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實踐教育與法律人才培養

法學實踐教育與法律人才培養

何如一 賀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 湖南長沙 410131)

[摘要]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背景下,反思我國現行法學教育理念、目標、方法中存在的問題,法學教育應定位為法律職業教育,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與法律倫理,並對此進行法學教育理念與方法的改革和創新

[關鍵詞]法學實踐教育;缺失;改革;創新;法律人才

在加入世貿組織、全國推進素質教育與統一司法考試機制的建立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背景下,反思我國現行法學教育理念、目標、法學教學方法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法學教育應定位為法律職業教育,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與法律倫理,並對此進行法學教育理念與方法的改革和創新

一、對立與融和—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方式之比較

世界上的兩大法系,也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法學教學方法。在早期二者的差別較大。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教育方式一般較理性化和正規化,法律注釋主義是法律教育的主要特色。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教育中的「投師見習制」或「師徒制」,以及普遍採用的「判例教學法」,仗法律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實用主義色彩。隨著法律的不斷發展和變革,兩大法系逐漸趨於融合,整個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在發生著較大的變化。以美國獨立後的歷史為例,那種「行會式」的培養法律職業工作者的方式已經完全不合時宜。「正規化的學徒制度」也被法學院取而代之了。學院和大學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於是產生了一種介於英國訓練方式和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職業者必須接受的法學教育之間的制度。因此,一般我們仍習慣於將英美國家的教育方式歸為一類,以區別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教育方式。中國的法學教育方式類似於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制定法是中國法律的主要表現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也就自然注重正規化的理論教育和法律知識的系統培養和傳授。儘管在教育過程中也摻雜了一些法律實踐性教育因素,如: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審判,直至畢業前的司法實踐實習,但總體上並沒有擺脫理論傳授的方式。

二、檢討與反思—法學實踐教育的弱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人才的培養取得了許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教育體制、教育理念、教育目標、教學方法等不一而足。但本文僅談談法學教育中教學方法與教育理念問題。

(一)單一的教學方法。在校期間的基本知識學習階段,局限於知識傳授和使學生取得良好的成績,不夠重視培養和訓練學生掌握從事實際工作的技能,較少顧及學生今後個人的發展與工作的需求,造成學生「知曉」過於「"能做」。也即學生頭腦中主要是書本上的法律,活法的狀況是模糊的或基本沒有。考試中更多的是靠記憶而不是對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測試,這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和獨立思考的能力。這與我國司法考試製度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官員額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是不相適應的,因為上述制度意味著我們困家已開始將法律職業者看作同醫生、建築師、會計師一樣,是一種專門的職業群體,而不是簡單的政治統治的工具,法官、檢察官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幹部、黨員幹部,這一改革等於通知法學高等教育要像軍事院校培養職業軍人一樣,培養法律人,而今後的司法考試也將成為社會考量高等學校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尺度。顯然,我們現行的教學方法是存在缺陷的,是需要改革的。

(二)忽視法律職業倫理的培養。有法學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兩個根本性缺陷。第一是基本的司法倫理的缺陷。法官、檢察宮和律師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許多的義務衝突,一些義務對他自身來說是不利的,那麼這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首先選擇對他不利的義務履行,並且這個心理的最後形成是比較穩定的,在這種狀態「卜他的司法倫理就基本形成了。所以司法倫理是訓練出來的,不是讀出來的,也不是背過的,但是目前我們的法學教育,這種訓練幾乎是缺乏的。第二是對學生的職業技巧訓練的缺陷。如今法律逐漸走向職業化,本科生中的優秀者及研究生應當是法律職業人員的主要人選,對研究生進行實踐性教育更加重要。但實際情況並不樂觀。調查表明,研究生普遍認為研究生專業課程設置和本科大量重複,沒有拉開距離,且授課內容陳舊、老化,跟社會現實幾乎沒有什麼關係。

(三)忽視甚至輕視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法學院的學生在畢業之後缺乏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所需的許多技能。從最初的法律文書製作技能,到難度較大的法庭審判技能,辯護技能,口頭表達及文字表達能力,以及解決複雜法律問題所需要的綜合素質。中國的法律教育模式深受前蘇聯的影響,法律教育方式上也有許多共同點。從蘇聯法律教育的弊端中可以看到我們教育方式的缺點。

三、改革和創新—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

(一)突出法學教育實踐性環節。第一,強調法學教育中的實踐性環節,並非應忽視理論。理論與實踐必須在瓦動中才能達到完美結合,從而瓦相促進。從課堂授課來說,如果僅僅是枯燥的理論解說,不與操作層面加強聯繫,則學生感覺不到理論的指導意義,就會厭倦學習。第二,為了使法學畢業生更快飛更好地適應工作,必須加強實踐性教育。假定法學畢業生進入法院、檢察院。由於這樣的職業實踐性尤其突出,如果在校期間學到的僅是書本的法律,則:工作中還要進行較長時間的實踐學習和培訓。這樣一方面耗費人力、精力,給單位帶來負擔,另一方面中國法官不像美國法官可以終身任職,則發展自己及為國家高效率的服務時間太短。假定法學畢業生從事實踐性相對不太強的職業,如教學、科研或公務員。這些職業同樣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實踐知識、實踐能力才能很好地勝任工作。否則都是只能照本宣科,延誤新一代學生;科研人員必然不會有好的真正的科研成果,只是以往別人成果的轉抄。漢堡大學的教育制度可以借鑒。在那裡,大學生在四年半期間學完主要課程之後,並考察第一門國家考試,必須按專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學習。實慣用兩年半時間,並規定在行政部門、法院、檢察機關、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結束後,向全由實際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委員會考最後一門國家考試。不論是選擇法律顧問、律師或偵查員前途的人,還是準備科研或教學工作的人,都要進行這樣的實習。

(二)改進法學實踐教育教學方式。改進教學方式,使學生掌握一定的實踐知識。各個學校、法學院、老師應結合自己的優勢、教學特點進行。教師本人是律師或曾經擔任過律師或在司法部門工作過的,可以結合實際案例、工作經歷講解。有的老師科研成果較多,經常進行社會調查,可以結合調查情況授課。另外學院組織或教師本人邀請法律實力工作者講授專題或部分教學內容,或者聘請一些有理論水平的律師、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學院任兼職教授。如立法工作者、具體執法人員、法官和律師等。目前正在倡導實行的研究生雙導師制也是一種非常好的改革。

(三)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實踐能力。調整教學內容,安排一定量的法律實踐活動,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踐能力。根據具體情況,每門課要求學生每學期必須有一定量的法律實踐活動。如法庭旁聽、模擬法庭、教學實習,假期要求學生進行社會調查,尤其是已引起廣泛關注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尤其要注重效果,不能流於形式。下面的例子給我們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武漢大學於1992年成立了「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該中心也是法學教育的基地。學生參與如下具體工作:接待當事人、收集證據、參與談判、調解、分析案情、撰寫法律文書、代理訴訟、出庭等。法律授助機構的設置相當於工科的實驗室,學生在「親手做「的過程中,學會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應該具備的基本實務性業務技能。

作者簡介:

何如一(1961—),男,湖南郴州人,大學本科,中國職教學會德育研究會理事,省高職德育教學研究會會長,教授;

賀志明(1963—),男,湖南長沙人,大學本科,省高職德育教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教授。

郵編及通訊地址:

410131 長沙市遠大二路1069號

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

賀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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