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基礎知識
稅法基礎知識
(一)、稅收定義: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比例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係。稅收分配形式區別於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定性。又稱稅收形式特徵。稅收特徵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 強制性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 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制性特徵。 無償性指國家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了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家,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徵,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 固定性指國家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徵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徵,是稅收區別於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徵。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 稅收的形式特徵並不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徵,就是稅收。 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徵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制性不是由政治權力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或國家的社會職能決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 (二)、稅收分類:是按某一標準把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稅種劃歸一類,以示同其它稅種的區別。具體稅種: 1994年稅制改革之後,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3個,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已取消)、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徵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已取消)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行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徵,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徵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徵收的稅種只有18個。 (三)、分稅制:就是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 1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展和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國對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一次範圍較大、程度較深的改革,即稅制及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後稅種結構的變化和進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劃歸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入(不含共享稅地方分成收入)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34.4,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和筵席稅的開徵停徵權下放給地方。至此,與分稅制相聯繫的,具有真正意義的地方稅產生了,同時,也初步形成了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稅即屬於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費,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下列稅種: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s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國地稅徵收範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第087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委託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先徵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 13、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15、車輛購置稅(交通部門代征) 16、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17、2002年新辦企業的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1、印花稅; 12、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二、幾個主要稅種簡介 (一)、稅制要素 首先了解一下稅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1、納稅人(課稅主體)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術語稱為課稅主體。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稅種都有納稅人。從法律角度劃分,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兩種。 負稅人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及個人。在稅負不能轉嫁的條件下,負稅人也就是納稅人;在稅負能夠轉嫁的條件下, 負稅人並不是納稅人。這時的負稅人,是稅負歸宿,即在稅負轉嫁的輾轉過程中,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是由國家稅法規定的,而負稅人則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經濟中,負稅人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佔有剩餘產品的農民;在商品經濟中則包括生產資料所有者和經營者、勞動力所有者,以及消費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了稅,有時可以在一定的客觀經濟條件下,將所繳納的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因此,國家在按照負擔能力和有關政策制定稅率時,不僅要著眼於一定課稅客體的納稅人,而且要更加註意著眼於負稅人。 稅負轉嫁:是納稅人將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是稅負運動的一種方式,是伴隨在稅收活動中的一種經濟現象. 2、課稅對象(課稅客體) 課稅對象又稱徵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徵稅的目的物,法律術語稱為課稅客體。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誌,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徵稅,體現著稅收範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 3、稅目 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設置稅目的目的一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根據不同項目的利潤水平和國家經濟政策,通過設置不同的稅率進行稅收調控;二是為了體現「簡便」原則,對性質相同、利潤水平相同且國家經濟政策調控方向也相同的項目進行分類,以便按照項目類別設置稅率。有些稅種不分課稅對象的性質,一律按照課稅對象的應稅數額採用同一稅率計徵稅款,因此沒有必要設置稅目,如企業所得稅。有些稅種具體課稅對象複雜,需要規定稅目,如消費稅、營業稅,一般都規定有不同的稅目。 4、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它體現徵稅的深度。稅率的設計,直接反映著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直接關係著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高低,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 我國現行稅率大致可分為3種: A、比例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對同一徵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徵稅。 B、定額稅率。定額稅率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課稅對象規定徵收比例,而是按照徵稅對象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所以又稱為固定稅額,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征的稅種。 C、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指的是這樣一種稅率,即按徵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徵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累進稅率因計算方法和依據的不同,又分以下幾種:全額累進稅率、全率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5、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商品在過程中繳納稅款的環節。任何稅種都要確定納稅環節,有的比較明確、固定,有的則需要在許多流轉環節中選擇確定。確定納稅環節,是流轉課稅的一個重要問題。它關係到稅制結構和稅種的布局,關係到稅款能否及時足額入庫,關係到地區間稅收收入的分配,同時關係到企業的經濟核算和是否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等問題。 6、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最後時間限制。它是稅收強制性、固定性在時間上的體現。確定納稅期限,要根據課稅對象和國民經濟各部門生產經營的不同特點來決定。如流轉課稅,當納稅人取得貨款後就應將稅款繳入國庫,但為了簡化手續,便於納稅人經營管理和繳納稅款(降低稅收徵收成本和納稅成本),可以根據情況將納稅期限確定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個月。 7、減稅、免稅 減稅是對應納稅額少征一部分稅款;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徵。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措施。減稅免稅的類型有:一次性減稅免稅、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困難照顧型減稅免稅、扶持發展型減稅免稅等。 8、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是對有違反稅法行為的納稅人採取的懲罰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處理罰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等。違章處理是稅收強制性在稅收制度中的體現,納稅人必須按期足額的繳納稅款,凡有拖欠稅款、逾期不繳稅、偷稅逃稅等違反稅法行為的,都應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制裁等)。 (二)、增值稅 1、增值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特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承包人為納稅人。這裡所稱的承租人、承包人是指:①有獨立的經營權;②在財務上獨立核算;③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承租人、承包人。 企業實行內部責任承包或生產經營指標承包時,承包人從事應納增值稅行為的增值稅仍由出包企業繳納。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申請認定。 2、增值稅的徵收範圍(課稅對象) 增值稅徵收範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3、、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在徵收管理上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標準以上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經申請審批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 徵收率6%適用於:(1)非商業小規模納稅人;(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1994年5月1日起)。(3)增值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徵收率4%適用於:(1)小規模商業納稅人;(2)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注意舊貨與廢舊物資的區別)。 4、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5、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銳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6、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繫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營業稅 1、營業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2、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者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它是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在價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費用,如手續費、服務費、基金等等。 3、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徵收範圍稅率 ⑴、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3% ⑵、建築業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3% ⑶、金融保險業5% ⑷、郵電通信業3% ⑸、文化體育業3% ⑹、娛樂業歌廳、舞廳、OK歌舞廳、音樂茶座、撞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5%-20% ⑺、服務業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5% ⑻、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5% ⑼、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5% 4、納稅期限 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但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四)企業所得稅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3號主席令發布。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1、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比較:新稅法是法人稅制,強調的是稅收管轄權;老稅法是以經濟性質來劃分的。 2、計稅依據 A: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B: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C:不準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4、納稅期限、稅收征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稅收優惠 (一)、稅收優惠定義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 過去,人們一般都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用稅式支出來對稅收優惠進行管理和限制,認為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徵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甚至比財政支出更及時。納入預算管理。目前,我國稅收理論界開始重視稅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識,認為對稅收優惠也與對財政支出一樣,應於盡快納入預算管理,編製出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實踐中,儘管我國對稅收優惠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執行,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製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 綜觀我國的稅法,稅收優惠主要用於鼓勵農、林、牧、漁、水利等行業的發展,鼓勵能源、交通、郵電等基礎產業的發展,促進科技、教育、文化、宣傳、衛生、體育等事業的進步,體現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會福利事業,鼓勵發展第三產業,鼓勵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鼓勵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資,搞好經濟特區。 (二)、稅收優惠的形式 1、減稅 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一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 稅收減征的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開始,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徵稅。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徵稅額。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外國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 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徵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一種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徵增值稅。 免稅與免徵額不同,所謂免徵額是指從徵稅對象中扣除的免予徵稅的數額。徵稅對象小於免徵額時,不徵稅;超過免徵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徵稅。免徵額不屬於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不對誰形成優惠,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一個要素。 免稅與起征點也不同,起征點是對徵稅對象應當徵稅的數量界限。徵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徵稅,達到並超過起征點,按全部數額徵稅。例如,我國現行增值稅條例規定,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收50000元;按照次徵收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200元。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課稅,超過起征點的,就營業額的全額課徵,不會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起來似乎是一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稅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為了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 3、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該項貨物的退稅。 4、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徵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後,曾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流轉稅超稅負返還,即先根據統一的流轉稅法規對其徵稅,然後再返還其在新流轉稅制下的稅負超過原流轉稅制下稅負的差額。 (三)分稅種說明 A、增值稅 (ⅰ)免徵增值稅:免徵規定環節銷項稅。 1、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A、物品特指遊艇、摩托車、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B、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稅收優惠。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增值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無個人承包和掛靠經營行為; (四)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增值稅管理要求設立財務核算機構,配備專業財務人員,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按規定對購銷進行明細核算,並準確、完整提供稅務資料; (五)存貨管理規範,廢舊物資進、出庫控制嚴格,交接手續完整,過磅單、驗收單、入庫單、出庫單等憑證齊全; (六)銷售廢舊物資與購貨方簽訂供應合同(協議),貨款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七)採取異地收購且異地銷售形式的,須有與實際購銷業務相匹配的流動資金和完整的購銷憑證(包括供應合同,購貨方過磅單、入庫單,銷貨款的銀行轉賬憑證等)、運費憑證; (八)嚴格按規定領購、保管、使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和廢舊物資銷售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銷售發票)。 3、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的水泥砌塊、廢渣砌塊等其他建材產品(水泥、粘土實心磚、瓦除外),其生產原料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免徵增值稅。 4、免稅農業生產資料: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複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按、節嘧磺隆、革除靈、噸蟲琳、丙烯菊酯、噠瞞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足、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5、免稅飼料:(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另: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ⅱ)先征後返。 4、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 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50%以下的,返還增值稅以企業不虧損為限,超過50%的,先征後返。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福利企業認定條件:(1)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後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准,(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ⅲ)即征即退。 5、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1)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自2001年1月l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01年1月1日起,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6、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優惠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B:營業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條例第6條) (1)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C: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D:新舊稅法過渡。(新企業所得稅57條) (四)減免稅的許可權 1、法定減免; 2、授權減免;(稅法第29條) 3、報批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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