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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事故發生後,哪些人會被依法控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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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往往都會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全面調查,並控制相關責任人員。那麼,事故發生後哪些人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他們又將受到法律怎樣的懲處?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一)主要負責人、相關安全管理人員

  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企業相關管理人員: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等人員。

  以上兩類人員是企業生產行為的組織者、控制者與管理者,安全投入是否到位、生產安全條件是否能夠保障、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均與他們有關。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

  在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麼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第三方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諮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

  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政府安全監管人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如果由於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採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罰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11種:

  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

  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受到民事損害時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

  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

  為了制裁那些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來源:博晟安全/安全向前看、轉自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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