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陳俊生很多,離婚協議這些要點一定要記住

作者|史宏偉 編輯|小史哥

前段時間,一部《我的前半生》火熱開播。還是一如既往的老戲碼,小三、出軌、離婚。但,吃瓜群眾仍然看得津津有味。只能感嘆下:」人生如戲啊!「這看似老套的劇情,反而演出了許多人的辛酸。譬如前段時間王寶強的離婚,就鬧得沸沸揚揚。

看完劇之後,有人認為陳俊生是一名渣男。

作為出軌的一方,陳俊生先是許諾妻子「車子、房子隨便要」,可轉過頭來,就與妻子對簿公堂,絲毫不念往日情分,要求對方凈身出戶。

表面上希望成為兒子的監護人,實際卻準備把兒子丟給父母養,一心一意和小三組成家庭,想著如何才能當個合格的後爹。

在法庭把房子和車子宣判給前妻之後,他厚著臉皮找前妻子君求情,說「我給你按揭一套小的,你這套大的讓我們來住,你能不能念點舊情……」

話題有點跑遠了!本文回到正題。要想和平離婚,起草一份合法有效且雙方都認可的離婚協議是很關鍵的。

在《離婚律師》中有一句話:

婚姻以前是沒有的,家庭很早就有了,在母系氏族時代就有家庭了。後來人類有了私有財產,人類要把自己的私有財產傳給下一代才有了婚姻。婚姻根本就不是為了愛情而生的。

當然,這句話是要證明財產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如何分割財產,是離婚協議中的重心所在。一份離婚協議的起草,要遵循可操作性這個原則,忌諱籠統概括得規定。

一、離婚協議中,如何合理得分割財產

1、房子

房子可能是所有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財產。離婚協議中對於房屋分割的條款,應該遵循參照法律規定且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

對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大家可以查閱最高院對於婚姻法的解釋。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況。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房產的分割完成後。因為離婚這件事,雙方都會存在怨言。為了協議的履行,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應當約定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2、車輛

夫妻共有車輛,一般是指夫妻共有車輛。通常做法是產權歸一方,由另外一方給予補償。其中有一個關鍵點是車輛價值如何確定?分割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準。車輛屬於動產,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折損。雙方可以通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

3、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存款的分割,雖然看似簡單,實則不然。因為存款不透明或者一方存點私房錢,使得存款的分割存在一些難點。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所以建議最好不要採取」各自存款歸各自所有「這樣的概括式寫法。可以將將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一一列出。然後,再進行分割。同時,約定如果一方隱瞞存款,需要承擔少分甚至不分的懲罰措施。

4、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公司股權的分割,因為因公司性質的不同而處理也不同。

首先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符合幾個特徵:

1、該投資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取得的。

除此之外,如果通過繼承、受贈取得的股份(未明確說明繼承或者受贈屬於夫或妻一方),或者在婚前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夫妻在公司、企業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法院對於夫妻共有股份的處理,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關於合夥企業份額的分割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規定、婚姻婚姻法解釋(二)第15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規定。

通常都可以適用的約定: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雙方協議並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當然,可以視情況不同來合理約定。如一方要分割合夥企業份額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可以約定將份額進行分割後進行工商登記。

5、投資權益分割約定。

一方有股票投資、貴金屬投資、期貨投資等情況,在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這些權益的詳細信息。

如要分割一方的股票,應在離婚協議時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因為這樣的情況比較隱蔽,可能存在隱匿財產的情況,也要約定隱匿財產的違約責任。

6、關於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離婚協議首先要明確雙方的各自數額,然後由一方補償另一方。

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前段時間,婚姻法第24條受到了猛烈了抨擊。為此最高院發布一條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那怎麼來確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前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

首先,應當看夫妻是否有舉債的合意,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決定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否存在舉債的合意,那就要考慮此筆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消費。家庭消費包括以下方面:用於家庭消費品的購買,比如用於購買車輛、償還房貸、購買家庭日常消費品;用於孩子的教育投入;用於老人的贍養和醫療等符合一般人認知的消費。

所以,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那些是共同債務務以及約定好處理方式,還要約定一方隱瞞債務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承擔。

三、子女問題以及戶口問題

1、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對於撫養費的約定,可以本著誰能力多負擔點的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約點,要注意以下幾點:

1、付款數額。應當考慮到不同年齡段的費用差別。

2、時間節點。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但是也要考慮大學費用的承擔。

3、付款節點。可以約定具體的時間支付節點以及相應的處罰機制。對於要求一次性支付,一般需要另一方同意且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2、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

在離婚協議中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要有明確約定,也可以約定孩子假期的探望權。對與探望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

3、戶口遷移問題

對與戶口的遷移,離婚協議的約定一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將戶口遷出,且要約定戶口遷出義務方拒不遷出懲罰措施。

四、幾個應當注意的問題

1、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協議方能生效。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則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只有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2、沒有法定事由,不得反悔。

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生效。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事後反悔且沒有法定事由,其變更或撤銷的訴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書這類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協議,在簽署之前要慎重考慮,避免出現事後無故反悔的情況。

3、存在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問題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後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另有約定。若在辦理離婚手續後,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於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4、遺漏財產的分割問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具體到離婚協議中,可以如果約定如果發現有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可以另行分割並以書面協議確立之。

5、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在離婚協議中應當約定隱瞞轉移財產的責任。在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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