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訂立遺囑,面臨哪些法律困境?|無訟閱讀 | 無訟閱讀

夫妻共同訂立遺囑,面臨哪些法律困境?|無訟閱讀

發表時間: 2016-09-07

來源/微信公眾號「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tianhenglawyer)」

本文由作者授權無訟閱讀發布

近年來,為避免因遺產爭奪而丟掉血脈親情,也為了更好地進行財富傳承,人們越來越重視一項「身後事」,即訂立遺囑,《繼承法》明文規定了五種常見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對於個人訂立遺囑,現行法的規定相對完善。然而,共同遺囑在現實生活中雖屢見不鮮,但我國現行《繼承法》卻並未對此加以規定,導致共同遺囑糾紛案件缺乏裁判的法律依據,其法律地位十分尷尬,儼然成為「遺囑界的黑戶」。有鑒於此,筆者有意針對共同遺囑的現實需求與法律困境,結合當前最新的裁判案例,聊聊共同遺囑的那些事。一、何為共同遺囑?共同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後各自或共同遺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遺囑形式。雖然法律並沒有關於共同遺囑的明文規定,但理論界對共同遺囑的主體僅限於夫妻早已達成共識,故本文所說的共同遺囑也僅限夫妻共同遺囑。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去世方將遺產留給第三人。第三種形式是目前我國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共同遺囑類型,也是本文將著重研究的情形。二、共同遺囑的現實需求(一)遺產留給誰?兒媳女婿慎入!中國人在傳統上對遺囑比較避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心態也愈加開放。為了實現「自己的財產自己做主」、「防止家人爭產」的初衷,越來越多的人傾心於選用遺囑來提前做好安排。筆者通過調取中華遺囑庫官網的數據,試圖了解大部分遺囑人的身後意願。註:中華遺囑庫是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和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共同發起主辦的公益項目,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提供遺囑的諮詢、登記和保管服務。

註:此項為在中華遺囑庫抽樣統計結果,指第一繼承權。樣本之外也有遺囑人提到遺產留給工作單位、養老院等。此外,遺囑人也會要求子女繼承遺產的同時,給其他繼承人一定金額補償。

註:遺囑中幾乎100%提出遺產只給自己的孩子,不給兒媳、女婿。中華遺囑庫成立3年來已獲3萬多份遺囑,六成遺囑人還是選擇把遺產留給子女,舐犢之情由始至終。相比而言,兒媳、女婿就沒同等「待遇」了,在分配意向中,樣本里的遺囑人幾乎全都提出遺產只給自己的孩子。(二)夫妻共立遺囑那點小心思為了避免一方離世後子女為了遺產產生紛爭,同時,也為了健在一方的晚年不受影響,眾多夫妻選擇立下共同遺囑,即遺囑中約定配偶相互繼承並指定子女為最終繼承人。這樣的共同遺囑一方面有利於保護幼小子女和健在配偶的利益,避免已婚子女及兒媳、女婿過早為了爭奪遺產而引發家庭矛盾,另一方面也適應了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共同遺囑可以不分割而是一併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避免分割財產帶來的麻煩。三、共同遺囑的法律困境【新聞鏈接】《新華網》2016年8月10日的一則題為《王奶奶和老伴立共同遺囑,惹來麻煩一籮筐》的新聞,通過講述了王奶奶在老伴去世後,拿著共同遺囑去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手續所遭遇的困難,反映出共同遺囑在辦理繼承公證時,會遭遇諸如遺囑何時生效、能否公開、如何執行等一系列法律障礙,使這份繼承公證的辦理手續變得異常複雜。【新聞鏈接】《寧波日報》2015年8月20日的一則題為《共同遺囑爭議多,市民訂立需謹慎》的新聞,通過一起男子狀告自己母親和妹妹的繼承權糾紛案例,揭示出當前共同遺囑在變更、撤銷、生效、財產變更後如何處理等方面存在法律爭議,極易引起繼承糾紛的問題。四、共同遺囑的合理界定(一)共同遺囑的效力雖然我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未明確規定,但也無禁止性規定,故夫妻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共同財產。筆者通過查閱大量案例,發現司法實務中對於共同遺囑的態度是只要不違反一般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法院對於共同遺囑的效力會予以認可。遺囑是否有效取決於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即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是否只處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無論是單個遺囑還是共同遺囑,其有效必須符合這三要件。至於形式有效性問題,則可根據不同遺囑形式之成立要件來判斷。(二)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及影響共同遺囑生效時間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遺囑取得遺產;第二階段是當最後一個遺囑人死亡,共同遺囑全部生效。

共同遺囑的本質特徵是處分的關聯性,同時具有契約特徵。在配偶相互繼承並指定最終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中,關聯性處分的效力集中體現在遺產權屬的變化上,即發生兩種可能的權屬變化。一是分離模式,即先位繼承和後位繼承模式。後去世方生前持有兩份相互獨立的財產,一份是自己的,處分不受限制;另一份是從先去世方處取得的,後去世方對該財產只具有先位繼承人的地位,處分權受限制。後去世方並不能完全處分所繼承的財產,而應當依據共同遺囑的約定,為最終的第三人盡到遺產的善良管理人義務,並在最終死亡的時候將所有的遺產轉移給有權的繼承人。二是合併模式,即完全繼承和終位繼承模式。先去世方指定後去世方為完全繼承人,遺產直接併入後者的自有財產,形成一個整體。這意味著先去世方死亡時,子女被排除在繼承之外,直到後去世方死亡時才作為繼承人獲得父母的全部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共同遺囑中的用語未必規範嚴謹,從而難以判斷其真實意圖。在無法查明立遺囑人真實意圖的情況下,宜推定雙方的意圖為合併模式(完全繼承和終位繼承模式)。(三)共同遺囑的變更、撤銷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第15條規定「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能否變更、撤銷共同遺囑?《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該條僅指的是一般遺囑。而共同遺囑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單方任意變更、撤銷遺囑難免有違死者之意願,也失去了共同遺囑存在的意義。因此,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變更、撤銷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但對於涉及自己財產部分的遺囑,在世一方可以變更、撤銷。當然,在最終繼承人嚴重損害被繼承人利益的情形下,在世一方還可以就整個共同遺囑進行變更、撤銷。五、共同遺囑的裁判規則規則一:共同遺囑為夫妻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遺囑無效的情形,法院應確認其效力。【案例索引】(2014)郴民一終字第882號郭某甲與李某某及郭某乙遺囑繼承糾紛;(2013)南市民一終字第435號上訴人趙曉春、趙曉雲、趙曉鳳、趙小雨與被上訴人趙輝利、原審第三人趙恆遺囑繼承糾紛案。規則二:夫妻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一方書寫遺囑內容並由雙方簽名確認的,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應認定雙方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不適用繼承法有關代書遺囑的規定。【案例索引】(2015)青民五終字第2078號劉某乙與劉某甲、劉某丙繼承糾紛;(2015)一中民終字第9281號沈某與張某遺囑繼承糾紛。規則三:符合條件的共同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共同設立遺囑的人當中有一個死亡,共同遺囑便開始生效,但另一方死亡前遺囑沒有全部生效。死亡的遺囑人在遺囑中自己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案例索引】(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027號瞿某某訴陳某某等遺贈糾紛案;(2013)乳諸民初字第256號王某甲與於某、王某乙等繼承糾紛。規則四:夫妻雙方共同訂立遺囑之後,生存一方不得變更或撤銷先死亡一方的遺囑,但不能限制生存一方變更或撤銷自己遺囑。【案例索引】(2015)川民申字第124號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與王某某遺囑繼承糾紛;(2015)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501號蘇曉航與蘇鵬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規則五:共同遺囑中互為繼承人不可作為遺囑見證人,承認代書遺囑若符合形式要件,代書遺囑有效。【案例索引】(2015)二中民終字第03122號張某某等人繼承遺囑糾紛案。規則六: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後,除非存在繼承人嚴重損害被繼承人利益的情形,其他的遺囑人不得變更、撤銷共同遺囑。【案例索引】(2014)青民再終字第165號陳某某等人繼承遺囑糾紛案。六、風險提示(一)謹慎適用共同遺囑鑒於法律尚未有關於共同遺囑的規定,即便法院一般會承認共同遺囑的法律效力,但也有法院會迴避遺囑的效力。因此,為日後在繼承遺產時能夠減少不必要的麻煩,避免遇到法律和實踐上的障礙,筆者不鼓勵夫妻訂立共同遺囑。如果夫妻非要訂立共同遺囑的話,則需要嚴格審查共同遺囑是否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同時,還要注意保留必要繼承份額(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在形式上,筆者建議盡量採用公證共同遺囑為妥。公證共同遺囑時,需明確三項內容:

第一、明確主體(遺囑人、繼承人)及遺產範圍;第二、明確共同遺囑的變更、撤銷及生效條件,以便遺囑執行;第三、明確財產變更後如何處置,「如可通過加註『若財產發生變更,由此財產帶來的收益都屬於繼承範圍』等來進行明確」。

(二)建議夫妻分別訂立遺囑目前,法律對遺囑的規定並不多,法院對遺囑的審查也並非很苛刻,故筆者建議夫妻雙方可分別訂立遺囑,所訂立的遺囑只要符合一般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根據《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夫妻一方可以立遺囑約定「如果自己先於配偶離世,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如果自己晚於或同時與配偶離世,遺產全部由子女繼承」。在遺囑內容上,應盡量詳細完整,包括但不限於:遺囑人與繼承人的基本信息、遺產範圍、繼承人範圍、如何繼承、繼承附有義務、生效條件、變更條件、撤銷條件、見證人、日期、簽字蓋章等。在遺囑形式上,建議採用證明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

實習編輯/王林

欄目: 實務,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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