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滴滴打車懸賞百萬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並公布個人身份證號?

滴滴打車懸賞百萬嫌疑犯的相關信息。但是懸賞並未說明有相關部門許可,這樣做雖然能夠懲奸,但是否合法呢?


一名空姐下班後預約滴滴順風車竟然被殘忍殺害!目前,警方已經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空姐搭乘的滴滴順風車司機。截止當前,該司機仍未歸案。滴滴在公開道歉的基礎上,又發出了公開懸賞。

事件被害人是一名 21 歲的空姐,她於 5 月 6 日早上在鄭州空港區搭乘了一輛滴滴順風車前往市區,隨後與家人失聯。昨日滴滴官方給出回應,表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句話很模糊,畢竟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網約車的業態很多,包括專車和順風車等。法律上,滴滴平台跟專車司機是勞動關係,跟乘客是承運關係。專車司機如同計程車司機,是代表公司履行與乘客的承運協議。順風車則不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同時結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內容可得知,滴滴平台跟司機、乘客之間是居間服務關係,是信息中介和信息發布平台。乘客與順風車司機之間才具有承運合同關係。

基於二者關係的不同,如果專車司機和計程車司機傷害乘客,乘客有權要求公司就民事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順風車,由於滴滴僅僅是信息中介,需要盡到的是信息審查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比如核實司機身份信息,是否有駕駛資格、車輛是否安全等。而這些核實只能是形式上的,比如核對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等。在具有直接加害人的情況下,即便平台有過錯,也只需就民事賠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本案中,順風車司機的個人信息完全真實。因此,滴滴平台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那麼主要責任人應為兇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責任並不大。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對於滴滴平台應屬意外事件。雖然把偶發的刑事案件完全歸責於滴滴並不妥當,但滴滴仍負有道義責任。如今滴滴公開懸賞,積極配合警方追捕兇嫌,實際上是滴滴主動履行道義責任的表現。公眾應予肯定。

不過,在滴滴公司發布的百萬懸賞令中,滴滴將順風車司機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電話等個人信息也一併公布出來並不妥當。有網友尋著這些線索,開始進行「人肉搜索」。涉事司機的支付寶頭像、身高、體重、愛好,甚至QQ空間里數張私照都被扒了出來。雖然滴滴公司和網友的行為是建立在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但似乎仍有更妥當的做法。

滴滴可以把順風車司機的信息提供給警方,但沒有權利向全社會公布。而網友的「人肉搜索」行為也存在爭議。如果通過公開渠道搜索到司機信息,這並不違法。但如果是藉助特殊渠道,泄露當事人及其好友原本不公開的私密信息,就明顯越界了。對於公眾而言,更理性和恰當的方式是,一旦發現嫌疑人曾在哪裡出現,獲悉其蹤跡的線索,可及時向警方提供,而不是進行人肉搜索。

當然,如果真的有人向滴滴提供涉案司機線索,足以協助警方找到涉案司機,那麼滴滴必須向線索提供者支付賞金。如果滴滴反悔,線索提供者可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滴滴支付。

總體看,網約車不比傳統計程車更不安全,只是網約車是新事物,關注度更高。很多時候,乘客在深夜選擇從滴滴平台搭乘順風車,是出於對滴滴平台的信任。這種信任,客觀上要求滴滴提升准入門檻,加大安全保障。

網約車應以此為戒,進一步提高信息審查力度,使用導航和定位系統,對行車路線進行監控,並給乘客提供便捷的安全求助機制。

至於刑事犯罪,這更多的是整個社會層面的問題,不能苛求滴滴公司確保其司機永遠不犯案。罪責自負是刑事追責的根本原則,期待警方早日將兇犯緝拿歸案並嚴厲問責,以此告慰逝者。


滴滴不行了,一直負面新聞太多。最近是接二連三的。

很快就會有比滴滴做的好的多家網約車公司出來了。


你這個想法非常法制,但是並不近乎人情。如果你這種想法的人多一些,國家的法制化程度會好很多。滴滴公司作為非官方的公司,泄露公民(犯罪嫌疑人)身份證號碼是不合適(不合法)的,而且對於偵破案件幾乎沒有正面的幫助。


1、偵查階段,刑事訴訟參與人不能向第三方透露案情。不僅包括律師向案外第三方泄露案情,還包括警方、檢察院向案外第三方泄露案情。

這,說小點可能造成串供;說大點就是有罪推定了。這樣就與所謂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相悖的;至少在證據材料沒有收集確實充分的情況下,這種懸賞有擾亂視聽混淆視線之感,形成所謂的輿論審判

從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來看,很難直接由註冊時提交的身份證信息推導出犯罪分子就是身份信息所指向的人。

總之,這與以庭審為核心的司法改革肯定就是背道而馳的。

2、刑事訴訟中,有權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只包括警方、檢察院;法院應該只能要求被告到案。那麼說嚴重點,此時社會公民或法人單獨發布針對特定人物(含有姓名和身份證號)的懸賞顯然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了。再深入提一句,在國家沒有授權公民或法人發布類似針對特定人群的懸賞,那麼很有可能下次受害的就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

所以,事關你我。

3、我很好奇這種懸賞是否經過其合規部門進行合規審查,以及什麼樣的合規官員會批准這種懸賞呢?如果由此導致股東利益因此而受損,會不會承擔賠償責任呢?

4、可能上述分析有些人會覺得教條和迂腐,那麼用一個簡單的比喻還原這個行為:這行為就好比大家打麻將洗牌並重牌的過程中,某個人直接把牌按照自己的「利益」給重好了。

呔,這,還打毛個麻將呀?


應該不合法,但是犯罪嫌疑人除非起訴滴滴,滴滴這就叫痛打落水狗吧,資本家趕忙和它撇清關係,自證清白,挽回名譽


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除非當事人起訴他,否則不會有任何影響。


我也想問,因為今天看到環球批判了一番滴滴,說只能稱之為嫌疑人,說這樣不合法,只有警方才能這樣做,又說這樣不利於案件偵破。

所以到底滴滴做法可不可取呢


同樣想問,我感覺我就像個法盲。。。這個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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