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增值稅稅收政策整理彙編
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
2010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規定:出口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二、《關於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
2010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規定:2010年6月底前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完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個體工商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後,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後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2010年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就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進行明確: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第22號)
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第22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
1、降低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擴大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範圍。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以及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5、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繼續實行輔導期管理。
6、一批關於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文件同時廢止。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稅明電[1993]60號,國稅函[1998]156號,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五、《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
2010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稅的批複》(國稅函[2002]716號)同時廢止。
六、《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
2010年3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規定: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於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
七、《關於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
2010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規定,:
1、全國範圍內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統一使用升級後的V6.15版本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AI3型金稅卡,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密文均為108位。
2、個體工商戶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統一為其個人身份證號碼加兩位順序碼(順序碼為數字01至99),長度為17位和20位兩類。
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升級要求:兩系統同時升級,具體操作為先升級防偽稅控系統,再升級稽核系統,最後啟用新增功能。2010年3月底前完成升級工作。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12號補丁,在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維網(http://130.9.1.248/應用支持/軟體庫/防偽稅控系統/補丁下載)欄目發布。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2號補丁,在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維網(http://130.9.1.248/應用支持/軟體庫/稽核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V6.2版)欄目發布。升級完成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稅務端軟體版本由V4.36.30變為V4.38.00。
4、各地可通過稅務總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維網(http://130.9.1.248),在升級工作中獲取支持服務。各地遇重大問題要及時通過總局呼叫中心重大問題通道書面報告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八、《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
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規定,在綜合征管軟體修改完成前,有關審批流程可先以紙質文書運轉,待綜合征管軟體修改完善後再補充錄入。各省稅務機關要及時按照《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確定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以便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執行,並報總局備案。未確定實地查驗範圍和方法的,應按《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範圍和程序進行實地查驗,並製作查驗報告。
九、《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
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總局編寫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要求各單位們及時印發宣傳。宣傳材料主要內容有:
1、修訂原因:一是貫徹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需要。二是完善增值稅稅制的需要。三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四是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的需要。
2、修訂遵循原則:一是突出修訂重點,作為條例的有效補充。二是規範法律程序,體現稅收法規的嚴謹。三是公平稅收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四是彰顯權利義務,優化對納稅人的服務。五是便於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提高管理效率。
3 主要修訂內容:一是降低了一般納稅人門檻。二是簡化了申請認定的資料。三是簡化、完善了申請認定的程序。四是明確了辦理時間。五是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
4、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
十、《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
2010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3、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規定辦理。
十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有:
1、納稅輔導期適用的範圍有兩類: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騙取出口退稅的;(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納稅輔導期限縮短。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期限為6個月。
3、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輔導期將延長。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4、明確了納稅輔導期開始時間。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其他一般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5、輔導期結束後仍有可能繼續實行輔導期管理。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後,如果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稅收違法行為時,稅務機關將對其實行輔導期管理。
6、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稅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十二、《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
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
1、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3、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4、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5、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6、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7、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8、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停止執行。
9、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實地查驗的範圍,是指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企業範圍及實地查驗的內容。
10、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十三、《關於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10]144號)
2010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10]144號),明確:橄欖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十四、《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
2010年5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於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2、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4、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採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後重新辦理髮行。
十五、《關於停止海關代征進口產品增值稅信息錄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95號)
2010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停止海關代征進口產品增值稅信息錄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95號),決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關代征進口產品增值稅信息的人工錄入工作。
十六、《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1.部分鋼材;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3.銀粉;4.酒精、玉米澱粉;5.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6.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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