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議員選舉制度
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眾議院有眾議員435名,參議院有參議員100名。眾議員任期為2年,到期全部改選;參議員任期為6年,每兩年改選1/3。國會的選舉每2年(偶數年)舉行一次,每隔一次便與每4年一次的總統選舉一同舉行,而在兩屆總統選舉之間進行的國會選舉,通常稱「中期選舉」。由於國會議員沒有任屆限制,議員連選連任的現象非常普遍。據統計,國會議員連續當選5—9次的人數佔總數的 30%以上;連續當選10次以上的人數,也佔15%左右。
一、選民及候選人的基本條件
(一)選民資格
18周歲的美國公民有選舉權,除北達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規定,選民必須事先辦理登記手續,方能參加投票。
(二)議員候選人資格
美國憲法規定,眾議員必須年滿25周歲、成為合眾國公民滿7年、當選時是選舉他(她)的州的居民。在習慣上,還要確定他(她)必須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國會選區。參議員必須年滿 30周歲、成為合眾國公民滿9年、當選時是選舉他(她)的州的居民。國會可以根據憲法中關於參眾兩院是本院議員「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的規定,對那些不符合憲法要求的當選議員以簡單多數票拒絕其就職,但開除一名議員則必須以 2/3多數票通過。
二、選舉的程序和規則
(一)國會議員名額的分配
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代表州,共100個席位,50個州不論大小,各出參議員2名,以體現各州在聯邦中的平等地位;眾議院代表人民,共435個席位,按各州人口佔全國人口的比例分配至各州,但每個州至少應有議員1名。全國每10年進行一次人口普查,國會再根據各州人口的變化情況重新分配議席。此外, 1929年國會通過的眾議員席位重新分配法還規定,每次人口普查後,總統應就人口現狀向國會提交報告和提出每個州應有的議席數。如國會在60天內不採取行動,議席的重新分配即自動生效。
(二)選區的劃分
由於參議員與各州的人口無關,不存在重新分配議席的問題,因此也不存在劃分選區的問題,2人都在全州範圍內選出。各州眾議員的人數則取決於州的人口,這就需要各州劃分出一個或多個國會選區。憲法並未規定眾議員在國會選區選出,完全由州決定眾議員在何種範圍內選出。從1842年起,國會通過一系列法律,並規定:眾議員均從國會選區選出;一個選區只能選舉一名眾議員;選區相互連接;選區人口應儘可能相等,從而,確立了小選區制。現在,除只有一名議員的6個州外,其他各州的眾議員都在州內國會選區選出。不過,還依然存在「不公正地劃分選區」的問題,各州議會的多數黨繼續利用其權力把國會選區劃分得奇形怪狀,使之有利於本黨。
(三)選民登記
在美國,選民的年齡資格是18周歲。選舉實行選民任意登記制,即法律不規定符合選民資格的人必須列入選民名單,而是根據選民本人的意願才列入。各州依據各自的法律,分別採用本人登記和非本人登記兩種辦法進行選民定期登記。但北達科他州不要求選民登記,俄亥俄州和密蘇里州採取不完全登記。
(四)候選人提名
候選人的產生有許多方式,如黨組織推薦、政治權勢人物點名、利益集團推舉,不過多數情況是毛遂自薦。如果屬於某一政黨的候選人,則必須在某一黨內的預選中擊敗黨內其他對手,方贏得該黨提名。在某些一黨佔壓倒優勢的國會選區內,贏得該黨提名差不多就贏得了競選。
(五)預選
一般候選人通過預選的方式獲得黨內提名。預選制度的形成經過了一個多世紀的時間。美國在19世紀30年代就形成了由政黨代表大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從那以後,大多數議員都由黨內的秘密會議提名產生,而這種制度使議員人選往往由黨魁所控制。1867年,賓夕法尼亞州的克勞福縣首先採用直接預選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職候選人,即由兩黨的選民直接投票確定該政黨提名的候選人。20世紀初,直接預選制度得到推廣。1900年前後,一些州制定了全州性預選法;到1917年,全國48個州中已有44個實行了某種形式的直接預選制。現在,美國所有的州都採用直接預選的方法提名政黨候選人。
預選是美國選舉制度的特色之一。因為預選法由各州議會制定,所以各州的預選規則很不一致,主要有3種類型:
1.關門預選
它是一種嚴格的黨內預選,要求選民必須是本黨的成員,才能參加該黨預選。3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採用此類預選。
2.開門預選
選民無須宣布自己的「黨籍」或政黨傾向就可以在任何一個政黨的預選中投票,但不得在一個以上的政黨預選中投票。它為愛達荷等8個州所採用。
3.大開放預選
選民無須宣布自己的「黨籍」或政黨傾向,可以在一個以上的政黨預選中投票。它為華盛頓等3個州所採用。
在大多數州,候選人得票最多者即被提名;在南部各州,還要求候選人得票須過半數。如第一次投票無人過半,則從得票最多的兩人中決選。
(六)選舉
國會議員選舉在全國於同一天進行,通常實行相對多數制,只要獲得最多數票(不一定過半數)即可當選。這樣,就只有兩大黨才有可能在全國贏得足夠多的選區,從而在國會擁有足夠多的議席,小政黨則難成氣候。
(七)選舉經費
在美國,國會議員競選經費的來源主要有:候選人本人及其家族;公民個人捐款;公司和特殊利益集團捐款;本黨資助。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國會議員候選人及其家族為本人提供競選經費的總額不受限制;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競選開支不受限制;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和團體為支持或反對某候選人而進行的「獨立」活動開支不受限制。但是,法律上對向國會議員候選人提供經費的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團體捐款和政黨資助的數額給予明確的限制。根據聯邦競選法規定,任何個人在同一年內,對同一競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 000美元,對所有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對同一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一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200130美元。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在一年內對同一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一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15000美元,參議院的民主黨、共和黨兩個參議員選舉委員會對同一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7500美元。雖然法律對競選經費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但實際中還是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捐贈者往往通過捐軟錢(soft money)的方式規避法律的約束。
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10天或選舉後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競選開銷,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訊處和職業。
三、州議會議員的選舉
美國50個州的議會,除內布拉斯加州外,都實行兩院制,即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院議員數從40人到400人不等,但大多數州的眾議院由100名左右議員組成。除4個州外,其他各州的眾議員的任期均為2年。參議院由大約40人組成,大多數州參議員的任期為4年。
大多數州議會每年集會一次,時間從1月-5月或6月底。有十多個最小的或人口最少的州議會每兩年僅集會一次。有的州的憲法規定了州議會舉行例會的天數,通常為60天或90天。還有幾個大州的議會終年在開會。此外,為解決緊迫的問題,州議會可以應州長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一般不受州憲法規定的限制。
州議員當選資格除一般條件外,必須在本州居住一定年限和在本區居住一定年限,前者1—7年不等,後者1-2年不等。州參眾兩院的議員由州議會選區選出,它往往同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在同一天進行,並且用同一份選票。州議員的選舉程序同國會議員一樣,也要經過候選人的提名和選民對候選人的正式選舉兩個階段。但是,各州的提名方式不同,有的州(主要是南部各州)實行黨代表大會制,有的州採用預選會制,有的州把兩種制度合併進行。此外,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的規定,一個州的參議員出缺時,由該州州長頒發命令舉行補缺選舉。但在參議員出缺時,州議會在人民依該州議會的指示舉行補缺選舉以前,得授權州長任命臨時參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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