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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詩的"格律"

格律詩的格律問題

新詩領域有一派將「有節奏、押韻」界定為「格律詩」,或者叫現代格律詩,格律體新詩,等等,竊以為甚不妥。

節奏、韻律(含押韻)、情感語言、文字語言,這是詩歌的四大構成要素。對於一首漢語詩歌而言,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大要素的作品才能稱之為詩。

而格律則不然,它是詩歌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產生的。「……律詩興起以後,詩才有了嚴密的格律。唐代以前的古詩是自由體或半自由體,還沒有形成格律……」(王力)格律實質上它是詩人或詩歌理論家對寫詩技巧的歸納總結,是寫詩的規律、是詩藝的結晶。當然,對於詩藝水平還未達到一定程度的作者而言,亦會成為寫作的束縛。

具體點說,詩的格律是指詩中某些特定形式(如近體詩、詞、曲等)在字數、句式、對偶、平仄、押韻等方面的格式和規則(講究)。如一首七律56字,七言八句,頸聯、頷聯需對仗,押平聲韻;一闋《憶秦娥》46字,上闕21字,分為5句,每句字數分別為3、7、3、4、4;下闕25字,分為5句,每句字數分別為7、7、3、4、4。上下闕各三仄韻,一疊韻。押韻以入聲韻為宜。

詩詞格律較為複雜,限於篇幅,這裡只能以「平仄」和「對偶」為例說明其中一二。

1、平仄

根據王力《詩詞格律》(中華書局1977年12月版)的介紹:平仄在詩詞格律中遵循交錯律,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句話:

(1)平仄在本句中是交替的;

(2)平仄在對句中是對立的。

這種平仄規則在律詩中表現得特別明顯。例如毛澤東《長征》詩的第五、六兩句:

金沙水拍雲崖暖,

大渡橋橫鐵索寒。

這兩句詩的節奏和平仄是: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就本句來說,除了結尾一個字,前面每兩個字一個節奏。平起句「平平」後面跟著的是「仄仄」,「仄仄」後面跟著的是「平平」,最後一個又是「仄」。仄起句「仄仄」後面跟著的是「平平」,「平平」後面跟著的是「仄仄」,最後一個又是「平」。這就是交替。就對句來說,「金沙」對「大渡」,是「平平」對「仄仄」,「水拍」對「橋橫」,是「仄仄」對「平平」,「雲崖」對「鐵索」,是「平平」對「仄仄」,「暖」對「寒」,是「仄」對「平」。這就是對立。

再看下面的詞《憶秦娥》的平仄。除了畫圈的字可平可仄外,其它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可更改。

憶秦娥(四十六字)

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迭三字),(仄)平(平)仄,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平平仄(迭三字),(仄)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表示本應仄聲,但可用平聲;(平)表示本應平聲,但可用仄聲;仄表示韻腳。】

上面的詞譜中,除了帶圈字之外,其它都極其講究,有些規則甚至比律詩還嚴格。例如末尾兩句,前一句的第一、三字可平可仄,但後一句的第一、三字卻必須是仄聲和平聲,而律詩中還有「一三五不論」之說呢。

需強調的是:講究平仄只是中國詩歌中的一種類別——格律詩的要求。這些格律詩包括唐代及以後的近體詩(即五、七言的律絕)、宋詞、元曲等。唐代近體詩正式產生前的眾多詩歌作品,對此都沒有刻意追求。即使在近體詩產生之後,不講平仄的「古風」與之也還是並存不悖且並轡齊驅的,李白的《靜夜思》、李清照的《夏日絕句》等都是如此。就連家喻戶曉的《唐詩三百首》中,非格律詩也佔到三分之一以上。

可見,講究平仄並非詩歌的必然要求,它只限于格律詩詞之內。這些格律詩詞之所以對平仄聲要如此嚴格地講究,事實上仍然是為了滿足詩歌必須具備音樂性這一基本要求的。因此,一方面我們應承認:格律詩對平仄的嚴格要求,確實創造出了一種能夠使詩歌富有音樂性的絕佳形式;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明白:格律詩對平仄的這種講究,也僅僅是詩歌講究音樂性的形式之一。除此之外,不講平仄但也富於音樂性的傳統形式仍然有許多種,如李白的這首《擬古》詩:「涉江玩秋水,愛此紅蕖鮮。攀荷弄其珠,蕩漾不成圓。佳人彩雲里,欲贈隔遠天。相思無因見,悵望涼風前。」

2、對偶(仗)

對偶(或叫對仗)是一種修辭手段,它的作用是形成整齊的美。漢語的特點特別適宜於對偶,因為漢語單音詞較多,即使是複音詞,其中詞素也有相當的獨立性,容易造成對偶。沒有格律的詩歌中也有對偶,如「舉頭望明月,低頭思故鄉」,但與這種普通的對偶相比,律詩中的對偶還有它的更嚴格的規則(講究)。這個規則(講究)是:

(1)出句和對句的平仄是相對立的;

(2)出句的字和對句的字不能重複。

根據這兩點規則,「舉頭望明月,低頭思故鄉」顯然不符合要求。上面所舉的毛澤東《長征》詩中的兩句:「金沙水拍雲崖暖,大渡橋橫鐵索寒」,其中「金沙」對「大渡」,是名詞對名詞,「拍」對「橫」,是動詞對動詞,「暖」對「寒」,是形容詞對形容詞。不僅平仄相對、詞性相對,而且出句的字和對句的字也不重複,因而才是合乎律詩對仗的要求的。

同樣需強調的是:對仗也不是漢語詩歌的要素、不是詩歌的基本特徵之一。這是因為,對仗只是詩歌表達內容的慣用手法,並不是詩的絕對要求。有許多家喻戶曉的古詩,就都沒用對仗,如孟浩然的《春曉》(春眠不覺曉)、王維的《送元二使安西》(渭城輕雨邑輕塵)、龔自珍的《乙亥雜詩》(九州生氣恃風雷)等。

其實,對仗也不是詩歌的專利,其它文體中也用對仗,如唐代王勃《滕王閣序》中的「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六朝祖君彥《為李密檄洛州文》中的「罄南山之竹,書罪未窮;訣東海之波,流惡難盡」等,顯然也都是對仗句。

總之,平仄、對偶(仗)以及此處未談及的詩歌押韻方式的講究等種種格律詩的規定(講究),都只能算是詩歌慣用的藝術技巧而已,並非漢語詩歌所固有的本質特徵。寫格律詩,則必須遵此規定(或者叫運用這些技巧);不寫格律詩,則不必理會這些。詩歌創作中,講究平仄、多用對仗是無可厚非的,也是應該提倡的。尤其是對仗,它是漢語詩歌形式美的重要體現之一。但是,同時我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這一切都不是絕對的。對仗與平仄的運用與否,歸根到底,還是要取決於詩歌所要表現的內容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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