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法官: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涉家暴審判中的應用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涉家暴審判中的應用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靜

(2014年11月24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

2008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全國首批9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試點法院之一。2010年3月,我院成立了福建省首個「反家庭暴力合議庭」,對涉家暴民事案件進行專門審理。2013年6月,涉家暴刑事案件也由該庭審理,現為全國首個「刑民合一」的反家暴綜合合議庭。下面,我就我院開展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情況與成效作一個彙報,並結合實踐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我院開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工作的情況與取得的成效

人身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一種強制措施。我院人身保護裁定內容包括禁止施暴者毆打、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友;禁止一方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責施暴者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等多種。截止目前,我院已經發出民事保護裁定56份,並曾召開了全國第一場人身保護裁定複議聽證會;作出全國第一份保護男性現役軍人的人身保護裁定;作出全國第一份駁回人身保護裁定申請的決定書;作出全國第一份保護「留守兒童」的人身保護裁定;發出全國第一份獨立的人身保護裁定;全國首例與公安聯動對違反保護裁定的施暴者予以行政拘留;發出全國第一份涉台人身保護裁定。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我院審理的兩起反家庭暴力案件。同時,這兩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並在全國推廣審判經驗。

在審判實踐中,我院通過分析和總結,發現人身保護裁定案件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受害人和施暴人的身份特點。從申請人的性別上看,我院發出的56份民事保護裁定中,有54份的申請人為女性,其中女童1件,女性受害者的比例為96.43%。由此可見,家庭暴力受害者仍以女性居多。從年齡情況看,20-40歲年齡段的當事人佔79.17%,青壯年群體居多,趨向年輕化。從當事人的文化程度看,施暴者和受害者大學以上的比例分別為20.45%和22.22%。由此可見,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受教育程度無關。另外,我院還針對施暴者是否有前科、劣跡情況進行專門的統計,在56份保護裁定中,有26%的施暴者存在故意傷害、吸毒及酗酒等前科、劣跡。我們發現,有惡習的人更容易對他人實施暴力,其造成的傷害後果也往往更嚴重。

2、施暴方式不限於身體暴力。目前,我院發出保護裁定的案件中,暴力類型多以身體暴力為主,其中3件伴有較明顯的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主要體現在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精神暴力主要體現在從精神上對受害者進行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性暴力主要體現在受害者拒絕性行為時,施暴者強迫受害者接受,性暴力通常還伴隨著身體的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痛苦、恐懼、屈辱等。

3、公安機關、醫療機構等部門的積極作為非常重要。審理中我們發現,申請保護裁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大都有長期和反覆受暴的經歷。施暴者常常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裡,多次或長期以多種方式不定期地施暴,施暴次數和時間跨度通常都很長,且具有連續性,他們多數有著報警或就醫的經歷,。訴訟中,90%以上受害者提供的證據為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傷情鑒定及醫療部門的病例。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及醫療機構等及時干預和積極作為對於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4、裁定有效性高,實施效果明顯。實踐中我們發現,保護裁定不僅能夠有力地威懾施暴者,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安全,而且很多家庭因為家暴的消除而重歸於好。截止目前,我院保護裁定製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性高達96.43%,不僅有效保護受害者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權,還維護了婚姻家庭的穩定。2013年9月,我院還與公安機關聯動,作為全國首例由公安機關依法對一違反保護裁定的施暴人予以行政拘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和建議

1、當事人不能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必須依附於相關訴訟提出。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屬於行為保全措施的一種,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這就意味著婚姻關係中的受害人逾期未提起離婚訴訟的,保護裁定將自動失效。但實踐中,不少受害者是想要擺脫家庭暴力,但並不願終結婚姻關係。為了滿足這部分受害者的需要,我院大膽進行司法創新:一是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婚姻家庭糾紛」作為人身保護裁定的案由,受害人可以只申請保護裁定而不提起離婚訴訟;二是反家庭暴力合議庭對初步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在48小時內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通常為6個月,並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後立即執行。截止目前,我院已發出2份這樣的人身保護裁定。經跟蹤回訪,效果良好。經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確認,我院的此項司法創新在全國尚屬首創,有利於保護婚姻關係中的受害人,對於促進保護裁定製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實踐參考意義。

為此,建議《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發現有遭受家暴的現實危險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需要依附於相關訴訟。

2、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作出後後續存在不少後續的問題與建議。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家庭暴力是一種比社會暴力危害性更大的暴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單靠法院一個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在法院依法作出保護裁定後,如何確保裁定的有效履行、如何為申請人提供配套的服務、被申請人違反裁定後如何追究責任等的後續問題急需健全都亟需解決。全世界目前,世界各國,凡是有有民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令制度的國家,法律都明確規定法官只負責簽發保護令,不負責執行。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法院執行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定,保護裁定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裁定,依照法律規定不應由法院執行。但目前我國法律關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後續問題,特別是執行問題,還沒有相關明確規定,建議反家暴立法對此作出規定明確,為司法實踐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各位領導、同志們,實踐證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項行之有效的保護受害人權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和升級的措施,建議《反家庭暴力法》本著受害人安全至上的原則,儘可能地擴大其適用範圍,不僅將其適用於家庭成員,而且允許其適用於前配偶、同居、戀愛等具有親密關係的人群,從國家立法層面確認和完善這項制度,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我們期待這部法律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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