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鉤沉】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制度 | 熊覺

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制度

熊覺

來源:《學習時報》

孔子二五六八年丁酉八月廿四日癸酉

耶穌2017年10月13日


古代中國幾千年的監察官制度實踐,形成了一系列頗具中國特色的機構職能和監察法規,切實起到了在國家機器運行中的制衡作用,在封建王朝的穩定、社會政治的清明、官場的有序運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功效。

  • 選任標準與程序極為嚴格

  • 歷朝監察官選任標準中,一是強調文化素養。古代的監察對象涉及行政、司法、經濟、軍事、文化等諸多領域,對監察官的文化素質要求較高。隋朝科舉取士以後,通過科舉進入監察機關的人越來越多。宋真宗詔令天下:「自今御史須文學優長、政治優異者,特加搖拜。」明代更是規定監察官必須是進士或舉人出身,其御史中大部分是進士出身。

    二是重視個人品行,清正剛直、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恪盡職守是擔任監察官的基本品格要求。唐代所取御史,必先質重勇退者。明成祖也說,「御史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

    三是注重基層任職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比如,唐代許多御史就是從州縣中的丞、尉和主簿中選拔出來的,著名的如蕭至忠、裴度等人;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御史的必須曾兩任縣令。

    在監察官的選任程序上,兩漢時大多由地方官察舉推薦入選。為了保證御史不受牽制地行使彈劾權,隋唐時期改變了北魏以來由御史台長官選任御史的制度,而由吏部選任,但是唐代的吏部選拔實際上由宰相控制。到宋代,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由「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由中央監察官直接任命,監察權擺脫了相權的控制。

    為防止裙帶關係,還會有一些關於任職資格的限制,實行迴避,比如魏晉南北朝時規定大士族不得擔任御史中丞,宋代規定凡經宰相薦舉為官者或宰相的親戚故舊,均不得為御史,明代規定巡迴監察官應當迴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

  • 享有廣泛且明確的職權

  • 監察官負責糾察和彈劾官吏的失禮、結黨營私貪污瀆職等不法行為。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吏統稱為「御史」,最早源於西周宮廷中跟隨國軍左右、記錄要事的史官,戰國時期的史官具有記錄官員失禮行為、察舉不法行為並報告國君的職責,此時的史官已具有糾察的性質。

    秦代在中央設置上下隸屬、垂直領導的御史府,作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御史中丞位列御史大夫之下,「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勸按章,外領監察御史,以督州縣」。直接隸屬御史中丞的監御史則在地方監察違法行為。秦代的監察制度尚屬初級階段,御史雖有糾察職權,但負有大量行政職責,不專職監察官吏。

    漢承秦制,監察制度進一步發展,漢代御史大夫改為司空,御史中丞實際上負責監察,並監督法令的具體執行,建立御史台,成為專門監察機關。唐代有「六察官」制度,分察尚書省的吏、兵、戶、刑、禮、工六部。宋代監察機關執掌「糾察官邸,隸正綱紀」等職權,並於地方建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宋代的「六察官」由監察御史擔任,明代時發展為六科給事中,成為直隸天子的獨立監察機構。

    監察官有司法監察權,以及參與大案要案審理的司法審判權。秦漢御史就有了司法監察權,南陳時建立朝廷重官會審制度,御史擁有了司法審判權。唐代監察機關主要職責是監察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員行為,同時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唐朝時,恢復御史台,下轄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御史均可行使彈劾權,監察官的重要職責之一便是台院參與案件審理(推鞠獄訟),御史台自設監獄,可以隨時提審犯人。

    唐代設立了由尚書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組成的「三司」,其共同審理的案稱「三司推事」,審理涉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大案要案。清代把三司推事擴大到九卿會審,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加上吏、戶、禮、兵、工各部以及通政司的官員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監察官參與案件審理,實際上是糾舉權的延伸和深化。

    監察官還擁有審計權,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進行審核監督,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代的監察機關同時負責監督戶部、司農寺、太府寺等重要財政部門的收支事宜,負責檢查郡縣的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設置的轉運使司,既是監察官,又是掌管一路財賦的行政長官。到了明清,地方官要向巡按御史申明歲辦稅糧、差役情況,並將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賬目和會計報告,一併呈送都察院檢查。

  • 監察官權威的保障

  • 中國古代歷朝統治者為了管理官吏、維護統治秩序,賦予了監察官廣泛而又實際的權力,同時為了樹立監察官的權威,保證監察活動的有效進行,都極力抬高監察官的地位。

    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官受命於天,是皇帝的耳目,擁有監察、彈劾、審判甚至處置百官貪贓枉法、玩忽職守、矯制擅權、暴斂無度以及個人品行方面等職權;他們還可以對國家大政發表意見,評判朝政得失,可以直言極諫,糾正皇帝的過失;朝廷舉行祭天敬祖、朝會等重大活動時,他們可以監察對每一位大臣的非禮言行;他們還擁有特殊情況下的隨事處置權。

    監察官享有很高的地位。秦時,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位列三公之一。漢代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與司徒、司馬並為宰相之職。唐、宋、元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均為中央最高一級的機構。東漢光武時,御史中丞與司隸校尉、尚書令在朝會時專席獨立而坐,當時京師稱之為「三獨坐」,禮遇相當高。南北朝時,為了顯示對御史的尊寵,實行「御史專道」,如北魏御史「出入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百官公卿在御史路過時都須在路旁停馬迴避。唐太宗時,准諫議官入宰相府共議國事,「凡有所開說,必虛己納之」。

    古代王朝還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為監察官的監察活動保駕護航。從監察制度萌芽到創設之時,中國古代歷朝歷代便在不斷地完善對監察的立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監察官的權威。

  • 對監察官的考核及約束

  • 與此同時,監察官的考核卻十分嚴格,考核較優者升遷也快。唐代監察官的任期和升遷短而固定,監察御史的任期一般為25個月。宋代配備專門人員掌握和考核御史對六部糾察的情況。清代監察官除了每三年與其他京官一道接受一次「京察」外,每年還要單獨進行一次考核以定獎罰。平時考核由都察院負責。凡是監察官劾舉推鞠等活動,都被記錄在業務檔案上,作為考核依據。內升或外轉時,還要在其材料上註明相關情況。

    對監察官的考核時限也有別於一般官吏,對於恪盡職守、成績顯著的監察官,一般都能獲得擢升。唐代的一般官員須經四考後才能按規定遷轉他官,而監察官三考即可升遷;元代職官30個月為一考,一考升一等,但監察官的遷轉可以不拘比例。

    對監察官的紀律約束嚴於一般官吏。金代為防止結黨營私,曾禁止監察官與其他官員非公事交往。然而這客觀上阻礙了監察官了解情況,到章宗時放寬了。金代還嚴禁監察官巡察地方時「輒受訟碟」,不準與地方官宴飲或攜妓遊玩,違者杖罰。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古代中國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也為歷代王朝加強中央集權、凈化吏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責任編輯:重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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