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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_第2頁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06-09-29 09:43:00 ]作者:張明芳編輯:studa20

第三,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特徵,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平等性決定的。平等性是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點,表明當事人在這種關係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按照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即因為它不僅使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壞,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後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只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給予間接損失的賠償,才能使權益被損害的另一方的利益得到恢復或彌補,也只有這樣才更能體現民法的權利義務的平等性;

第四,從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實踐中人們道德及正義的觀點去評價當事人行為標準。法律只能體現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遺漏地明確規定什麼行為後果是公平的,什麼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則就成為道德及正義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16]要使公平原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體現,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時就應當把握一個「度」,以權衡雙方的利益關係。締約過失非違反方是法律應當保護的,也是法律應當支持的。支持締約過失非違反方的間接損失,正是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只有使締約過失非違約方的間接損失得到合理的保護,才能體現雙方當事人利益均衡。

(三)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有的甚至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難把握。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的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即受損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但該原則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除受損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其他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則應限於締約過失方可預見的範圍內,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實際履行時可以預期得到的平均利潤。3.有因果關係,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對方造成的,即使有損失對方也不承擔責任。4.因一方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其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締約過失方來承擔。5.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考慮超出履行利益的損失部分,但應嚴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6.原則上精神損失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

四、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

所謂的責任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衝突的。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在民法中,責任競合主要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及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責任競合的產生是由一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致;第二,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種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定,並符合法律關於數個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第三,數個責任彼此之間相互衝突,即一方面是指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後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相互衝突意味著數個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應相互並存。[17]

締約過失能夠產生獨立的請求,但締約過失責任畢竟只是一個補充性的民事責任,它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責任方式。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同法並未作明確規定。如果實踐中發生因締約過失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及合同上的請求權競合,則應允許當事人從中選擇對其更有利的一種請求權(訴因)提起訴訟,以利其及時獲得充分賠償和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某甲到商場購物時,走在剛拖完的地板上,摔倒了造成了醫藥費等損失,甲就有選擇請求權的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擇一訴因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的,受訴人民法院不得以存在其他訴因為由拒絕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如果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不得加以限制。這主要是因為附隨義務畢竟不是明確規定的義務,而是法官根據誠信原則解釋的義務,所以對其適用範圍應嚴格限制。

結語

締約過失責任是我國《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法》設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填補了無過錯的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遭受損失確因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而無法要求對方進行補償的空白,保護了締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完善了債法理論體系,而且是保證合同法有效發揮調整商品流轉關係作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深入研究締約過失責任理論,完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對於規制權利義務主體的行為,保障交易的安全,保證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加快我國法制步伐,儘快與國際接軌,適應入世後新形勢的變化,將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注釋:

[1] 李衛、王曉路:《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載於《法律適用》2000年第2期,第14頁。

[2] 劉凱湘:《合同法》,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2001年6月版,第34頁。

[3] 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上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83頁。

[4] 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上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81頁

[5] 劉凱湘:《合同法》,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2001年6月版,第34頁。

[6] 沈貴明:《合同法精要》,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98頁。

[7] 王西秦 田任華:《締約過失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載於《人民法院報》,2001年3月29日第3版。

[8] 房紹坤:《民商法問題研究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227頁。

[9] 王利明:《合同法新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5頁。

[10] 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8頁。

[11] 侯愛民:《淺議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載姚仁安主編:《市場經濟中的審判熱點問題(之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32頁。

[12] 劉凱湘:《合同法》,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2001年6月版,第34頁。

[13] 鄭立 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第469頁。

[14] 鄭立 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第489頁。

[15] 同上,第472頁。

[16] 盛傑民:《經濟法概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67頁。

[17] 劉凱湘:《合同法》,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2001年6月版,第148-149頁。

主要參考資料

1.劉凱湘:《合同法》,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2001年6月版。

2.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上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3月版。

3.沈貴明:《合同法精要》,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4.王利明:《合同法新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5.鄭立 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

6.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7.房紹坤:《民商法問題研究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8.盛傑民:《經濟法概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9.李衛、王曉路:《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載於《法律適用》2000年第2期第14頁。

11.王西秦、田任華:《締約過失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載於《人民法院報》2001年3月29日第3版。

12.侯愛民:《淺議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載於姚仁安主編:《市場經濟中的審判熱點問題(之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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