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槍擊黑人案不看熱鬧看門道

導語:24日,美國密蘇里州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槍擊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爾遜,引發了34個州的騷亂。事實上,與其去攻擊"美國人權狀況",不如了解一下這個案件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陪審團不予起訴的原因:60位證人的證詞存在相互矛盾,不足對警察提起從一級謀殺到過失殺人等五種可能指控

陪審團只是普通公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需精通法律條文,檢察官事先不會告訴陪審團應考慮哪些具體指控,然後陪審團成員根據聽到看到的證據,以法律和事實做出真實的判決,投票表達自己的觀點。

不提出指控是因為許多證人的說法相互矛盾、前後不一致,甚至與物證不符。舉例來說,14號證人對趕來的地方警察說,布朗被槍擊後,舉起雙手投降了。聯邦調查人員再次向14號證人核實時,證人卻無法判斷,布朗的手勢是投降,還是檢查受傷的手。證人也不能確定,布朗的手心當時是向著自己,還是警官。而後者表明了投降意圖。不過該證人又說,布朗受傷後沖向了警察,威爾遜警官一邊高喊"站住",一邊開槍,"每喊一次就開一槍"。

而正是這種互相矛盾的證詞實在太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警官有犯罪嫌疑須提起刑事訴訟,大陪審團決定不予起訴涉案警察。

陪審團的決定基於無罪推定,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應推斷其無罪:美國刑事審判中為防冤案,即便被告有可能犯了謀殺罪,但未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法律標準,也必須無罪釋放

陪審制是基於無罪推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判例法,指出無罪推定不僅停留在向陪審團提交案件階段,在交叉詢問期間,在陪審團評議案件期間,直到形成判決前,都要貫徹無罪推定。如果陪審團未做無罪推定,即使法官對陪審團運用合理懷疑標準進行充分的指導,法庭裁決仍可撤銷。

曾任辛普森案辯護組組長的哈佛法學院法學家德施沃茲指出,"刑事審判從來不是為了伸張受害者正義。如果是,那麼判決的結果只能是一個:有罪。因為刑事案件中只有一人受審,如果被認為無罪,那在定義上受害人的正義就不存在。"即便一個被告有可能犯了謀殺罪,也必須無罪釋放。這是因為"有可能"沒有達到嚴格的"沒有合理懷疑"的法律標準。刑事審判只是追求一個結果:證明沒有合理的懷疑。"

陪審員要中立,判決前的媒體報道傾向於警察"有罪"不能干擾陪審團的決定:2011年佛羅里達州訴凱斯·安托尼謀殺案,因媒體報道太多,只能在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縣挑選陪審團

為了減少外界的影響,除了終審裁決時,陪審員不得與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審員討論案件,不能看與本案有關的電視、廣播、報紙的新聞報道。2011年佛羅里達州訴凱斯·安托尼謀殺女兒案,因為媒體報道太多,為了找到中立的陪審員,法官只能在距離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縣挑選陪審團。當裁決無法在1天內作出,且該案件被熱點報導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命令對陪審員進行隔離,要求其住宿在賓館或不與其他人接觸。如O·J·辛普森案??件等極端罕見的案件中,陪審員被隔離了整整8.5個月。

陪審團審判有一致裁決的要求,內部必須意見一致方可做出裁決:若要對警察威爾遜提起刑事訴訟,必須要有12名陪審員中的9名同意才成

就聯邦層面來講,第六修正案(關於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和第七修正案(關於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中隱含了一致裁決的要求。這一立場也被反覆闡明: 1930年的巴頓訴美利堅合眾國案的判決指出,對憲法第六修正案中"陪審團審判"的理解必須遵從普通法的傳統,其中就包含了一致裁決的要求。1948年的安德雷斯訴美利堅合眾國案的判決指出:"當適用聯邦憲法第六、第七修正案進行陪審團審判時,陪審員內部必須意見一致方可做出裁決。"

陪審員隨後在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律師詢問證人、提供證據以及法庭陳詞,在就相關情況進行充分的"秘密評議"後,無論要做出有罪還是無罪裁決,均需首先在其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會導致無效審判(mistrial)的出現。根據密蘇里州的法律,陪審團對是否提出刑事指控只需要9名成員同意即可,勿需12名成員一致通過。因此,要想對槍殺黑人青年的警察威爾遜提起刑事訴訟,就必須要有9名陪審團的成員同意才成。

警察"無罪"不代表"無過錯":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僅進行有罪或無罪結論的認定,不對個別事實認定裁決,警察威爾遜不被起訴是因陪審團找不到合理理由起訴而非沒有過錯

密蘇里州大陪審團想要起訴開槍警察,需要有"充分理由",由於布朗案中目擊者口供互相矛盾,疑點重重,不起訴只代表大陪審團找不到充分理由起訴,不代表涉案警員沒有做錯。在刑事案件中,任何法域的法院都不進行對個別事實進行認定的個別裁決(special verdict),而僅僅進行認定有罪或無罪結論的一般裁決(general verdict)。

2012年特雷沃恩·馬丁槍擊案被告社區警衛齊默曼被陪審團判無罪後,美國前總統卡特就表示,這個案子是法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馬丁是壞人齊默曼是好人,這隻意味著檢察官無力證明這不是正當防衛,不意味著齊默曼沒有做錯,甚至不意味著他沒做非法的事,僅僅是檢察官沒能證明。

刑事指控中,"極大可能性"也無法給被告定罪,都只能認定被告"無罪":舉證責任在檢方,陪審團無法定罪要"怪"檢方無法給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

美國刑事指控中,任何合理的懷疑都可能導致刑事控告不予成立。正如2012年特雷沃恩·馬丁槍擊案中,陪審團不能排除被告齊默曼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只能判其無罪。

在刑事案件中,要給被告定罪,檢方負有重大舉證責任,必須證明齊默曼是二級謀殺,而不是正當防衛,所要遵循的證據標準就叫"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齊默曼只需要對檢方證據提出"合理懷疑",證明有可能自己行為確實是正當防衛。陪審團只要認為齊默曼"是正當防衛""可能是正當防衛""可能不是正當防衛""不能排除正當防衛"等情況,哪怕檢方證明了極大可能是二級謀殺,都無法給他定罪。

刑事起訴不同於民事訴訟,"無罪"警察威爾遜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1995年辛普森殺妻案,刑事"無罪"的辛普森卻付出了335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金

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要高於民事訴訟。刑事證據實行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規則,而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優勢證據規則,只要案件事實"有"的可能性大於"無",就可以認定。由於美國憲法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兩次審判。因此,即便警察威爾遜被免於刑事起訴,但受害人家屬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為其前妻妮克爾·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一位餐廳服務員羅納德·高曼(Ronald Goldman),即辛普森殺妻案。刑事審判因證據存有漏洞,被判無罪。隨後,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賠償。1997年2月5日,陪審團一致認為,有足夠證據說明辛普森應為高曼的枉死和對布朗的毆打行為支付民事賠償,共計三千三百五十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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