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後戀人互贈的禮物返還嗎,具體如何處理?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在分手後需要返還嗎?其實,這要根據禮物的性質進行認定。由於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形式上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存有差異,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常將以後與之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男女雙方在婚約或戀愛期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既有人身關係,又有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形成的財產關係應當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形式上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存有差異,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常將以後與之結婚作為附加條件,有人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不無道理。根據《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一般情況下,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目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但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也應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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