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民事審判實務之夫妻共同財產方面

夫妻之間小打小鬧是情趣,一旦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來那就是家庭情感危機爆發了。這時候,多數人都是現實主義的產物,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得分清,下面跟著小編去認識了解一下實務中法院怎麼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問題吧!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應否提供擔保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私房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區分情況:(1)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2)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採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於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注意: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並未被採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婚後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在婚前或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係循序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

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之地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

仍應負連帶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制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

在案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諧穩定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責編 | 白芷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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