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獲贈公務禮物 超過400港元網上公示(南方都市報 2011-6-17)

香港特首獲贈公務禮物 超過400港元網上公示曾蔭權就任特首以來收到禮物600多件,沒有一件是個人保留自用類別:國內新聞 瀏覽量:1071 版次:AA34 版名:港澳 稿源:南方都市報 2011-06-17 作者:康殷原創手機看新聞 全國訂報編輯此文

王光亞訪港,贈曾蔭權古色古香花瓶一隻。港府新聞網供圖。

曾蔭權回贈王光亞工藝品《吉慶雙魚》。

南都記者康殷發自香港

近日,為歡迎首次訪港的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12日在禮賓府設宴款待。當晚更特別準備了紀念品《吉慶雙魚》贈送給王光亞,王光亞也向特首回贈了古色古香的花瓶。互贈禮物的照片當晚上載到了特首辦Facebook專頁。

市民或有疑問,曾蔭權貴為特首,公務活動繁忙,互贈禮品常見,所獲禮物當然很多。為此,南都記者特意向特首辦查詢曾蔭權所獲禮物情況,以及特首個人是否保留自用。昨天,特首辦做了回復,「行政長官辦公室設有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所有以公職身分接受而估計價值超過港幣400元的禮物,並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通過行政長官網頁查閱。」

南都記者翻查曾蔭權自2007年7月就任特首以來、直到今年5月的禮物名冊,其間共收到價值400港元以上禮物600多件,禮物無一例外全部交由政府處理,沒有一件是曾蔭權個人保留自用的。

如特首自留須按估價購買

據特首辦介紹,自1997年起,行政長官辦公室就已設立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以公職身份接受的禮物。禮物名冊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透過行政長官網頁查閱。行政長官以公職身份接受估值超過400港元的所有禮物均登記在禮物名冊內。

禮物名冊載有兩份名單,分別記錄由政府處理和由行政長官保留自用的禮物。如行政長官希望保留禮物名冊上任何禮物,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請政府物流服務署估價,而行政長官可按照估價購買該份禮物。換言之,不但特首因公務所收到的所有禮物必須公示,即使特首希望將禮物留下自用,也需要向政府購買。

曾蔭權所收多為象徵性禮品

昨天,南都記者打開最新公布的2011年5月的禮物名冊,可見上月特首收到9件價格在400港元以上禮物,禮物種類繁多,包括「4件擺設、一本書、2件書法、一個銀章及1張毛毯」。等等,名冊同時註明每件禮物的獲贈時間。

這些禮品多為象徵性的有紀念意義的禮物。比如2010年5月1日,在上海世博會參觀澳門館,特首曾蔭權獲贈世博護照一本;2007年6月13日,特首曾蔭權在禮賓府與訪港的北京奧委會執行副主席蔣效愚會面,獲贈一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運動造型紀念章;2007年6月7日,特首曾蔭權在天津考察,參觀一間總部在美國的金屬用品製造公司,他與太太各獲贈以激光刻上名字的合金刀片作為紀念。

曾蔭權是否把禮物自用呢?禮物名冊內分為兩大部分:甲部為行政長官保留自用的禮物;乙部為其他由政府處理的禮物。今年5月的禮物名冊內,9件禮物屬「其他由政府處理的禮物」,「行政長官保留自用的禮物」一欄則為空。南都記者翻查2007年7月至今年5月的所有禮物名冊,行政長官所收到的公務禮物超過600件,無一例外全部交由政府處理,沒有一件禮物是曾蔭權個人保留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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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特首索賄會觸犯法例

依照2008年最新修訂的香港法例《防止賄賂(修訂)條例》,為讓行政長官納入條例規管,立法會2008年特別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五及十條作出修訂,使這些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

經修訂後的第四及五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則會觸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也屬犯罪。此外,按照經修訂後的第十條,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平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會觸犯法例。

修訂條例更指出,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可將有關事宜轉介立法會議員,以便立法會議員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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