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問題與對策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問題與對策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05-06

張樂躍

編者按: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小額、簡單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快捷、更經濟的訴訟程序。但是,由於缺乏統一明確的程序運作規範,致使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較低,其應有的優勢和價值並未得到很好的體現,亟須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細化。

為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民事訴訟法增設了小額訴訟程序,為低成本、高效率地解決小額民事糾紛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小額訴訟程序立法較為原則,實務操作中存在諸多困難,影響了小額訴訟程序功能的發揮。完善小額訴訟制度,需要對其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偏低。小額訴訟程序實施以來,在一些地方遭到「冷遇」,適用情況不理想。以筆者所在的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為例,2014年民商事結案11568件,金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9021件,而以小額訴訟程序結案的694件,僅占民商事案件的6%。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低既有當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的因素。一方面,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不熟悉,擔心一審終審敗訴後無法通過二審程序獲得救濟;另一方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後,當事人只能通過再審或信訪途徑尋求救濟,在當前信訪維穩工作要求以及法官績效考核壓力的影響下,審判人員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持謹慎態度。

二是小額訴訟流程不規範。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較為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對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答辯期間和裁判文書的簡化作了規定,對於解釋沒有規定的,則要求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各地法院的實踐中,有的要求小額訴訟案件只能根據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程序進行審理,有的則對庭審、文書、舉證與答辯等環節均作出了比簡易程序更加簡化的規定。事實上,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規定缺少具體程序的簡化,救濟程序也沒有考慮簡易案件的特殊性,未能有效的發揮簡易程序的功能,既不能滿足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要求,更無法實現小額訴訟程序快速處理案件的目標。

三是不同審理程序混用。實踐中一般依照案件類型劃分案件審理的不同部門,同一法官同時承擔審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三重任務。在三種審理程序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規定較為粗糙,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適用上的混亂。案件審理中,有的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卻按普通程序開庭,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卻按簡易程序開庭,造成「簡易程序不簡化,普通程序不規範」,而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本身就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問題,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過程中的程序混用現象也普遍存在。

四是小額訴訟案件缺乏統一管理。我國沒有建立小額速裁庭,小額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後,往往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分送至各民事業務部門進行審理,對小額訴訟案件沒有進行統一的管理,造成了小額訴訟案件分流節點不清、程序轉化不規範等問題。此外,《民訴法解釋》明確了小額訴訟適用的案件範圍後,小額訴訟案件總量將佔據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數量巨大的小額訴訟案件也將帶來諸多管理和考核上的困難。

五是小額訴訟程序與調解工作銜接困難。小額訴訟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糾紛,審判人員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會更加註重調解工作。但是小額訴訟被作為一種正式的訴訟程序,與調解工作是相分立的,調解可以以任意形式進行,而小額訴訟則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因此,對於無法調解結案的案件,審判人員往往會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根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機械地將調解不成案件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重新審理的做法導致了調解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不足,影響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效率。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完善路徑

一是確立專門的審理機構。民事案件繁簡混雜,審判人員兩頭兼顧,不利於審判人員的專業分工,難以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應當設置獨立的速裁庭,由專門的法官審理小額民事案件,使法官從「多面化」向「專門化」轉型。實際上,在小額訴訟制度出台前,各地基層法院為應對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就已經紛紛設立了「速裁庭」等機構,專門審理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的民事案件。對此可以進行功能整合,將其設置成專門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簡易案件審判庭,自立案環節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後,直接將適宜速裁的案件移交給速裁庭,組織法官專職審理小額訴訟案件。

二是明確小額訴訟程序啟動與轉化方式。不同訴訟程序的劃分,是國家對其司法資源的總體性安排,目的在於實現糾紛解決機制效能的最大化,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簡單案件應當直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能合意排除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為了應對適用小額程序後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設置程序轉換機制是完全必要的,《民訴法解釋》規定了因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對此,一方面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提起異議,另一方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可以依職權將小額訴訟程序轉換為其他程序。

三是規範小額訴訟審理流程。關於立案、排期與送達。立案庭以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後,應當將案件直接分流至小額速裁庭。小額訴訟法庭應當將案件收取時間縮短,如每三個工作日定時到立案庭收取案件,收到案件後應當立即排期審理。考慮到給予被告充足的時間準備應訴答辯,應於立案後2周開庭審理。法庭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告知開庭日期、被告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被告逾期不到庭的後果。小額訴訟案件受理後,法院可以採用一切簡便的方式進行送達和傳喚,如採取捎口信、電話通知、電子郵件送達、手機簡訊、傳真、郵寄等方式,只要接受送達與傳喚的一方當事人實際上能接收到通知,即視為已經送達。

關於開庭審理。小額程序應當以一次開庭審理為原則,在送達庭審通知書中,應向當事人釋明,要求當事人於開庭當日攜帶所有證據材料到場,以防止訴訟拖延。小額訴訟案件庭審過程可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程序限制,庭審過程可靈活安排,爭取一次開庭、當庭宣判、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必要時,法院可以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後直接裁判,也可以依照職權由單獨到場一方當事人辯論而直接作出裁判。

關於法律文書製作。《民訴法解釋》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因此,可以考慮製作適用於小額速裁程序的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庭審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民事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表格,使用時只需要在表格上填寫上相應的內容,既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又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

四是完善小額訴訟與調解程序的銜接。訴訟調解與小額程序都具有簡易化、低成本的特點,訴訟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法官的主持下,直接就爭議問題進行討論,在爭執與妥協之後達成協議,而小額訴訟則通過簡易化、常識化的程序設計,使當事人能夠以本人常識進行訴訟,同時加強法官的職權作用,推動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聯結訴訟程序和調解程序的作用。為有效解決訴調銜接不暢的問題,應當建立調解與審判的一體化機制,對小額訴訟案件實行調解前置,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官不另行組織庭審,也不必要進行程序的轉換,而是可以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前提下直接進行判決。在這一過程中,不明確區分調解與審判的程序,而是將兩者的程序合二為一,只是根據當事人是否能夠達成合意而採取調解或判決等不同的結案方式。這種調審一體化的機制,最大限度地節省了程序資源,實現了訴訟與調解之間的無縫對接,也保障了案件處理的效率。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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