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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何鵬的行為與陳興良張明楷的行為之異同

【摘要】許霆案、何鵬案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既有客觀事實依據,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關鍵詞】許霆;何鵬;陳興良;張明楷【寫作年份】2012年【正文】  現代銀行通常以省為單位,設立一台銀行伺服器作為核心,全省營業網點的窗口電腦和自動櫃員機都是終端,終端與伺服器相聯接組成現代銀行的二元化結構。  客戶在窗口要求櫃員辦理銀行業務,與客戶在櫃員機上自助操作,性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向銀行提出自己的請求,終端會將請求傳遞給銀行伺服器。銀行伺服器是無人值守、自動響應的,當收到終端傳遞過來的客戶請求後,伺服器自動將保存在資料庫中的客戶賬戶資料調出來,然後根據請求自動運行存款程序、取款程序辦理銀行業務。伺服器辦好銀行業務後會向終端發出收取存款、支付取款指令,由銀行營業窗口的櫃員人工執行或者櫃員機自動執行。銀行伺服器與自動櫃員機配合,就實現了銀行服務無人化。  客戶取款,銀行要對客戶是否滿足取款的二個條件進行判斷:一是對客戶提供的密碼與賬戶留存的密碼是否匹配相符;二是賬戶餘額與請求取款數額的差值是否不小於1。判斷第一個條件是否相符,其含義是銀行核對取款人的身份。當輸入的密碼正確時發生取款交易,視為賬戶本人的交易行為。只有通過輸入正確的密碼,銀行電腦系統才會允許進入系統並有資格提出取款請求。如果密碼不正確,則會被銀行電腦系統拒之門外,要求重新輸入密碼。判斷第二個條件是否相符,其含義是銀行要求取款後賬戶餘額數字不得小於1。請求取款的數額必須少於原來的餘額,且新的餘額數字不得小於1。當原來的餘額與請求取款數額之差小於1時,則伺服器向終端返回信息,餘額不足,交易失敗;當原來的餘額與請求取款數額之差不小於1時,則伺服器自動運行取款程序,扣除此次取款數額得出新的餘額,作好取款記錄,然後向終端發出支付取款的指令。  不難看出,客戶到銀行取款,是否符合銀行取款條件,需要銀行電腦系統進行判斷並作出決定(相當於銀行管理者的大腦思維),這個判斷及決定後的操作,集中體現銀行的意志,所以,銀行電腦系統具有簡單的意識,能獨立代表銀行意志與客戶進行交易,事中不需要有人參與其中,事後也不需要有人審核。電腦知道,代表銀行知道。「機器知道,人不知道」是現代銀行的運行模式。  針對取款的第一個條件--賬戶與密碼匹配相符。與陳興良、張明楷取款時完全一樣,何鵬、許霆輸入正確密碼時,銀行電腦系統已經識別何鵬、許霆的身份。從這個時候起,雙方的取款交易是公開的,毫無秘密性可言。  針對取款的第二個條件--賬戶餘額與請求取款數額的差值不小於1。陳興良、張明楷取款時,賬戶餘額和請求取款數額,與實際情況相符,都沒有出現差錯,跟大家日常遇到的情況完全一樣,屬於正常狀況。  問題是何鵬、許霆賬戶中沒有這麼多的存款,又是如何滿足取款的第二個條件取出款來呢?第二個條件就是一個不等式,銀行伺服器對不等式是否成立進行判斷(大腦思維)之前,先要從外界獲取賬戶餘額和請求取款數額這兩個參數。賬戶餘額保存在銀行的資料庫中,銀行伺服器需要時會自動提取;請求取款數額需要從終端輸入後傳遞到銀行伺服器。由於銀行伺服器所使用的前述兩個參數,都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具有易變性,在保存和傳遞過程中,由於銀行管理上疏失,電子數據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這樣一來,即使沒有那麼多的存款,也可能滿足取款的第二個條件--不等式成立,從而取出超過實際存款餘額的錢來。何鵬案,許霆案就是實例。  對於何鵬案,銀行保存在資料庫中的何鵬賬戶餘額實際只有10元,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的。銀行在對資料庫進行升級時,因管理上疏失,有多種原因,例如格式不對,所保存的電子數據就會發生變化,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減值。何鵬的賬戶被充值,由10元變成了100萬元。當何鵬提出取款2000元的請求時,銀行伺服器從資料庫中調取的存款餘額為100萬,銀行伺服器在判斷不等式是否成立時,大腦思維並沒有錯誤,因自身原因獲取了錯誤的參數而產生重大誤解,結果不等式成立,從而使銀行與何鵬之間達成了取款交易,銀行支付了取款給何鵬。  對於許霆案,賬戶餘額中只有176.97元,當許霆提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時,因其賬戶餘額不足,正常狀況下是取不出款來的。可是自動櫃員機程序升級時因疏忽而留下程序瑕疵,在自動櫃員機向銀行伺服器傳遞取款請求的過程中,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因程序瑕疵的存在而發生變化,變為許霆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與實際相比發生了減值,報送到銀行伺服器。銀行伺服器在判斷不等式是否成立時,大腦思維也沒有發生錯誤,因自身原因獲取了錯誤的參數而產生重大誤解,導致不等式成立,從而雙方達成取款交易,銀行必須支付取款給許霆。在支付取款的過程中,因涉案自動櫃員機具有獨特的付款機制,又發生了給付錯誤。  所謂獨特的付款機制,指自動櫃員機的付款機構被設計有二個開關,第一個開關決定付款數額,第二個開關是否決定付款。因自動櫃員機付款必須是整數,當客戶輸入取款數額後,櫃員機將計算取款數額除以100的商值,然後判斷商值是否為整數,若不是整數,則要求重新輸入,若是整數,則相當於打開了自動櫃員機付款機構的第一個開關。第二個開關掌握在銀行伺服器的取款程序中,一旦前述不等式成立,則銀行伺服器自動運行取款程序,從賬戶餘額中扣除取款得出新的餘額,作好取款記錄,然後對自動櫃員機發出同意支付的指令。這個同意支付的指令就是自動櫃員機付款機構的第二個開關,即決定付款。  許霆案中,銀行伺服器從賬戶餘額中扣除取款1元或2元,意味著銀行同意付款1元或2元給許霆,向自動櫃員機發出付款的指令。櫃員機收到指令後等於打開了第二個開關,啟動了付款機構,可是付款數額又取決於第一個開關,結果銀行本意是支付1元或2元的,實際支付的金額卻是1000元或2000元,發生給付錯誤。  何鵬、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陳興良、張明楷的取款行為一樣,銀行在判斷取款條件是否成立時(大腦思維),並沒有錯誤,同樣滿足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體現了銀行意志。只不過,何鵬、許霆取款時,銀行因重大誤解體現的並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已。銀行方面清楚是與何鵬、許霆進行交易,不存在秘密性。銀行因自身原因,對何鵬的存款餘額產生重大誤解而與何鵬達成221次交易,成立221份可撤銷的儲蓄合同,應由民法調整。銀行因自身原因,對許霆的取款請求產生重大誤解而與之達成171次取款交易,且在交易過程中又發生給付錯誤,同樣成立171份可撤銷的儲蓄合同,也應由民法調整。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89條和《支付結算辦法》第215條規定,何鵬案、許霆案的情形,應由銀行自行負責,歸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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