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等危險駕駛犯罪25條裁判指引

問題1:醉酒的含量標準?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裁判要旨:

醉駕的標準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的標準相同,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屬於醉酒駕駛。

問題2:有證人證明共同吃飯時,行為人並未飲酒,在言辭證據與鑒定意見發生衝突時,證據如何採信?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無須證明行為人在何時、何地飲酒,以及具體每次飲酒的數量,而只要藉助科學的檢驗、鑒定來證明行為人駕駛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並以此認定行為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

問題3: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門採取的酒精檢驗主要包括兩種方式:呼氣酒精含量檢驗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在處理醉駕問題時,通常會對駕駛人員先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如果呼氣檢驗結果達到或者接近醉酒標準,再對駕駛人員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存在衝突時,應當以後者為準。交警部門通常會對行為人抽取兩管血樣標本用作檢材,當行為人對鑒定意見不服時,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問題4:當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被排除,是否可以以呼吸酒精含量為定罪依據?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存在問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如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則不能退而求其次,再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定罪依據,而應直接認定行為人無罪。

問題5:行為人拒絕配合執法,實施不利於自身的行為,後果誰來承擔?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對於行為人拒絕配合執法,實施不利於其自身的行為,從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故意通過使自己陷於更不利地位的方式來污染證據,則應當相應降低對控方的證明要求,從而將該不利後果歸於行為人本人承擔。

問題6:酒駕路遇交警現場喝酒欲耍賴,妨礙執法的,如何處理?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問題7:呼氣檢測後逃逸的,如何處理?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問題8:逃離後喝酒再接受檢驗,如何處理?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裁判要旨: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證明行為人具有醉酒駕駛的嫌疑,行為人私自逃跑,並辯稱逃跑過程中又喝酒禦寒,即使該辯解客觀真實,再次飲酒後的不利後果也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即隨後進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仍然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題9:在小區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1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5集[第760號]謝忠德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裁判要旨: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看駕駛機動車的地點是否屬於危險駕駛罪罪狀規定的「道路」。常見的小區對社會車輛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開放式管理,無卡點、無攔截、進出入無手續。第二種是半開放半封閉式管理,即在小區進出口設卡攔截,社會車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出小區;第三種是封閉式管理,即在小區進出口設卡攔截,非業主車輛一律不允許通行,或者徵得受訪業主同意後,來訪車輛停放在小區指定區域。第一種屬於典型的「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屬於道路,第三種則相反,不屬於「道路」,第二種爭議較大。就小區而言,如果來訪車輛經業主同意後可停放的,因其進出小區的條件建立在來訪者與受訪業主的親友關係之上,故對象相對特定,範圍相對較小,此種管理方式下的小區不具有公共性,不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若社會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交納一定費用,即可進出小區、在小區內停放的,則其通行條件並無特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對象不特定,範圍面向社會大眾,在該管理模式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

問題10: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2號]林某危險駕駛案

法規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裁判要旨:

以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超出有關國家標準,達到或者接近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以下簡稱超標車)是否屬於機動車?

危險駕駛罪屬於行政犯,對「機動車」等概念性法律術語的理解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擴大解釋,目前,對於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相關行政法規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不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題11:醉酒後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3號]唐浩彬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此種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屬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具有法律擬制的危險性,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但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問題12: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的哪些情節可以成為量刑考量因素?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4號]吳曉明危險駕駛案;《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6號]羅代智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1.在行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1)醉駕的時空環境,即時間、路段、距離等。(2)醉駕的機動車車況。是汽車、普通摩托車還是客車;是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還是改裝車、報廢車;是獨自醉駕還是載有親友醉駕。(3)是否還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無證駕駛或者准駕車型不符;嚴重超速、超載、超員;違反交通信號;吸毒後駕駛;偽造、變造、遮擋號牌等。(4)醉駕的後果,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醉駕行為是否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是否會特別嚴重。如駕駛營運載客機動車,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

2.在行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1)醉酒程度,即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剛超過認定醉酒駕駛的標準80毫克/100毫升,還是超出很高。(2)犯罪態度。包括:是否有主動停止醉駕、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積極賠償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是否有拒不配合檢查、棄車逃匿,甚至毆打、駕車衝撞執法人員、沖卡等惡劣行為。(3)犯罪動機或者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包括:是否有違法性認識,是否不聽他人勸阻漠視法律,是否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醉駕;是忽視醉駕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而執意醉駕,還是出於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駕;是否採取避免措施等。(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問題13: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4號]吳曉明危險駕駛案;《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5號]魏海濤危險駕駛案[第897號]

裁判要旨:

對於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問題14: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什麼情況下可免處?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4號]吳曉明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於上訴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後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問題15: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什麼情況下可微罪不訴?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4號]吳曉明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問題16:對於公安機關例行檢查的,在被公安人員詢問、呼氣酒精檢查之前主動交代醉酒駕駛的,是否構成自首?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7號]黃建忠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不構成自首。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其歸案具有被動性,即使其不主動交代,公安人員通過檢查也能發現其醉駕的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為坦白。

問題17: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構成自首,需要如實供述的內容?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7號]黃建忠危險駕駛案

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裁判要旨: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基本構成要件事實包括:在駕車之前是否飲酒;是否駕車上路行駛;駕駛何種車型。其中,是否飲酒是最基本的構成事實,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見到公安人員後主動交代飲酒事實,還是在公安人員根據其精神狀態懷疑其飲酒並對其進行訊問時承認飲酒事實,均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雖然承認飲酒的事實,但不配合甚至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測試或者血樣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極低或者檢不出酒精含量後才投案,並否認醉酒駕駛,只承認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對量刑的影響大於所隱瞞的事實,可以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而對於隱瞞身份的行為作了零容忍規定,只要隱瞞的身份情況對量刑有影響,就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如犯罪嫌疑人隱瞞自己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問題18: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本人重傷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8號]鄭幫巧危險駕駛案

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裁判要旨:

單純的自損行為不構成犯罪,對《解釋》中「致一人以上重傷」中的「人」應當作不包括本人的限縮解釋,《解釋》中規定的致「人」死亡、致「人」重傷等,如果按照文字本身之義,「人」包括本人和他人,但如此理解就會帶來邏輯上的混亂。例如,《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條件之一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很顯然,此處的「死亡一人」不包括本人,因為如果本人已死亡,再規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既無法律上的必要,也沒有實際意義。從刑法的體系解釋來看,同一法條或者關聯法條中相同文字的內涵與外延應當是一致的。既然「死亡一人」的「人」不包括本人,那麼「重傷三人」的「人」也不應包括本人。同理,該法條第二款中的酒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中的「人」也不應當包括本人。

問題19:醉酒駕駛並抗拒執法檢查的,是應當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併罰?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9號]於崗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裁判要旨:

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評價為兩個獨立的行為,而非一個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單一行為還是數個行為,是決定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併罰的根據。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數罪併罰。

問題20: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危險駕駛罪的如何處理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00號]吳升旭危險駕駛案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裁判要旨: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屬於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危險駕駛罪作出判決,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於緩刑的適用條件之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危險駕駛罪的主刑是拘役,拘役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如何處理?《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數罪中有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問題21:對未當場查獲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過證據審查定案?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01號]孔某危險駕駛案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裁判要旨:

行為人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間接證據包括:(1)證實行為人在駕駛前曾經飲酒或者肇事時呈現醉態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如與行為人一同飲酒的人和飯店工作人員關於行為人喝酒的時間、品種、數量、度數以及駕車時的狀態等情節的證言,目擊證人或者被害人描述行為人肇事後步態、神態等狀況的證言。(2)證實行為人飲酒、駕車離開時的飯店監控錄像、道路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3)專業人員的鑒定意見。對於行為人逃逸不久即被抓獲,體內還能檢出血液酒精含量值,但低於8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委託專業人員按照業內通行的10毫克/(100毫升·小時)的血液清除率推算行為人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4)偵查實驗。根據有關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證據證實的行為人飲酒的時間、品種、數量、度數以及駕駛間隔的時間等情節進行偵查實驗,「還原」行為人駕駛時的狀態後,提取其血樣送檢。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結合上述證據,可以認定行為人駕駛時呈醉酒狀態。需要強調的是,鑒於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的重要性以及缺失後的不可彌補性,根據間接證據定案,是迫不得已的做法,應當極為慎重。

問題22: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04號]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1)追逐競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雖然追逐競駛屬於情節犯,不以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具體後果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發生說明該追逐競駛行為已經從刑法擬制的抽象危險轉化為現實危害結果,自然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2)伴有多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追逐競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果還實施了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行為,會進一步提升該行為的危險程度。常見的情形包括:駕駛改裝、拼裝的機動車,違規超車,嚴重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以及實施其他違反道路安全通行規定的行為。(3)追逐競駛主觀惡性較大的。如曾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競駛的,酒後、吸食毒品後追逐競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4)在特殊時段、路段追逐競駛,或者駕駛特殊車型追逐競駛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華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5)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等。

問題23: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05號]彭建偉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

關於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要看行為人對追逐競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是持過於自信的過失意志還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意志與交通肇事罪一樣。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為人不但明知其實施的危險行為存在潛在的危險,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潛在的危險向現實損害轉化。(二)要看追逐競駛的行為是否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程度。

問題24:已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基於前述違法行為所處行政拘留的期間,能否折抵刑期?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14號]徐光明危險駕駛案

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裁判要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明確,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違法行為均基於同一個駕駛行為的,在客觀上屬於「同一行為」,是醉酒駕駛犯罪事實的一部分。在法律評價上,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加大了醉駕行為的危險性,不宜單獨評價為行政違法行為,而應當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一併進行刑事責任上的評價。行為人因這些行為被先行行政拘留、罰款的,可以折抵其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的拘役刑期和罰金。

問題25: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方能否基於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向相關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913號]李廣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方能否基於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向相關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上述爭議問題明確了處理原則。根據該《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在行為人因醉駕、毒駕等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中,被害方向相關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推薦閱讀:

足球比賽中,因為裁判誤判,賽後確認是越位球的進球,公平來看,是否應該取消?不取消的原因是什麼?
OpenLaw 裁判文書檢索指南 V0.4
如何看待世界盃墨西哥喀麥隆中的哥倫比亞裁判?
原創 | 《刑事審判參考》20項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裁判 要旨集成
賽前被告誡「千萬別給裁判任何機會」,武大靖稀里糊塗兩破世界紀錄?

TAG:犯罪 | 駕駛 | 危險 | 裁判 | 危險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