式問題的:1、普遍必須履行世俗形式;2、普遍必須履行的教會形式;3、兩種都必須履行;4、在兩種形式中任選一種,即任意選擇的形式;5、按照宗教選擇其中必須履行的婚姻形式;6、迫不得已而採用的世俗婚姻形式。特洛依茨:《基督教的婚姻哲學》,第144頁。

[12] 葉高芳提出這樣的觀點。參葉高芳,《瞻望婚姻之旅——婚前教育與輔導》,台北:道聲出版社,1998年。

[13] 葉高芳,《瞻望婚姻之旅——婚前教育與輔導》,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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