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拍賣標準化報告之二】116項評價指標的背後

導語:2012年8月,歷經一年時間,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根據《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標準化達標/示範企業評價指標(2011)》的116項標準,評選出44家達標企業。這116項標準源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立足行業經驗和現狀,從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上考慮,制定86個標準項和30個示範項,從企業管理制度及硬體指標、業務流程指標、行業認可指標三個方面對申請報名企業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指導企業整改。116項標準意在普及標準化拍賣業務流程,教拍賣公司如何運營和管理。這116項標準包含哪些方面,下面為您一一解讀。 

  指標基礎:《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自92年第一場拍賣會至今已經走過20個年頭,可以說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自1997年《拍賣法》頒布以來,進入法制化、規範化的管理道路,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也相繼出台,規定了文物拍賣的重要程序以及框架,為藝術品拍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畢竟都是一些粗線條的框架性規定,在執行過程當中,需要有對企業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化的指導。雖然部分拍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根據自我情況也制定了一些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但由於僅屬於企業層面,缺乏共識和中立性,不能被行業和社會廣泛認可並接受。

  為了規範藝術品拍賣行為,維護良好的拍賣交易秩序,商務部自2007年開始指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起草制訂《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行業標準。標準內容徵求文化部、工商局、文物局、中國消費協會等單位的意見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並與2009年9月25日發布,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對文物藝術品拍賣中的拍賣圖錄、委託競投等重要術語做出了界定,規定了拍賣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標準最重要的內容,是結合文物藝術品拍賣實踐,對拍賣程序中的拍賣標的徵集、鑒定與審核、保管,拍賣委託、拍賣圖錄的製作,拍賣會的實施,拍賣結算,爭議解決途徑,拍賣檔案的管理等主要環節做出詳細規定,以便於拍賣企業直接依據標準開展經營活動,便於拍賣各當事方積极參与拍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標準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公司委託拍賣合同、公司競買協議、委託競投授權書、公司成交確認書等四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範本,為相關當事人實施標準提供了最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的依據。

  立足行業經驗強調實用性

  拍賣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在於外部誠信和企業規範發展的健康度,是一個持續建設的過程。很多新的拍賣企業學習優秀企業的經營模式,表面上看到的很容易達到,但是企業內部如何良好地運轉,卻需要長期經營和積累。一旦企業內部有了行之有效的運轉機制和制度規範後,才有可能在經營困難的時候,體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因而,此次評定秉承「只評程序,不論規模」的理念,引導拍賣企業關注「綜合素質」和「健康指標」,同時也希望引起社會關注,選擇一家好的拍賣企業,不僅僅是關注成交額和成交率,還更關注企業經營的規範和健康誠信度。

  根據《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設計的《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標準化達標/示範企業評價指標(2011)》分三個部分,分別是企業管理制度及硬體指標、業務流程指標、行業認可指標,共計116項考核內容,其中又分為86個標準項和30個示範項。

  中拍協藝委會常務副主任劉幼錚告訴雅昌藝術網:「這次重點考核的內容是86個標準項,在制訂標準的過程中,考慮比較多的是實用性,對照標準,讓外行能一眼看出對錯,對現狀完全沒有爭議,這是條款的特性。重點考慮的是如何把服務性企業的質量變成可以量化的標準,變成可操作和可考核的東西。」

  整個評價指標體系突出了「拍品徵集和委託程序」、「拍品保管」以及「拍賣現場管理」三大評價重點。考評過程包括資料審核、營業場所以及拍賣會現場核查三方面內容,涉及拍品徵集、接受委託、拍品審鑒、拍賣會申報與備案、拍賣會預展、競買登記、委託競投、拍賣主持、拍品結算與提貨等一系列流程。

  劉幼錚稱: 「評選出的達標企業不論大小,規範就行。這對公眾是個參考,有助於業外人士進一步了解拍賣不僅僅是天價和真假,還更應該關注拍賣企業的發展健康度。」86項標準項解決的問題

  「行業標準是一個最起碼的誠信交代,並不能解決市場中所有的問題。但是通過規範企業業務流程做到對買家、賣家和企業自身負責,這是我們評定的終極目的。」劉幼錚表示。

  首先企業要對賣家負責。賣家往往都把委託的東西視為家傳珍寶,我們設身處地地想,賣家把東西交給拍賣公司,他最擔心的是怕丟、怕損。因此,在庫房管理方面,《評價指標》提出了防火、防盜、防燥、防塵、防水、包裝運輸等具體的庫房基本設施和標的物存放的技術要求;要求建立盤點、進出庫等安全管理制度(第12-29條),確保拍品的安全。

  對買家負責。為了保證買家利益,即便拍賣公司不能完全保證拍品品質,還是應做到基本的鑒定。《評價指標》規定,在拍品徵集過程中,應安排相應的專業鑒定人員,需對拍品來源及瑕疵進行考證,同時遵守國家相關文物進出境管理規定,保證買家順利交易。

  當然,為了規範買家和賣家的拍賣行為,《評價指標》用24項指標對拍賣活動重點環節拍賣會的流程做了詳細要求。其中,為減少「假拍」出現的可能,一方面,《評價指標》要求競買登記時,競買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核實後複印留存(第81條);拍賣企業在與其簽署競買協議(第82條)後方可發放競買號牌;另一方面,在委託競投時,競買人應採用委託競投授權書的形式提出委託競投的請求(第84條)。

  對拍賣企業負責。「《規程》等於企業科學、規範管理的大培訓,此次達標評定則是告訴企業應該怎麼做,幫助企業規範運營,整改欠缺環節。」劉幼錚表示。

  重點指標解讀

  拍賣合約的規範性

  《委託拍賣合同》、《競買協議》、《委託競投授權書》、《成交確認書》是拍賣活動中最主要的四個合約文本,也是最容易損害買賣雙方甚至是拍賣公司利益的環節。《評定指標》中對合同管理有明確規定,合同內容嚴格按照《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簽訂,不能按照各自拍賣公司的拍賣規則進行。

  案例:

  趙女士為參加拍賣會,接受某拍賣公司發放的拍賣圖錄,並在作為定金收據的《競買登記表》上簽名。拍賣結束,趙女士未能按時付款完成交易,拍賣公司遂將她訴至法院。

  趙女士辯稱,自己與拍賣公司之間的拍賣合同是成立的,但雙方就《規則》內容沒有達成一致。她在《競買登記表》上簽字,是為以此作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據。趙女士稱自己沒有注意到《登記表》中印製好的格式條款,拍賣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對此不予認可。

  楊浦法院審理後認為,拍賣公司與趙女士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當通過簽訂正規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確約定。而拍賣公司卻將《規則》印製在《拍賣圖錄》背後,且未作明確告知,這顯然有模糊趙女士對違約條款充分注意之嫌。圖錄背面的《規則》系拍賣公司單方面制定的規則,並非與趙女士簽訂的合同,對於趙女士不具法律約束力。拍賣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表明:在《競買協議》方面,有的企業僅憑《競買登記表》或《保證金交款單》辦理競買的手續,忽視了通過簽定《競買協議》,形成拍賣企業、競買人雙方自願、平等達成競買規則的形式。有的企業的《競買協議》並未與競買人就雙方權利義務進行詳細約定,僅概以「競買人已認真閱讀本公司拍賣規則並同意遵守在拍賣中的一切條款」,使得「雙方協議」形同虛設,影響協議效力。

  拍品徵集和拍品瑕疵

  《評價指標》的重點考核項目事實上在於程序性指標。首先是拍品徵集,針對目前市場中一些非拍賣企業或不具備相應文物拍賣資質的企業,借用文物拍賣資質徵集拍品、拍前收取圖錄費牟利的情況,《評價指標(2011)》要求拍賣企業獨立開展徵集活動(第36條),直接與委託方簽訂《委託拍賣合同》(第45條),每件拍賣標的均具備本公司與委託人直接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第56條),從流程上嚴格防範拍賣企業出租出借文物拍賣資質等違規情況。

  拍品瑕疵問題對藝術品拍賣至關重要,評價指標要求企業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時,必須要求委託人提供拍賣標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該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或在《委託拍賣合同》中有明確條款要求委託人對拍品的合法性進行承諾,並明確相關責任),同時要求委託人說明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47條)」這一點在家傳或收藏機構等屬於共有財產的委託中要特別注意,如果在這一環節上沒有取得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或聲明,出現問題拍賣人將承擔連帶責任。

  拍品瑕疵和真偽目前是不可能完全解決的問題,為最大化保證競買人的利益,《評價指標》嚴格遵循了《拍賣法》第十八條和《拍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制定相對嚴格的拍品審鑒定程序。首先,「《委託拍賣合同》簽訂前,拍賣人對徵集的拍賣標的進行初步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委託。(第43條)」。其次,「鑒定時應製作鑒定記錄,鑒定記錄內容至少包括鑒定時間、地點、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和結論。(第44條)」。再次,接受委託後,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做進一步鑒定的,要依法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應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57條)」(這種權利也是《拍賣法》所賦予的)。拍品保管

  庫房是拍賣公司內部管理的關鍵,庫房管理也是保證拍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評定指標》中有15個規範項是針對庫房管理的,庫房應具備恆溫、恆濕設備,安全報警裝置、消防設備以及庫房人員進出登記制度、庫房設備定期檢查記錄、庫房拍品盤點制度、拍品進出庫管理制度以及庫房人員移交制度等等。「曾有拍賣公司因在庫房進行拍品攝影,因電路問題引起火災,導致上千萬拍品付之一炬。」中拍協相關負責人告訴雅昌藝術網,可見庫房的亂堆亂放對企業造成的影響。

  拍賣公司是中介機構,要同時對買家和賣家負責,其中的核心就是拍品,因此拍賣公司對於拍品的保管至關重要,這不僅僅體現在庫房管理一個環節,還體現在拍賣公司在拍賣會之前的預展環節的現場保安。在拍品出庫展示方面,《評價指標》要求,(1)選擇專業機構負責展區設計、展場布置工作(第77條);(2)預展場地符合國家有關文物藝術品展示場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燈具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第78條);(3)展場布置要具備足夠的影像採集系統(第79條)。

  「2012年6月11日,杭州某飯店在舉行2012年字畫拍賣預展過程中,失竊一副吳冠中的山水畫,價值估計20餘萬元。拍賣公司隨即報警,警方根據現場監控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監控顯示嫌疑人為一中等身材,當天上穿格子襯衣、下穿牛仔褲的年輕男子。」評定小組相關負責人向雅昌藝術網講述「但是在我們的考核過程中,部分拍賣公司現場的監控攝像頭不能覆蓋所有的角落,拍賣預展現場人多嘈雜,這就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拍賣現場管理

  拍賣現場決定了一場拍賣會的成敗,拍賣會現場除拍賣師控制全場外,現場還有記錄人以及買受人簽字確認。文物藝術品拍賣一般標的很多,拍賣速度較快,拍賣筆錄的操作也存在困難,但是現場的拍賣筆錄至關重要,為此,《評定指標》規定:1)拍賣現場影像採集範圍須覆蓋整個會場,採集角度需清楚記錄競買人的競買過程。(2)拍賣筆錄至少記錄成交價(競價過程可由錄像代替)並隨同成交確認書由拍賣師、記錄人和買受人三方簽字確認。

  案例:

  南京孟女士在一次藝術品拍賣會上舉牌競得中國畫《天是我家鄉》,拍賣師落槌後,孟女士在拍賣公司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簽字後,支付欠款,取走畫作。次日上午,拍賣公司驚然發現,該幅作品的實際落槌價是4.6萬元,因工作人員疏忽,在確認單、提貨單上少寫了一個「0」,實際只向孟女士收取了4600元現金。拍賣公司當即派工作人員與孟女士交涉,請求補交差額,或互相返還錢款與畫作,孟女士拒絕支付,無奈之下,拍賣公司訴至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拍賣人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並且應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並且這些完整賬簿至少要保存五年,拍賣公司未能提上述材料,故要求孟女士補足價款的證據不足,判決駁回拍賣公司的訴訟請求。

  就因為拍賣公司的不規範操作,導致拍賣公司利益受損。如果拍賣公司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依法規範拍賣行為,完善拍賣師、記錄人和買受人簽字的現場拍賣記錄,不難否定成交確認單記載的數額,從而輕而易舉實現訴訟目的;但拍賣公司沒有依法製作拍賣筆錄,僅以拍賣師和其他競買人的證詞等間接證據,無法否定成交確認單這一直接證據,而且又不能提供拍賣現場的錄音、錄像以證明其主張落槌價,因此,拍賣公司應為自己不規範的拍賣行為埋單。

  其次拍賣現場的登記管理工作也很重要,一是競買登記,一是委託競投。很多拍賣公司為了爭取大的藏家和買家到場,而且又明知這些買家的信譽很高,就不好意思再向這些競買人索要身份證登記辦理號牌,但是一旦出現問題,拍賣公司將承擔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競買登記方面,《評價指標》首先對於按競買人的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人)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有效身份證明,核實後複印留存(第81條);然後與其簽署競買協議(第82條),方可發放競買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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