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境內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比較與分析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形式主要包括綠地投資與收購,而收購分為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由於收購標的的不同,導致收購完成的時間、交割、風險、稅務等許多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需要加以關注。本文結合其他專業人士的一些文章及個人以往參加資本併購項目的經驗,就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進行初步的比較與分析,供感興趣的企業及朋友參考。

股權收購是指投資方或收購方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現有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增資,進而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交易行為;資產收購是指投資方或收購方通過收購目標公司有價的某些特定或全部資產並予以運營,從而實現收購目的。下表是在其他專業文章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與豐富:

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的稅負差異比較

項目

股權收購

資產收購

完成時間

如果不涉及國有資產的評估,只要交易各方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即可,過程相對簡單。

由於需要對收購的目標資產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特別是資產的交割手續比較複雜,因此,資產收購項目完成的時間可能更長。

調查範圍

需要對企業從主體資格到企業各項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環保、知識產權、訴訟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的調查,進而爭取最大程度地識別和發現風險,為後續設計合理的交易架構及交易條件提供基礎信息。

主要針對納入併購對象的目標資產進行具體的調查,相對於股權收購的調查範圍,資產收購的調查工作量要小一些,收購風險的可控性要高一些。

審批流程

外國投資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需要通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報批,甚至需要通過反壟斷審查等。不確定因素相對較大,需要在合同文本所設定的交割條件等方面進行細化約定。

資產收購過程中外國投資者承擔的審批風險較小,因為需要審批的事項較少。

特定經營資質的承繼

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併購,可以通過控制和利用目標公司特有資質與資格等,開展業務。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及一般管理,特定資質,如建築工程資質等,不能隨著資產的轉讓而轉移。

交易風險

外國投資者完成股權收購後,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接併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相關稅費未繳的風險,法定證照未取得的風險,環保未達標的風險,財務資料不齊全的風險等等。實踐中,由於併購方在併購前缺乏對目標企業的充分了解,導致併購後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爆發,不能達到雙方的最佳初衷。

外國投資者並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資產併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係、法律糾紛等等。儘管如此,如果併購涉及到知識產權等,併購企業仍需要高度關注有關風險。

稅費負擔

股權收購不會產生營業稅、增值稅等問題。可能涉及到的稅費主要包括印花稅及出售方企業所得稅貨或個人所得稅。

根據所購買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稅種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稅費是資產收購必須考慮的問題,必將導致資產收購成本增加。

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是併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只在併購方和目標企業的股東之間發生。鑒於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要求,即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導致一些股權購買或出售可能更複雜些。其他股東可能基本各種目的和理由進行商業上運作。

資產併購的交易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權利和義務通常不會影響目標企業的股東。資產收購的角色基本上不需要股東參與,由目標公司或其董事會審批即可,決策流程比較簡單。

收購整合

股權收購後續的整合工作量非常大,包括人員、財務、採購、銷售、知識產權、文化等。

資產收購基本不存在股權收購的大部分整合內容。當然,資產整合及整體運作也必不可少。

投資人選擇採用股權併購還是資產併購的一個重要考慮是稅收負擔。由於股權併購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併購除這兩種稅外,往往還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許多人因此認為股權併購稅負較小。但是,這種通過比較稅種的個數就簡單地得出股權併購的稅負小於資產併購的結論是很不科學的,實際情況要比這複雜很多。儘管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尤其是在房地產領域,股權併購的稅負很多時候要高於資產併購。本文從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各自的稅負分析出發,通過舉例來比較二者在不同情況下的稅負。

一、股權併購的稅負分析 股權併購涉及轉讓方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和雙方的印花稅。為方便討論,我們假設股權轉讓方為企業(不包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方要繳納的所得稅為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轉讓股權應按以下公式確認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其中,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股權轉讓收益應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損失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股權轉讓方為境外實體,轉股收益應當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轉讓方轉讓的是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業,則轉讓方應分享的目標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轉讓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重複徵稅,轉讓收入應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印花稅 股權轉讓雙方均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科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權轉讓以外,股權併購還包括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在增資情況下,投資人和目標公司原股東均無須繳納印花稅,但目標公司應就增資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二、資產併購的稅負分析 在資產併購情況下,目標公司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外,還需要根據被轉讓資產的性質、轉讓價款的高低等分別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由於資產併購時的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類似於前述股權併購,因此對這兩種稅不再贅述。 (一)營業稅 如果被轉讓的資產涉及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目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即目標公司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為5%。

在一般情況下,營業稅不允許抵扣,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轉讓的不動產為轉讓方先前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則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土地部門首次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即土地出讓金不得從營業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 除不動產外,資產併購涉及的其他有形資產主要是固定資產和存貨。投資人進行資產併購的目的是獲取目標公司資產的利潤創造能力,而存貨並不具備利潤創造能力,所以不是資產併購的關注點,因此本文只討論資產併購過程中固定資產轉讓時的增值稅問題。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資產轉讓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就可以免徵增值稅。對於不符合這三項條件的,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 如果資產併購涉及不動產,轉讓時轉讓方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並不直接對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徵稅,而是要對收入額減除國家規定的各項扣除項目後的餘額(即增值額)計算徵稅。稅法准予扣除的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此項加計扣除項目對於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

(四)契稅 如果資產併購涉及不動產,轉讓時受讓方應繳納契稅,稅率幅度為3%~5%,具體稅率取決於當地的規定。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於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分別適用7%(市區)、5%(縣城、鎮)和1%(其他地區)的稅率。此外,對於繳納「三稅」的納稅人,還應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繳納教育費附加,徵收比率為3%。

三、股權併購與資產併購的稅負比較 股權併購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併購除這兩種稅外,往往還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儘管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

假設目標公司為一個製造業企業,由另一家國內企業全資控股,公司的資產主要是廠房和若干機器設備,並擁有一項獨創的專利,該專利是其贏利的重要保證。現有投資人打算併購該企業,可以選擇採取股權併購或資產併購,但總的交易價格相同,均為1億元。已知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廠房的評估價值為3000萬元,其中土地價值2000萬元,地上建築價值1000萬元。機器設備和專利的評估價值分別為2000萬元和5000萬元。公司當初購買土地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合計1000萬元,廠房由目標公司直接委託施工單位建設,截至併購日,廠房連同其土地的折余價值為2000萬元。機器設備於2008年12月31日前購置,原購置價格為4000萬元,截至併購日,折余價值為2000萬元。目標公司位於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地區之外,假設併購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後,併購發生時目標公司無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下面分別計算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時的稅負: 1、股權併購 如果投資人以1億元的價格從原股東處受讓股權,則雙方各自繳納的印花稅分別為5萬元(1億元×0.5‰=5萬元)元,原股東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1億元-5000萬元-5萬元)×25%=1248.75萬元]。因此,股權併購雙方的總稅負為1258.75萬元。

2、資產併購 如果投資人分別按照3000萬元、2000萬元和5000萬元的價格購買目標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和專利,則稅負如下: (1)營業稅:轉讓廠房和專利時,目標公司應當繳納營業稅,金額為400萬元(3000萬元×5%+5000萬元×5%=400萬元); (2)增值稅:轉讓機器設備時,目標公司應繳納增值稅,金額為38.46萬元(2000萬元/(1+4%)×4%×50%=38.46萬元①); (3)土地增值稅:轉讓廠房時,目標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金額為250.05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②-1000萬元③-150萬元④-15萬元⑤-1.5萬元⑥)×30%=250.05萬元); (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目標公司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時,需要同時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為43.85萬元((400萬元+38.46萬元)×(7%⑦+3%)=43.85萬元); (5)印花稅:雙方應當就廠房、機器設備和專利買賣合同分別繳納印花稅,總金額為1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0.5‰×2=10萬元]; (6)企業所得稅:假設目標公司在資產併購發生時不處於減免稅期,也不存在虧損,因此需要就資產轉讓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為628.16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50%⑧-400萬元-38.46萬元⑨-250.05萬元-43.85萬元-5萬元)×25%=628.16萬元⑩); (7)契稅:轉讓廠房時,受讓方應當繳納契稅,金額為90萬元(3000萬元×3% =90萬元)。

綜上,資產併購雙方的總稅負為1460.52萬元,高於股權併購的總稅負。儘管如上述例子所顯示的那樣,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例如,如果我們將前面假設的所有數據都縮小到原來的1/10,我們就會發現,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下,雙方的稅負分別為125.88萬元(124.88萬元+1萬元=125.88萬元)和89.81萬(40萬元+3.85萬元+25.01萬元+9萬元+4.39萬元+1萬元+6.56萬=89.81萬元),股權併購的稅負高於資產併購,具體計算不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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