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類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內幕交易類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4號)

【裁判要點】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是對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節嚴重」是入罪標準,在處罰上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處罰,即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依照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處罰。

2.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許春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最高法公報2012.10)

【裁判摘要】行為人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違反規定,利用掌握的未公開的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先於或同步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情節嚴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定罪處罰。

3.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春寶、陳巧玲內幕交易案(最高法公報2013.01)

【裁判摘要】國家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獲取對證券交易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時,屬於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知情人員與關係密切人共同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以買賣交易罪定罪處罰。

4.國家工作人員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人民司法2014.02.029)

【裁判要旨】國家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獲取對證券交易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的,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知情人員與關係密切人共同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內幕交易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0005號

5.利好型內幕信息復牌後未兌現的違法所得認定(人民司法2014.08.035)

【裁判要旨】對利好型內幕信息在復牌後兌現的,不論在復牌日還是復牌日之後拋售股票,均應以拋售後的實際獲利認定為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如果復牌後沒有拋售而是選擇繼續持股的,則應以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賬目獲利認定為違法所得。

【案號】一審:(2013)滬一中刑初字第51號二審:(2013)滬高刑終字第95號

6.內幕交易案中對購買股票原因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認定(人民司法2014.12.021)

【裁判要旨】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主動向證券監管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如實供述本人職業、身份、所了解的內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種類、數量等情況,在刑事立案後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為與知悉內幕信息之間的關聯性屬於司法認定範圍,被告人對購買股票原因的辯解屬於性質辯解,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

【案號】一審:(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91號二審:(2013)滬高刑終字第28號

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認定(人民司法2013.04.013)

【裁判要旨】基金公司經理違反規定,利用其控制的個人賬戶,先於或同期於其所管理的基金多次買賣相同股票,情節嚴重的,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操控的股票交易與其職務行為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存在客觀聯繫,即使沒有造成相關股票股價異常波動,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論處。

8.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內幕交易罪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20.009)

【要點提示】被告單位上海祖龍公司、被告人陳榕生身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掌控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注入的有利時機,大肆買賣公司股票,牟取巨額非法利益,不僅嚴重侵害了其他投資者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國家的證券管理秩序,依法應以內幕交易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09)廈刑初字第109號二審:(2010)閩刑終字第398號

9.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09.18.020)

【裁判要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定罪關鍵是要準確界定內幕交易知情人員,認定內幕信息的內容、形成時間、內幕交易的具體表現行為及其之間的關聯。此類案件審查難度大,在缺乏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翻供的情況下,必須正確把握證據之間的關聯。只要客觀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鏈條,應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號二審:(2009)穗中法刑二終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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