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信用證風險揭示

來源:《中國外匯》2017年第16期 於8月17日出版

作者:許俊銘 招商銀行單證中心專家組專家

按照ISBP的規定,因信用證的申請與開立不合理、不清晰導致的風險,由申請人與開證行承擔。因此,開證行應確保信用證條款清晰合理,既方便受益人執行,又能明確自己與申請人的責任。

文/許俊銘 編輯/韓英彤

大宗商品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具有金額大、數量多的特點,很大程度上需藉助銀行融資,因此,其一般採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然而,信用證業務自身的複雜性與大宗商品交易對貿易融資的依賴性,增加了信用證交易與銀行的資金風險。本文擬通過幾則實務中發生的拒付、止付糾紛及融資、套現案例,揭示大宗商品信用證的技術特點與潛在風險,為相關方順利開展此類業務提供參考。

案例分析

案例一、條款不清晰,拒付惹爭議

2015年10月,申請人A公司向I銀行申請開立一份信用證,金額1000萬美元,進口煤炭,受益人為B公司。信用證45A貨物描述為:5—10cm顆粒煤炭至少90%,水分含量最高20%。同時47A特殊條款規定:粒度每低於1個百分點,單價降低2美元,水分每高於1個百分點,單價降低3美元。隨後,I銀行收到受益人通過N銀行提交的全套單據,審核後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經申請人同意,開證行於收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向N銀行發出拒付電,所提不符點為:5—10cm粒度低於90%,為87%;水分高於20%,達22%。同時聲明代為保管單據,等待N銀行進一步指示。

N銀行隨即來電反駁,認為開證行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因為信用證特殊條款中的罰金規定意味著默認接受不符合規定粒度與水分的單據,提交的發票系根據信用證罰金規定按比例降低了單價,因此單證相符,沒有不符點,不能拒付。

但此時煤炭市場價格大跌,申請人不同意接受單據。開證行則因授信開證擔心墊款,再次去電辯解:懲罰本意是如果接受這樣的單據,將按照罰金條款懲罰,但不意味著必然接受。而此次交單粒度與水分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開證行有權拒付。N銀行再次來電,堅稱根據UCP600,信用證條款不清晰導致的後果應由開證行與申請人承擔,因此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

大宗商品的礦證中,像本案例這樣對商品元素含量僅籠統規定獎懲而既不封頂又不保底的條款經常出現,市場稍一變化,便會出現是否可以拒付的爭議。如果信用證在設置獎懲的同時明確「高於或低於某指標不意味著必然接受」或「指標高於或低於某數值是不可接受的」,則可避免類似風險。

案例二、接受LOl,仍以BL不符為由拒付

2015年7月, 國內C銀行應申請人A 公司請求,開出一筆遠期議付信用證,進口商品為原油,金額1400萬美元,受益人為香港一原油貿易商B公司。信用證46A要求的單據有發票、租船提單、裝貨準備就緒通知書及質量證書。由於是授信開證,提單的收貨人規定為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信用證同時規定,「若受益人交單時不能提交正本租船提單,可接受受益人簽署的賠償保證書(LETTER OF INDEMNITY--LOI)」。

原油貿易中,貨物從裝運到到達最終買方的過程中,往往經過多個中間商數次倒手,每次交易均會涉及信用證下單據在不同銀行間的流轉,致使最終買方很難隨著貨物的到港收到正本提單。為避免因缺少提單影響提貨及產生滯港費用,信用證一般允許受益人提交由其出具的LOI,向進口方保證一旦從前手收到正本提單即快遞給進口方。

本信用證項下,C銀行收到受益人通過D銀行寄來的單據,其中含有LOI替代正本提單。經審核,LOI及其他單據無不符點,開證行隨即承兌,並通知了到期日。半個月後,申請人收到受益人寄來的全套正本提單,但發現提單收貨人做成了TO THE APPLICANT,與信用證的規定不一致。雖然已經憑提貨擔保提取了貨物,為了在與對方的交易中佔得主動,或爭取降低貨物單價,申請人仍要求開證行以提單收貨人與信用證規定不一致為不符點發出了拒付電。

交單行立即反駁:「我們不接受拒付。該筆交單已經由貴行承兌。根據UCP600第7條,單據一經承兌,即構成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因此,請按承兌通知於到期日付款。」

儘管開證時敘做了授信,但其也意識到,對如此大金額的信用證進行拒付,一定要小心謹慎,有理有據。因此,收到D銀行的反駁後,開證行重新查閱了以往ICC案例意見,希望從中找到不符點是否成立的依據,最終發現案例R330中ICC有如下結論:

所提交的LOI已經構成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提交。其後提交的運輸單據以換回並取消LOI的效力,不屬於UCP所調整的範圍。所以,開證行不應在之後提交的裝運單據中提出不符點,因為這時信用證已經通過提交發票及LOI而被完全使用。

基於上述ICC的意見,C銀行遂向申請人說明不符點不成立,建議其與受益人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開證行則必須到期付款。最終,受益人答應在後續交易中給予減讓,申請人遂同意到期全額付款,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三、貨物品質引發止付,開證行協助化解危機

2012年3月,A銀行根據S公司的申請開出一筆260萬美元議付信用證,付款期限為見單後90天,進口巴西大豆,受益人為新加坡一公司。

該筆信用證系A銀行為S公司提供授信,條件是S公司交存部分保證金並提供第三方擔保。另外,貨物到港後,A銀行進行入倉監管,通過控制榨油銷售回籠款,降低融資風險。

不久,A銀行收到通過F銀行寄來的單據。單證相符,S公司簽署到單通知,A銀行放單。但不幾日,S公司告知A銀行,商檢局檢驗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A銀行不要承兌,其在向法院申請止付令。接著S公司向A銀行提交了商檢局出具的《檢驗檢疫通知書》,告知該批貨物因含有毒物質被禁止進口報關,A銀行遂將相關情況通知F銀行。

F銀行隨即來電,稱從受益人處獲知提單已被釋放,要求A銀行立即承兌。A銀行回電重申,貨物因被商檢局檢出含有有毒物質而被禁止入關,申請人正在申請法院止付,提醒其勿對單據進行議付。F銀行很快回電,堅稱其已敘做了議付,要求A銀行遵守國際慣例,對相符單據進行承兌,以保護善意第三方。但此時A銀行已收到法院止付令。

F銀行再次來電,主張止付令對本案例並不適用,要求A銀行說服法院撤銷止付令並立即承兌。A銀行表示願意向法院做說服工作,但應首先服從法院止付,同時建議F銀行聯繫受益人儘快與申請人協商解決貿易糾紛。

F銀行堅持A銀行必須承兌並發來律師函進行施壓。此種情況下,A銀行如果承兌,與法院止付不符,且到期可能形成墊款;不承兌則可能遭到對方起訴。面對兩難境地,A銀行決定從促使買賣雙方化解貿易糾紛入手,尋求解決方法。通過多方搜集的信息,A銀行發現商檢局所指的有毒物質實為紅豆。海運過程中,由於大豆含有雜質及破碎顆粒,極易感染蟲害與吸濕轉潮,引起大豆發熱、霉變、生芽或酸敗變質。而紅豆本身含有的某種成分,能起到防潮與避免大豆霉變的作用,故出口商會在大豆中投放少量紅豆,這是一種行業慣例。此筆業務中,S公司申請止付的本意並非棄貨拒付,而是想藉此向受益人施加壓力以討價還價。S公司進口的大豆為生產自用,此時公司庫存基本告罄,正設法收購國家儲備。這表明S公司有繼續生產經營的意願。而受益人則是國際知名貿易公司,S公司系其頗有影響的大客戶,雙方年交易量十分可觀。對S公司這樣舉足輕重的進口方而言,受益人會儘力維護關係而非輕言放棄。基於此判斷,A銀行一邊設法促成進出口雙方進行協商,一邊幫助設計解決方案。最終受益人同意退回本筆單據另賣,S公司則同意延展信用證裝期與效期,由受益人另行組織貨源重新交單並在單價上做一定讓步。最後,S公司申請法院將止付令撤銷,A銀行到期付款,糾紛順利解決。

案例四、進口商品價格暴跌,客戶轟然倒閉

2016年12月,南海市C公司向G銀行申請開立了一筆遠期議付信用證,進口商品為鎳礦,受益人為印尼M公司,金額1600萬美元。由於金額巨大,C公司沒能力交存全額保證金,遂向G銀行申請授信。為避免墊款風險,G銀行一是要求C企業提供20%的保證金;二是雙方約定以進口提單做質押,收到受益人交單後,通過簽訂信託收據將提單釋放給C公司清關提貨。G銀行將對貨物的倉儲、銷售、貨款回籠進行監管,確保銷售資金用于歸還信用證項下付款。G銀行認為,有全部貨物做抵押,貨物銷售封閉運行,外加20%的保證金,即便市場行情有所波動,銀行也不會有風險,且營銷本筆大額開證,既能增加中間收入,又能穩定市場份額,可謂一舉兩得。

2017年1月,受益人通過其銀行交來單據,經審核,單據無不符點,開證行承兌,之後在簽署相關信託收據後將單據釋放給C公司提貨報關。

然而,就在此時,出乎市場預料,印尼政府宣布取消部分鎳礦和鋁土礦的出口禁令。新規顯示,礦權持有人在獲得能礦部的推薦函和貿易部的出口許可後,可任意出口1.7%以下含量的原鎳礦而不受限制。

印尼是品質最優的紅土鎳礦資源地,長期以來該國對鎳礦出口有嚴格限制,禁止未經加工的礦石出口。所以,鎳礦價格一直居高不下,貿易商從印尼進口銷售往往有很大的利潤空間。然而,該解禁令一出,鎳礦價格暴跌,市場做空情緒高漲。C公司立刻遭到下遊客戶棄貨違約的打擊,同時面臨開證行追討授信墊款的風險。

由於市場突變,銷售驟停,眾多債權人上門追債,致使C公司倒閉。可是,由於單據並無不符點,開證行為維護自己的信譽不得不按國際慣例對外承兌併到期付款,因而遭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還不得不去面對接下來漫長的法律訴訟。

案例五、利用大宗商品信用證進口套現

近幾年發生的幾起利用大宗商品信用證進行套現的案例,給銀行貿易融資帶來了巨大風險。

王偉棕櫚油案例是最典型的套現方式之一。其基本做法為:A公司委託不同的外貿公司向國內數家商業銀行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見單後180天付款,用於進口棕櫚油。A公司同意向外貿公司支付2%或更高的代理費,以便利用代理公司在開證行的授信額度或開證保證金。貨物到岸後迅速出手,用銷售資金償還代理公司在信用證下的付款。A公司通過循環開證,利用期限錯配及開證頻度大於到期付款頻度,短期內便以連續銷售的累積收入形成了一筆很大的資金池,實現了信用證方式套現。此後,A公司將套現資金進行短期放貸、炒股、炒房,以獲取高額收益。如果投資市場穩定,其便可用此投資回報或投資到期款償還逐步到期的信用證付款。如此,既能保證信用證正常循環,實現套現資金逐步增加,又能利用套現資金投資賺得盆滿缽溢。

2007年,國內股票市場上揚,使得這些短期套現資金有了遊走的渠道。然而,好景不長,隨即發生了歷史上最嚴重的股災。由於股票投資者嚴重虧損,A公司所放貸款不能收回,回款不足以償付代理公司信用證款項,資金鏈斷裂,最終導致開證行墊款。

另一利用大宗商品信用證套現的典型則是澳新銀行案例。該案例中通過代理循環開立期限錯配信用證及利用套現資金投資獲利的方式,與上述案例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澳新銀行案例中,進口方(委託開證方)與受益人實為子母公司。通過子公司在不同信用證下循環提交同一筆貨物的倉單,達到在議付行不斷融資的目的,成功實現了套現。該案例最終因套現資金投資出現風險,無法按時歸還開證行押匯,開證行起訴代理開證的外貿公司,外貿公司起訴進口方,法院判決開證行止付,議付行則以自己是善意第三方為由主張開證行必須付款,形成連環訴訟。案件爆發,震動全國。

風險防範建議

從以上幾宗案例不難看出,對銀行而言,大宗商品進口開證是一把雙刃劍。因此,銀行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應特別注意風險防範。

一是開證行應確保信用證條款嚴謹、合理。因為按照ISBP的規定,信用證的申請與開立不合理、不清晰導致的風險,由申請人與開證行承擔。而確保信用證條款清晰合理,既方便受益人執行,又能明確自己與申請人的責任。

二是銀行不僅要掌握國際慣例,還須熟悉國際貿易的相關知識。唯如此,才既能為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又能維護自身的利益。

三是開證行銀行既要了解客戶,又要儘力知悉市場與交易背景,以利於在出現糾紛時,能利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為客戶設計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進一步優化服務質量。

四是針對授信開證,銀行應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綜合實力和經營大宗商品的專業經驗,堅持KYC與KYB原則,了解進口商品的行政管理政策與市場走向,提高綜合風險防範能力。

五是要密切注意同一客戶同質產品頻繁授信開證,或連續押匯融資的動向,嚴格審核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嚴防利用同一倉單改頭換面重複押匯,尤其對進出口商合謀詐騙銀行資金,更要嚴加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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