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劉忠林「故意殺人案」經歷羈押25年,再審歷時6年後改判無罪」?

原文:劉忠林「故意殺人案」改判無罪:羈押25年,再審歷時6年


還有五周殺人案

https://zhuanlan.zhihu.com/p/35586183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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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哪裡到來了?

大家都在說什麼正義不會缺席,只會遲到。我想問你們一句,正義哪裡到來了?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20多年,至今沒有認罪伏法,屈打成招,行刑逼供的人至今沒有被處罰,正義從哪裡來的?

剛看了新京報的報道視頻,說真的看了之後心裡非常難受。

視頻中的劉忠林看起來老實巴交的,一看給人的感覺就是農村裡那種話不多,只知道蒙頭幹活的小夥子。

從死緩蹲獄羈押25年,到2016年出獄,再到今天被判無罪,這25年和出獄後的兩年誰能真的感同身受,切切實實體會到失去自由被冤枉成殺人犯的感覺?

記者問劉忠林出來之後想做什麼工作,劉說打算做維修的工作,聽到之後我還是心裡微微一顫的。一方面因為劉雖然從2016年已經出獄,但那時候其身上背的殺人犯罪名還在,他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有案底人家直接不要他,連找一份工作都很難。另一方面是我第一反應維修工作不體面,但在他看來已經知足了,因為他可以直起腰桿的工作了。是啊,一個被關了25年的人還能有什麼資格找體面的工作呢?

如果當初他沒有被冤枉入獄,如今的他說不定過得又是另外一種截然不同的生活。他可能飽讀詩書,魚躍龍門,成了一個成功的商人,也可能跟他自己說的開個小超市,娶妻生子平平淡淡一生。但即使平凡普通又怎麼樣,至少他是自由的。

慶幸的是,在出獄兩年後他終於被改判無罪了。

不幸的是,他用25年的牢獄時光和多年的申訴奔波才換來一個本就屬於他的清白。

終得清白,應該高興的,但又是應該怎樣的高興呢?

我不知道他在這中間經歷了多少曲折和不堪才換來自由,但我還是發自肺腑的替他高興,因為有結果總比沒有結果好啊。

從一開始我已經心理做好了準備,去了解案件的詳細過程的,但在認真了解之後,還是驚的我說不出話。

下圖是新聞中劉忠林2010年在吉林監獄中的照片

這是怎樣的折磨和怎樣的逼供?劉忠林是出獄,是被判無罪了,但這件事就能這樣結束了嗎?

不能!

良心驅使我,讓我無法接受這事就這樣結束了。

必須要找出當年逼供的人!他們這樣做和殺人者有何分別?他們隨意抓人頂包視人命如草芥,也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這算什麼?肆意踐踏法律,無情踐踏劉的權利,對得起天地良心嗎你們。從採訪中我們就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劉忠林所經歷的一切是如何令人髮指。讓我覺得,能夠講出來事已經克制了很多,那些沒講出來的呢?一條人命,就這樣草草拿來抵命了嗎?

我不禁想問一句,你們抓劉真的是為伸張正義?如果被害人能說話,我相信他也不希望隨便拿個被冤枉得來頂包吧?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吧?肯定不會的,因為我相信他也是個善良的人,畢竟好人才短命啊。

在看到劉忠林監獄的照片,當時我就有種頭皮發麻的感覺,我在想劉忠林之所以如今能夠沉冤昭雪到底是偶然還是必然?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別人身上,別人是否能夠像他一樣真的為證清白努力到今?一直不屈不撓只為維護正義,只為沉冤昭雪?怕是寥寥無幾啊。所以我覺得他的出現只是偶然。跟他一樣經歷的相信也不是只有他一個,那那些人呢,他們是否也能夠沉冤昭雪?我不知道,也不敢知道,因為我會良心不安。

幸虧劉被判死緩最後改為無期,如果是沒有呢,他如果不幸冤死呢?還有人會講出這一切嗎?還有人會為他努力嗎?我想不一定會了,畢竟死都死了,活著的人還得為了生存。

再看最近譚被跨省追捕之事,不禁想說依法治國真的路還很長啊。

如果你想問我什麼時候正義才算來了,我覺得只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時候,正義才算來了。

所以,改判不是終點。

看好多人爭論是要大國崛起還是要小民尊嚴,我很想說這有什麼可爭論的。

大國真正崛起的體現不正是小民更有尊嚴了嗎?只有小民的尊嚴得到尊重,大國才能真正崛起。如果你我他這樣愛國守法的小民連活著的尊嚴都得不到尊重,還如何為國效力?

所以請記住,你所認為的國,離不開一個個斗升小民的努力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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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麼多人關注,再更一些。剛才又去關注了下案件,發現到今天為止案發時間太過久遠,好多關鍵人證和物證已經很難考究了,本想做死者DNA檢測卻發現被害人屍骨離奇失蹤,想必此事最終結果也只能是目前這樣了。另外根據其他答主分析所說,當時出於嚴打時期,從重從嚴處罰,劉忠林被判死緩,相信當時也是有人為此做了努力的。

有人說當時是嚴打期間,這個不可否認!但是嚴打的要求是什麼,從嚴從重從快判決。國家的要求很明確,從快是對於任何案件足夠重視,從嚴從重指的是在證據支持有罪的情況下,從嚴從重進行判決,以儆效尤。但是,劉忠林案本就證據不足,還存在逼供現象,所以不能把一切都歸咎於嚴打。

同知友評論的,目前司法環境的確也在變好,這是不爭的事實,要不然劉忠林也不會被還清白。

其次這事發生在20多年前,寫此貼是想呼籲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當初具有逼供行為的有關人員,並儘力追捕真兇,給蒙冤者和受害者一個交代。

大家比較關心的申請國家賠償的事,央視已經報導了,劉忠林在法院出來之後就有國家賠償單位的領導聯繫他了,說他的情況符合申請賠償的標準,已經為他申請了。

最後,我也希望未來國家越來越好。


本案關乎時間,本案中也有一些有趣的「時間」:

1989年8月8日,死者被殺害。(當時並沒有人知道)

1990年10月28日挖出一具女屍。從殺人到屍體被發現,花了1年零倆月零20天。

1990年10月29日,劉忠林被遼源市東遼縣公安局帶走。發現屍體後屍檢偵查破案抓人只要一天。

1994年7月11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查案和判決花了4年。

1995年8月8日核准劉忠林死緩。又過了一年。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再審。再審的立案,花了7年。

2018年4月21日,再審宣判。再審過程花了6年。

這些日期很有意思。

回過頭來,抓人只花了一天,看起來就不像是那麼回事了。

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劉忠林反覆翻供(口供對不上)導致一審花了4年。(主要是劉忠林猜不透被害者究竟是怎麼死的。猜了4年公安才滿意。)

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隨便抓個人來頂罪。

我一個鄭州的朋友的二舅,就是在同樣的刑訊逼供下(戳指甲)認了兩條人命,直接被槍斃了。

他說他實在是受不了了。只想趕緊死了算了。

再審光是立案就要7年。

再審過程要6年。

多數頂罪者,已經死了。

更有意思的是,本案真兇逍遙法外29年,從未被司法所打擾。


謝邀。

在中國,部分辦案人員在偵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極端重視訊問筆錄(口供),喜歡把人關起來慢慢審。

為什麼這樣呢?

口供屬於直接證據,突破了口供,往往就可以全面、具體的體現整個案發經過,然後根據口供,就可以較為容易的找到相關物證,製作相關的勘驗筆錄等,完善整個證據體系。

然而,並不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會如實供述的,特定的案件,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本就是錯抓錯捕的無辜者,如實供述的東西,難免與辦案人員的要求相差甚遠。

這時候,如果辦案人員有罪推定,或者另外有著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條件允許,刑訊逼供就應運而生了。

對於偵查人員來說,刑訊逼供就像他的影子,永遠都無法擺脫的。

那怕某天,我們國家進入法治社會了,也就只能減少,不可能滅絕。

劉忠林算是不幸之中有大幸了。

眾周所知,我們國家刑事案件翻案的正常模式是"真兇再現″、"亡者歸來"。

劉忠林案並不屬於上述情形。

能夠突破正常模式,你說他是不是像買中六合彩一樣的幸運?

這也是以鐵一般事實告訴我們,司法獨立的極端重要性。

你不要認為當時審判這個案件的法官是不知道這個案件是有問題的,如果你這樣想的話,那你就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了。

其實直接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心裡明白的很,估計是迫於壓力,判不了或不敢判無罪,他在判決書里敲上自己名字的時候,內心估計奔騰著幾萬個的草你馬。

因為沒有受到干涉,司法獨立的話,法官的本能就會公正審理案件,就會判無罪的,沒有人喜歡像孫子一樣,被牽著鼻子走。

但是,在中國,很多時候,判有罪容易得很,判無罪就難了,尤其是在那個年代。


這種問題很政治性。。。

先來聽聽劉忠林接受媒體深一度採訪所說的話——

深一度:這個案子當年怎麼跟你扯上關係的?

劉忠林:我也不太清楚,反正就把我抓了。抓了之後就說是我殺的。我說沒殺人。打我,讓我承認。

深一度:怎麼打你的?

劉忠林:一開始就是扒了衣服,後來上細繩勒著,那個也挺受不了,但我還挺著。後來拿竹籤扎我手指甲縫,我受不了,就招了。完了我說,用尖刀殺的,(他們說)不對。用菜刀殺的,不對。用鉗子殺的,不對。我說用棍子殺的,也不對。我說,那你說擱啥殺的?他們說,你不是用石頭殺死的嗎。我說是的,用石頭。

深一度:這些事你跟檢察官、法官說過嗎?

劉忠林:提過,法庭上還提過。不好使,採納人家,不採納我。問我要不要請律師,我說要請,但是一審開庭我沒有律師。判了之後問我上不上訴,我說要上訴。也沒給上,沒有二審直接核准死緩了。後來才知道,這種故意殺人案的被告人必須有律師

我們能夠從中得到這幾個信息:

1.公安人員明顯知道劉忠林不是此次事件的罪犯

2.公安人員對劉忠林進行了逼供

3.法院的檢察官偏向執法人員

▲劉忠林展示所受的傷

我們再來看看劉忠林的律師怎麼說——

張宇鵬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說,他本人是在2015年才接手劉忠林案件的再審,但第一次會見後,他感覺這個案子有問題,「沒有犯罪現場、沒有作案工具,只有言辭證據,而在案證言矛盾的地方太多了。」

張宇鵬說,除了劉忠林的有罪供述,村民江某的證言是劉忠林被定罪的關鍵證據,並且看似是一個無法推翻的鐵證。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江某的證言有很多疑點:比如江某證言中稱劉忠林是在春天種土豆時告訴她鄭殿榮懷孕,在東北栽土豆的時間大概為3、4月份。鄭殿榮的死亡大概是8月份,死亡時懷有4個月的身孕,也就是說鄭殿榮自己也只能在5月份才知道自己懷孕的情況,而江某證實劉忠林在3、4月份就告訴她這一情況,是非常不現實的。

能知道的內容:

1.沒有犯罪現場、沒有作案工具,只有言辭證據

2.村民江某的證言是劉忠林定罪的關鍵證據

3.江某的證言存在很多疑點

▲劉忠林案一審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我們再來看看劉忠林的有罪供述——

劉忠林自己的有罪供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勝枚舉:

1、比如偵查機關發現鄭殿榮有來源不明的化妝品後,劉忠林才供述自己給過鄭殿榮化妝品。實際上劉忠林是全隊公認的窮小子,根本沒有經濟能力送鄭殿榮物品;

2、比如在偵查機關了解發現屍體的現場挖出煙嘴的情況後,劉忠林才供述自己故意在案發現場埋藏煙袋。實際上現場挖掘出來的是抽捲煙使用的煙嘴,劉忠林供述的是抽煙葉使用的煙袋鍋,根本不是同一物品;

3、再如偵查機關調查鄭殿榮是被他人用自行車綁架走,劉忠林就供述了自己在案發後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臣。實際上劉忠林是在案發前就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臣,案發時其根本沒有自行車

「經過比較可以發現,劉忠林的供述隨著偵查機關對案件證據的調查情況不斷發生變化,在內容上根據偵查機關調查的進展情況而不斷迎合偵查機關。」張宇鵬說。對此,劉忠林至今回憶起來,仍會感嘆:「我就是受不了折磨,我就招供,但是我說的不對,怎麼說都對不上,到現在我說的和判決有些東西還是對不上。」

我們能從中看出什麼?

1.存在這麼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法官竟然沒看出來?

2.劉忠林的供述是不斷迎合檢查機關的調查情況

3.期間受過折磨

▲吉林省高院外,劉忠林(左)與表姐夫王貴貞

最後,依據以上內容我猜測一下三種可能:

1.公安局知道劉忠林不是兇手,但是想快速破案來獲得上級領導嘉賞,和平息媒體風波,而隨意抓捕的替罪羊。

2.公安局同樣知道劉忠林不是兇手,但是為了袒護正真的兇手而隨機抓捕的一個替罪羊,公安部一直在迫使劉忠林認罪,掩護真正的兇手。

3.公安局同樣知道劉忠林不是兇手,但是為了袒護正真的兇手而隨機抓捕的一個替罪羊,法院人員也參與其中對真正兇手的掩護和對劉忠林的故意定罪。

好了,就到這吧。

不管真相是怎樣,我們能知道的是,真正的兇手依然在逍遙法外,而劉忠林也犧牲了自己26年多的歲月,受害人的家屬也沒能得到一張合理的答卷。


從鴻茅酒業的跨省抓人,到今天劉忠林的冤假錯案,人民的權益始終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中國有13億人口,你可能會覺得魔鬼找你的概率會很小,可一旦發生在你身上那種毫無招架之力的感覺,你有想過去維護自己的人權嗎?一個健全的法律,才是人民最基本的保障。


謝邀,轉發一篇文章,是我的好兄弟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寫的。

作為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其意義遠不止於此。結合近幾年來陸續平反的一系列冤假錯案,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冤假錯案究竟是如何鑄成的?

在此之前,讓我們來捋一捋,刑事冤假錯案都有哪些典型分類。

看點一:刑事冤假錯案的典型分類

(一)「亡者歸來」型

1、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生於1966年3月7日,中國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原是當地派出所治安巡邏員,1998年因涉嫌殺害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事後女兒輟學、其母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時曾被扣押。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他披露當時因不認罪被毆打了十天十夜,事件轟動全國。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獲得余萬元國家賠償。

2、河南趙作海案

趙作海,生於1952年,河南省拓城縣老王集鄉一村民。1997年與同鄉趙振晌打架,後趙振晌離家出走,被爆失蹤,而不久後該村發現一無名屍體被誤認為是趙振晌,趙作海遂作為是兇手被判入獄。1999年5月8日,公安機關以趙作海涉嫌殺害同村村民趙振響予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省高院經複核,於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決,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決。2010年4月30日趙振響回到趙樓村,證實這系一起冤案。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2010年5月8日下午,省高院召開審委會會議,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審委會決定:一、宣告趙作海無罪。二、省高院連夜製作法律文書,派員立即送達判決書,並和監獄管理機關聯繫放人。三、安排好趙作海出獄後的生活,並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二)「真兇再現」型

1、雲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處民警王曉湘與昆明市路南縣原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槍殺在一輛微型車上。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將被害人王曉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刑事拘留。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杜培武以其沒有殺人,有罪供訴是在刑訊逼供下所作出的虛假供訴為由提起上訴。1999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院二審後,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年執行。1999年11月12曰杜培武被投入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隨著楊天勇殺人搶劫案件的偵破,證實該案的真兇是楊天勇等人,意外地洗清了杜的冤屈。2002年7月6日,雲南省高院判杜培武無罪,並釋放。至此,杜已在獄中整整呆了26個月。

2、浙江蕭山五青年案

1995年3月20日,蕭山農墾一場發生計程車劫殺案,司機徐彩華遇害 ,財物被搶。

  1995年8月12日,蕭山坎山鎮發生計程車劫殺案,司機陳金江遇害 ,財物被搶。

  1995年10月5日,蕭山市田孝平持刀搶劫被交警當場抓獲。

  1995年11月28日,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王建平分別被警方帶走。

  1996年9月28日,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王建平、田孝平等5人被批捕,關押在蕭山看守所。

1997年6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蕭山市法院的刑事審判庭舉行了第一次庭審,只有田孝平認罪,判處無期徒刑,而其他四人均不認罪,併當庭翻供。

  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一審,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3人被判死刑,朱又平被判死緩,田孝平被判無期。前4人上訴。

  1997年12月29日,浙江高院終審,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等3人改判死緩,朱又平核准死緩。

  2012年,杭州警方發現1995年3月20日搶劫計程車司機案件新線索。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立案複查,5月22日,被鎖定為真兇的項生源在嘉興中院出庭受審。庭審現場,項生源如實供述了自己傷害徐彩華的犯罪過程。同一天,田偉東等人接到了浙江高院的再審決定書。

  2013年1月11日,田偉冬刑滿釋放。2月1日,朱又平假釋。2月4日,陳建陽假釋。2月6日,田孝平假釋。4月28日,王建平假釋。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

(三)「疑罪從無」型

1、福建一家五口殺人碎屍案

2003年4月6日,福建寧德發生一起殺人碎屍案件。被告人繆新華與被害人楊某曾繫戀人,後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繆新華到楊某母親住所找楊某的兄長楊某某,下午2時,繆新華遇見楊某,雙方短暫交談後各自離開。當晚9時許,楊某從其母親住所外出後失蹤,其隨身佩戴首飾,並攜帶電話本、鑰匙。同月19日,在柘榮縣城郊鄉一廢舊房子發現屍塊,經被害人親屬辨認並經相關鑒定,確認死者系楊某。

案發後,繆新華被認定為殺害楊某的犯罪嫌疑人,繆德樹等4人被認定為幫助分屍、毀滅證據。2005年8月,寧德市中級法院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繆德樹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別判處8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6年4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維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各原審被告人以未實施殺人、包庇犯罪,原判錯誤為由,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7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再審決定,於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福建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繆新華殺害被害人楊某,並夥同原審被告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分屍、拋屍的事實缺乏客觀性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前後之間,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之間均存在無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證據的佐證,且其他定案證據亦存疑。故原判認定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五原審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繆新華故意殺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包庇再審一案,依法宣告繆新華、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無罪。繆新華被當庭釋放。

2、聶樹斌案

1994年8月5日,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在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遭強姦後身亡,時年20歲的原鹿泉市綜合職業技校校辦工廠工人聶樹斌,被警方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於1994年10月1日被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天後,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從被抓到被執行死刑,前後不到7個月。

2005年,另一命案的被告人王書金供述曾強姦殺害聶樹斌案的被害人。此後,河北政法部門啟動對聶樹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案做出二審宣判,裁定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

2014年12月12日,山東高院立案複查當天,該院複查工作合議庭法官會見了聶樹斌近親屬和其代理人,依法向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送達了立案複查決定書。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對聶樹斌家屬作出國家賠償,賠償共計268萬餘元。

縱觀近幾年來平反的重大冤假錯案,真正因「亡者歸來」、「真兇再現」而獲得平反的案件寥寥無幾,大部分都屬於「疑罪從無」型的案件,除以上所列舉的兩個案件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還有浙江蕭山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福建莆田許金龍等人搶劫案、福建福清陳夏影等人綁架案、雲南巧家縣錢仁鳳投毒案、海南海口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安徽蚌埠於英生故意殺人案、甘肅定西陳琴琴故意殺人案等等。

看點

二、冤假錯案是如何鑄成的

關於冤假錯案的成因,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研究、著述頗多,但大多不外乎刑訊逼供、制度缺陷、辦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認識偏差等云云。他們說的也都對,我也說不出來新的東西,故準備另闢蹊徑,嘗試從另一個新的角度來剖析冤假錯案是如何鑄成的。

通過對以上冤假錯案的分析和解構,我發現,冤假錯案的鑄成,固然與相關的司法制度方面的不足與缺陷密不可分,但在根本上,是由於我們的司法活動在社會秩序和個案公正上出現了價值選擇的嚴重失衡。在諸多的冤假錯案的背後,都表現出了對社會秩序的盲目苛求和對個案公正的極度漠視。

這裡,我所說的社會秩序,是指當案件發生後,通過對案件的儘快審理和判決,在一定的範圍內將受到破壞的社會秩序以及人們的心理刺激限制在社會可控的範圍內,即「案結事了」的狀態。在這種觀念的指引下,為了對社會各方都有所交代,為了某種「大局觀」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司法活動往往只注重表面的社會秩序的穩定,主觀追求「案結事了」的辦案效率,於是又有了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等一系列的帶有功利主義色彩的考核指標,甚至「命案必破」的錯誤理念,希望新出現的案件都能夠得到及時審結,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在證據與事實仍有很大的漏洞甚至不清的情況下,仍然對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作出無法補救的決斷。

近年來平反的一些冤假錯案,從結果來看是舉國轟動、大快人心,但事實上,這些案件的平反,基本上都經歷了數十年的不懈抗爭與漫長等待。「亡者歸來」和「真兇再現」聽起來很刺激、很傳奇,但傳奇終究是傳奇,傳奇就意味著極少數,就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亡者」並沒有歸來,「真兇」亦沒有再現。至於那些「疑罪從無」的案件,背後的辛酸又有誰人知?

我始終認為,這些個案即使平反,亦無公正可言。因為,它本來就應該是這個樣子。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只不過是為了不讓它繼續錯下去。

我們都知道,法律正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個案公正來實現的。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然而,在眾多的冤假錯案中,我們看到的正是個案公正的嚴重缺位。這種個案公正的缺位,突出表現為對重大是非黑白的顛倒以及對個案之中的受冤屈的當事人的人權的侵害。這種個體人權的侵害,有的是直接地表現為刑訊逼供、威逼利誘等不正當的取證手段,有些則表現為不公正的法庭審判,以及長期的牢獄之災所帶來的身心的巨大折磨,包括家人親友等所承受的巨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折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題為《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稱,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法官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現實的情況是,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

這種壓力來自於哪裡?我想,大概就是為了對各方面都有一個交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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