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再次暴露,按什麼接種程序處置更合適?
06-14
對於獸醫、寵物主人這樣高頻接觸動物的群體,發生多次狂犬病暴露的頻率也相當高,但這一情況卻為接種工作者擺出了一道難題。狂犬病再次暴露後,應該按怎樣的接種程序處置呢?1WHO狂犬病疫苗立場文件的觀點對於再次暴露後的處置,2010 年WHO 立場性文件建議:如能證實暴露者曾接受過暴露前或暴露後全程免疫,則在第0 天和第3 天各肌肉接種1 劑狂犬病疫苗,共接種2 劑。該方案也同樣適用於接種過狂犬病疫苗,且狂犬病病毒中和抗體滴度≥0.5IU/ml 者。2013 年WHO 更新的《狂犬病專家磋商會(第二版報告)》中建議:對於曾接受過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後預防接種者,在接種完成3 個月內發生暴露或再暴露,如致傷動物健康且已被免疫,並能進行10 日觀察,則在確保給予正確傷口處理的前提下,可推遲加強免疫。使用神經組織疫苗等效力不確定的疫苗(無論是否曾接受過全程免疫)、以及未接受過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後預防接種的III 級暴露者,均應再次接受全程暴露後免疫和被動免疫製劑注射。2《狂犬病預防控制指南》最新版觀點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合WHO 關於狂犬病疫苗的立場文件,在發布的《狂犬病預防控制指南(2016版)》提出了再次暴露後的處置建議:1. 傷口處理:任何一次暴露後均應及時進行規範的傷口處理。2.疫苗接種2.1 對於曾經接受過疫苗全程接種者,如接種完3個月內再次暴露,在符合2013年WHO報告中提及的各項條件時,可推遲加強免疫;2.2接種超過3個月以上再次暴露者,需採用加強免疫(第0/3天,各接種一劑);2.3 若使用了效力不確定的疫苗、之前未全程接種或暴露嚴重的III 級暴露者,在再次暴露後則需要接受全程暴露後免疫。2.4 此外,也可採用我國《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2009 年版)》和現行《藥典》中的建議。3.被動免疫製劑:按暴露前或暴露後程序完成了全程狂犬病疫苗接種者,以後均無需使用被動免疫製劑。3《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觀點衛生部下發的《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 (2009 年版)》,再次暴露後處置要求為:1.傷口處理:任何一次暴露後均應當首先、及時、徹底地進行傷口處理。2.疫苗接種:一般情況下,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後體內抗體水平可維持至少1年。2.1 如再次暴露發生在免疫接種過程中,則繼續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種,不需加大劑量;2.2 全程免疫後半年內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2.3 全程免疫後半年到1年內再次暴露者,應當於0和3天各接種1劑疫苗;2.4 在1-3年內再次暴露者,應於0、3、7天各接種1劑疫苗;2.5 超過3年者應當全程接種疫苗(5針法,或2-1-1法)。3.被動免疫製劑注射:按暴露前(後)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細胞培養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動免疫製劑。綜合以上觀點,在請教中國疾控中心免疫規劃中心主任鄭景山老師的意見後,認為衛生部下發《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 (2009 年版)》提出的狂犬病再次暴露後的處置要求,具備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對於獸醫、寵物主人這類高頻接觸動物的群體,最有效的預防措施是暴露前免疫。暴露前基礎免疫程序為0、7、21(或28)天各接種1劑量狂犬病疫苗。持續暴露於狂犬病風險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礎免疫後,在沒有動物致傷的情況下,1年後加強1針次,以後每隔3-5年加強1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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