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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執法生出天價罰單

選擇性執法生出天價罰單 北方 http://www.gmw.cn 2011-12-17 11:47:06 來源:廣州日報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內蒙古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12月16日《南方都市報》)

  對李清並非假冒商標元兇,且獲利僅有1萬元的情況下,如此重判的確有待商榷。

  首先,判處李清假冒註冊商標罪有失公允。儘管只要使用了假冒註冊商標,其主體都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但李清所售假冒商品是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只是有償承接了別人假冒犯罪的行為,其並非假冒的真正元兇。李清不能作為這起假冒商標案的唯一違法主體而承擔所有責任。內蒙古相關法院理應責成或委託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以找到真正的造假主體,而不是棄本而治標,把李清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獨立的案件來進行宣判和重罰。

  其次,2151萬元的罰金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給予李清的罰金,應該依1萬元違法所得為基礎和標準。這個倍數顯然不可能高到2151倍。法院按「鄂爾多斯」、「恆源祥」牌羊毛衫吊牌價總價4300多萬元的近一半也就是2151萬元處罰,讓人看不懂。

  事實上,李清所遇上的,不過是一種選擇性執法。而正是這種對不同違法主體採取區別對待、有違執法公正的執法行為,讓人感到異常悲愴與糾結。(北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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