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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法自然」

老子的「道法自然」王中江 發布時間: 2008-10-06 03:57 光明日報「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學中非同尋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確切解釋的一個論題。有人曾經這樣說過,我們受事物本身的影響沒有受人們對事物看法的影響大。許多《老子》的注釋家對「道法自然」的解釋就是如此。比較早的《老子》注釋著作,如《漢書·藝文志·諸子略(道家)》記錄的《老子鄰氏經傳》、《老子傅氏經說》和《老子徐氏經說》等都失傳了,直到目前,我們知道漢代注釋家河上公第一次將這一論題解釋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這一注釋的影響,後來的許多《老子》注釋家都在類似的意義上解釋老子這一句話。當今的一些《老子》注釋者和解釋者大都一脈相承地認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說「道自己如此」,「道」無所效法。在迄今發現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簡本(根據竹簡型制分為甲、乙、丙三組)中,這一論題就已經有了。同它相連的那段完整的話是:「有狀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獨立不改,可以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國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段話在通行本《老子》中屬於第二十五章,兩者在文字上大同小異,說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話。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義當同前面幾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將「道法自然」解釋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變了與前句相同的動賓句式。一些注釋家將前面的「法」字解釋為效法並保持了它們的動賓結構,但偏偏將「道法自然」單獨處理,這是非常不恰當的。三國時代王弼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及「法」字作了前後一貫的註解:「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道[法]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王]所以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經注》,見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第65頁,中華書局,1980年)「道法自然」這一論題不是一個孤立性的論題,它關涉到老子形而上學的根本問題——「道」與「萬物」的關係,也關涉到老子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聖王」同「百姓」的關係。這一論題本身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學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道」和比較重要的另一個概念「自然」。作為老子形而上學的「道」,它是產生「萬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五十一章說「道生之」),是「天地之母」(二十五章)和「萬物之奧」(六十二章;帛本「奧」作「注」,即「主」)。「道」不僅產生「萬物」,而且也是萬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礎和保證,這就是為什麼說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論上的又是本體論上的。《老子》四章說:「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道」雖是萬物的根源和基礎,是萬物的母親,但它從不以萬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有。衣養萬物而不為主,可名於小;萬物歸焉而不為主,可名為大。以其終不自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而且「道」也從不「主宰」、「控制」和「干預」萬物,它具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貸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這種本性老子稱之為「無為」。「無為」不是說「道」沒有任何作為,而只是說道不控制、不干預萬物,而是讓萬物自行活動、自行其事。《老子》三十七章說:「道常無為而無不為。」「道常無為」,王弼的解釋是「順自然」。可以斷定,「無為」是「道」的運行和活動方式,它的發出者是「道」。「道」要「順應」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屬性,而是「萬物」的屬性。「自然」這個詞不像「道」那麼古老,它是老子發明並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說的「自然」,不是指稱「客體」(如自然界),而是指稱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狀態」,即一般所說的「自己如此」。這是這個詞在古代中國哲學中的主要意義。「不要勉強和強迫」意義上的自然,就是從這裡引申出來的。相對於「道」的「無為」,「自然」的發出者是「萬物」。《老子》六十四章說:「是以聖人……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很明顯,這裡說的「自然」是「萬物的自然」。「聖人」遵循「道」的「無為」推行「無為政治」,是為了輔助和配合「萬物的自然」,這就是簡本說的「道,恆亡為也,侯王能守之,而萬物將自化」。「自化」與「自然」義近,它是說「萬物」自行變化。從《莊子·應帝王》說的「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同樣可知,「自然」是「物(萬物)」的「自然」。王弼注《老子》一貫以「自然」為「萬物」的「自然」,如二十九章注有「萬物以自然為性」,「聖人達自然之性,暢萬物之情」的說法。這表明,「道」與「萬物」的關係,在老子那裡確實是「道無為」與「萬物自然」的關係。老子說過「道常無為而無不為」(見之於通行本和帛本),有人懷疑「無為而不為」的說法是後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簡本中確有「亡為而亡不為」的說法,這證明這一猜測是不能成立的。從這句話可以看出,「道」是「無為」的。但由於道遵循萬物,使萬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無不為」的。《老子》五十一章說:「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指的就是「萬物」的屬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萬物的尊重和珍惜,是因為它們不對萬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萬物的「自然」。蔣錫昌解釋說:「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與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誼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證『命』作『爵』者,決非古本,於義亦難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貴,即在於不命令或干涉萬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詁》,見「民國叢書」第五編五,上海書店,1996年,第317頁)既然「自然」在老子那裡確實是指「萬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麼「道法自然」,就可以更具體地解釋為「道效法或遵循萬物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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