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應該準確理解

如何準確理解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區別

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發出指令的業務中樞機構所在地,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是執照登記的法定事項。

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是執照登記的備案事項,兩者無論從登記內容還是登記功能上都有所不同。

在通常的情況下,企業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是在同一地址,例如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其辦公機構設立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內。

但是部分企業在經營實踐中往往很難將全部的經營和行政、研發機構集中在同一地點,例如從事製造業、加工業的企業原有登記註冊住所的經營場地出現不足,因而向外擴張,增加生產車間,從事批發、零售的個體經營戶在註冊住所外租用廠房作為倉儲、配送的實際經營場所,出現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其登記住所之外隨意增設生產經營場所的現象。

  增設經營場所需備案或設立分支機構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並不意味著企業只要登記註冊一個住所,就可以隨意在其他地址增設經營場所,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從事需經許可部門審批的經營項目,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在經核准登記的住所沒有本企業的機構和人員,而在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從事經營活動,這種行為構成「異地經營」情形,屬於「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目前多地出台的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經營範圍設立多個經營場所,根據住所與經營場所是否跨區域分別向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備案或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經營場所可與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企業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簡化登記並不等同於完全允許「住改商」:

   部分行業可以允許「住改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應當按照企業所在區域、從事行業、經營項目等對住所(經營場所)需求、人員流動、環境污染等的影響,分類對待,寬嚴結合。

  準確理解「簡化登記」和「住改商」的關係:一方面,「住改商」可以降低創業成本、方便就業;另一方面,餐館、維修、培訓、物流等經營主體大量地進駐到住宅區,在給居民帶來商業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油煙污染、雜訊擾民、侵佔公共資源、破壞公共秩序等問題,影響居民生活。因此,出於社會管理的需要,並非任何場所都可註冊為企業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民法》、《物權法》,各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住改商」的合法性規定了兩個條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為住宅的,仍然應當依照《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就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徵得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並向工商部門提交相關書面承諾。

雖然部分省區市出台的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對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作了「允許文化創意、網路技術、電子商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的企業可以依法將住宅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等類似的規定,但是仍然缺乏明確的行業清單和操作細則。

各地政府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等確定和完善允許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行業清單和審批細則,將清單或目錄向社會公開,清單目錄之外一律不得批准「住改商」。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城鄉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等,對允許清單進行更新調整。

  準確理解「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申請人提供簡單準確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進行設立(變更)登記業務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的住所證明。國家工商總局在2009年印發的《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以下簡稱《提交材料規範》)中對使用已取得產權證明的自有房產(租賃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明的城鎮(非城鎮)房產、出租方為賓館飯店、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登記需要提交的產權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從目前各省區市已出台的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管理辦法來看,各省區市均未取消申請人在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和相關產權歸屬證明文件的規定。有的管理辦法繼續沿用《提交材料規範》規定的六類住所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有的管理辦法在《提交材料規範》規定的六類住所登記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如使用被列入徵收範圍內的房屋,使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房屋,使用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房屋等。

  由此可見,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並不等於完全取消對住所登記需要提供相關權屬、使用證明文件的規定,而是要求各地政府、登記機關對申請人進行住所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進行進一步區分對待、細化種類、簡化程序,目的是讓申請人根據其計劃使用的場所的性質種類,通過提交最簡單明了但又最關鍵準確的證明材料,確認該場所作為其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

  申請人對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負責

  住所登記改革方嚮應當是明確工商部門對住所合法性的審慎審查邊界,明確工商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對住所管理的職責劃分,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企業自行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登記,登記機關不再審查

  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的職責主要是對申請人是否享有住所的合法使用權進行形式審查,對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相符的情況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依法進行公示。房管、住建、規劃、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其他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房產用於經營用途是否符合規劃、住所(經營場所)是否符合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法定要求進行實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各部門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存在的違法行為錄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示。

  各省區市出台的管理辦法中均有「市場主體對其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所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依規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等規定,這體現了各地政府、登記機關對住所登記制度改革內涵精神的正確認識。

   □江蘇省崑山市市場監管局 孫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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