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國際法之「法理學」

構建國際法之「法理學」

——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學科交叉

徐崇利

【作者簡介】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一、導論:國際法之「法理學」的缺失長期以來,在國際法學體系中,「法理學」一直缺位。邊沁曾簡短地論及「國際法理學」(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①但此後似再無國際法大家強調該範疇,國際法學界雖有時也使用「國際法理學」一詞,但只是意在討論一些「重大的國際法理學問題」,而不是要建立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之學科。②以往,國際法律體系遠沒有國內法律體系發達,相應的,國際法學體系不像國內法學體系那樣,形成了法理學、法史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社會法學及環境法學等比較具體的學科門類。在國際法學體系中,對國際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歷來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學科,即國際法之「法理學」一直缺失。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國際法已從傳統的「共存國際法」演變為現行的「合作國際法」,國際法律規範大量增加,國際法律領域不斷拓展。尤其是在全球化時代,大量的國內法律問題進入國際管轄範圍,使得國際法律體系加速膨脹,國際法中的部門法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部門法學漸次形成,諸如國際經濟法學、國際人權法學、國際環境法學、國際刑法學以及國際組織法學、國際海洋法學、國際空間法學、國際戰爭法學等等。無疑,這些部門國際法學的產生與發展,需要一個基礎性學科的支撐和統領。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國際法學體系。然而,現行的「法理學」雖名為關於法律一般原理和基本理論的學科,但其整個知識體系基本上是建立在國內法研究基礎之上的。眾所周知,當今的國際體系處於「無政府狀態」,缺乏一個權位在各國之上的世界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仍屬一個「原初的社會」;而國內社會已經演化為較為先進的「有政府狀態」。由此,國際法與國內法雖均為法律,且相互聯繫越來越緊密,但二者在主體、調整對象、法律效力、立法和法律實施等方面存在著實質性的差異,所以,建立在國內法知識基礎之上的現行法理學,雖在一定程度上對國際法的研究具有指導意義,但其直接的支持作用卻非常有限。是故,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如將國內法的概念套用於國際法,國際法將難以為法。可見,創建國際法特有的「法理學」之學科並非簡單地再添加一個當下一些學者認同的「部門法理學」,而是意味著催生一個有別於國內法理學的獨立的國際法基礎性學科。當然,國際法學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不乏深厚的基本理論積累。從國際法學史來看,早期受到自然法理論影響甚巨。後來,實證法學派在國際法學中佔據了主導地位。到了當代,雖然在國際人權法等領域,自然法理論有所復興,但實證分析仍然是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採用的研究方法。③實證法學派強調對國際法之「實然」進行概念和邏輯的形式分析,拒絕作出有關「應然」的價值判斷,容易割裂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道德等之間的聯繫。無疑,實證分析突顯了國際法學的法律分析方法之特色,但對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研究而言,這種「純法律分析」卻顯得過於單薄,無法深入到複雜的國際關係現實之中,多視角地闡明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原理。④例如,在分析實證主義者看來,只要是國際條約,根據「約定必須信守原則」,便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是,該理論無法充分說明為何有的類型的國際條約得到遵守的程度大,有的類型的國際條約得到遵守的程度小。顯然,獨木不成林,傾分析實證主義國際法理論一派之力,尚難以支撐起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回觀國內法理學,各學派異彩紛呈,包括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法學派、自由主義法學派以及法經濟學學派等等。在國際法原理的研究中,如能打破現行分析實證主義「一派獨大」的局面,廣泛引入哲學和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其他社會學科的研究方法,多管齊下,就能極大地豐富國際法基本理論,形成這方面比較完整的知識體系,從而有可能在國際法學體系中構建出一個特有的「法理學」之學科;而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學科交叉方法的確立,恰恰可將上述各種哲學和其他社會學科的研究方法一併收入囊中,以使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研究走出分析實證主義的蝸居,進入開放的、寬闊的學科發展平台。二、始創國際法之「法理學」的路徑: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方法的引入在美國,國際關係理論的歷史發展曾經過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之間的關係大體上呈現出了「先合、後分、再合」的態勢。⑤第一個階段:一戰之後至20世紀50年代。這一階段的早期,作為對一戰災難的反思,倡導世界和平的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開始興盛;之後,理想主義雖然受到了現實主義的挑戰,但影響猶在。理想主義十分重視道德和法律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法制—道德主義」學派。⑥在這一歷史時期,尚欠成熟的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之間的結合雖堪稱緊密,但仍遠不足以產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第二階段:20世紀60至80年代。國際聯盟的失敗和二戰的爆發,宣告了理想主義的破產。世界進入了冷戰時代,現實主義和後繼的新現實主義在國際關係理論中開始佔據了主導地位。這兩種一脈相承的理論分別主張國家權力和國家間的權力結構是決定國際關係的基本因素,國際法被置於次要和從屬的配角地位,淪為權力的「婢女」。不言自明,在國際關係中,宣揚「強權就是公理」,將極大地扼殺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兩大學科交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為了捍衛自身的價值,國際法學只能以分析實證主義理論應對,築起「法條主義」和「概念主義」的高牆,御國際關係理論中的現實主義於門外。⑦於是,在此期間,國際關係理論和國際法學之間的關係漸行漸遠,從而最終導致這兩個學科的分道揚鑣。第三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國際關係理論出現了以新現實主義、制度主義、新自由主義和建構主義為主流的多派共生的局面。隨之,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也有了越來越廣泛和深入的學科交叉,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的方法受到了西方學界尤其是美國學者的廣泛重視,始現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鑒此,美國國際法學會前任會長斯勞特教授曾斷言,晚近,「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已重新相互發現了對方。一個新一代的交叉學科已經誕生,各學科可以不同的面孔和觀點反映同一經驗性和/或主體間現象的觀點,重新獲得了承認」;⑧現任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科赫教授也認為,「最近之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還是被共同主題分隔開的兩個學科。……近幾年,隨著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理論學者最終開始互享洞見,這兩個學科之間的鴻溝已經縮小。」⑨美國社會科學聯合會也將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列為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其2007年出版的研究成果指出,「近年來,國際國際法與國際關係領域之間的交融不斷加深,開始顛覆將它們視為相互分離之界別的由來已久的傳統。」⑩當下,國際關係理論各主流學派與國際法學交叉的基本狀況是:其一,新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研究。雖然新現實主義力主國際權力結構的主導性,但一些學者在該派學說的基本框架內還是發展出了比較有影響的國際制度理論,其中以「霸權穩定論」為代表。近年來,一些美國國際法學者也提出了「霸權國際法論」。該說與現實主義的「霸權穩定論」如出一轍,但更強調霸權國應以單邊主義對待國際法。(11)其二,制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研究。隨著冷戰的結束,和平和發展成為世界的主題。各國在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中創製了大量的國際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度主義學派最終形成。該學派認為,現行的國際體系不是新現實主義者眼中的權力結構,而是一種制度結構,國際制度已成為影響各國行為的主變數。無疑,國際制度包括國際法律制度在內,因此,制度主義的基本原理也適用於對國際法的分析。其三,新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研究。進入21世紀,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新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推崇「以全球為中心」的範式,對現實主義的「國家中心論」提出了挑戰,主張國家並非國際關係的唯一主角,非國家行為體(包括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及個人等)在世界體系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現在,新自由主義理論已將國際法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尤其是「為分析跨國法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框架」。(12)其四,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研究。上世紀90年代初,冷戰在國際權力分配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和前蘇聯及東歐國家沒有融入西方主導的國際制度的背景下突發性地和平終結。這種現象是新現實主義和制度主義理論所無法解釋的。由此,持「觀念變遷導致冷戰終結論」的建構主義理論開始興起。該理論主張,國際體系主要是一種由「觀念」建構起來的「社會(文化)結構」。在主流建構主義的核心概念——「共有觀念」和「共有文化」之中,當然包括國際法在內。除了新現實主義、制度主義、新自由主義和建構主義四種主流的國際關係學派之外,在當代,還存在著其他一些有影響的國際關係理論。例如,女性主義是戰後出現的一種頗有影響的國際關係理論。與該理論相對應,在國際法學中出現了「幾可與紐黑文學派相媲美」的女性主義新流派;(13)再如,一些學者已經開創後現代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該派的有關研究成果也可用於對國際法的分析。(14)二戰之後,隨著國際關係理論在美國的大發展,形成了該學科的「美國知識霸權」,乃至美國該領域著名學者霍夫曼自詡國際關係理論為「美國的社會科學」。然而,其他國家並非無足輕重,歐洲國家也自有特色的國際關係理論。美國當代各主流派別的國際關係理論均帶有濃厚的科學主義色彩;而歐洲國際關係理論傳承的仍然是古典的人文主義方法,注重對國際關係進行哲理、歷史和法律的分析,其除了延續傳統的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之外,最著名的是英國主打的「國際社會學派」。該學派認為,「國際社會」是比「國際體系」更高一層的概念。當各國意識到彼此間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價值目標,並認為相互之間的關係受到共同規則的制約,且構築起共同的國際制度(包括國際法)之時,便產生了國際社會。現行的國際社會雖然仍處於無政府狀態,但並非混亂和無序,而是已經形成了制度化的國際秩序,其中,國際法對構建國際秩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應該說,以歐洲和美國的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補性。例如,一般認為,英國的國際社會學派與美國的建構主義同屬一系,兩派在本體論上均堅持理念主義,在方法論上都採取社會學上的整體主義等。然而,前者更注重哲理、歷史和法律的分析,而後者則受到了科學主義的影響。從上述各種國際關係理論來看,傳統現實主義、新現實主義及制度主義的本體論均為物質主義,都採取理性選擇的方法,但在具體的研究方法上,傳統現實主義和新現實主義側重以權力或權力結構為標誌的政治學分析方法;制度主義運用的主要是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尤其是深受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影響。相反,無論是理想主義,還是建構主義和國際社會理論,均推崇理念主義的本體論;但從研究方法上看,理想主義多以哲理分析為特點,而建構主義及國際社會理論則更多地接受了社會學的分析方法。可見,整個國際關係理論系綜合哲學和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混制而成的一個「工具箱」;相應的,通過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這一幹流,可將多種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分析方法之徑流匯入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研究之中。當然,在研究國際法原理時,也可繞過國際關係理論中的相關學派,徑行運用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分析方法。例如,有些學者就沒有過多地藉助制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而是直接採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國際法。(15)然而,在大多數情形下,對於國際法原理的研究,國際關係理論已經把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分析方法帶到了國際領域,就近從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交叉的過程中接過這些分析方法的接力棒,往往更為現成,也更為適用;反之,如果對國際法原理的研究直接採取同源的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方法,其建立的分析框架可能會與國際關係理論雷同,「重複建設」的結果,將浪費大量的學術資源。通過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這一傳輸帶,在獲得多種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之後,便可形成國際法基本原理研究的各種學派,諸如:其一,以傳統現實主義和新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形成國際法之「法理學」中的政治法學派。在國內社會,除了法理學之外,法與國家關係的原理多由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等學科研究。但在無政府狀態下的國際社會,沒有世界政府和全球憲法,所以,有關國家權力與國際法關係的基本理論,只能歸屬國際法之「法理學」中政治法學派的研究範圍;其二,以制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形成國際法之「法理學」中的經濟分析法學派。該學派可與同源於新制度經濟學方法的國內法理學中的法經濟學學派相對應;其三,以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及國際社會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形成綜合性較強的國際法之「法理學」中的社會法學派。在國內法理學中,社會法學也是支派林立的一大主流學派;其四,以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充實國際法之「法理學」中自然法學派的學術根基;其五,以新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形成國際法之「法理學」中的自由主義法學派。該派強調個人及其團體而不是國家構成國際法律關係的主要行為體,與國內法理學中的傳統自由法學派和新自由法學派的理念暗合。此外,以後女性主義和現代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可像國內法理學那樣,在國際法之「法理學」中形成女性主義和後現代法學學派;等等。決定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能否成就的主要因素是學科的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在研究對象方面,與國內法一樣,國際法律現象中蘊含著大量的共性問題和一般規律,等待我們更加廣泛和深入地去探討和挖掘,這就需要藉助多樣化的研究方法。此外,國際法律現象本身就可從多個層面進行分析,不存在一種「元理論」,或像一些自然科學家那樣試圖建立一種「包攬一切的理論」(theory of everything),即國際法不能只成為「法學家」的法律,由分析實證主義「壟斷經營」。對於國際法基本原理,多種方法的研究和多個層面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達到互補的效果。(16)不可否認,從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實證主義最具國際法律思維的特色;而且在對國家權利和義務的精確界定上,離不開實證主義依概念和邏輯的技術分析方法。各種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的方法只是用以探明國際法「為何/如何」的問題,而對於國際法「是什麼/所具有的義務性是什麼」/「是什麼、在哪兒以及何時在」這樣的問題,仍需依靠分析實證主義的方法。(17)詳言之,「一項實證主義的分析能夠幫助人們識別國家通過條約、習慣或其他方式同意接受的那些義務。它也能幫助識別淵源的變化,包括習慣的出現;以及這些變化的製造者,如國家,也包括作為主要組織的聯合國。這樣的一種分析可使得我們識別的不僅僅是國家同意的那些規則,而且包括它們確切地相信自己受到約束的那些規則,由此使之更有可能得到遵守。當我們相信一個國家可能已負有法律義務,或該國因違反此項法律義務而應受到懲罰時,實證分析在幫助我們準確地識別這些義務以及違反這些義務方面,仍然發揮著實質性的作用。」(18)此外,國際法的法律性本身就不及國內法,為謹防國際政治、經濟、社會等外來因素過度沖淡其法律性,也需要保持國際法律思維的特色。然而,如前所述,在國際法中,原來形單影隻的實證法學派所供給的分析工具和理論框架相當有限,且容易陷入脫離國際關係現實,就國際法論國際法的泥潭。鑒此,國際法學不能淪為分析實證主義固步自封的「自留地」,而應成為一個開放的學術空間和平台,廣納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順應多學科交叉的科學發展總趨勢。為此,首先當然仍需繼續加強對國際法原理的實證主義分析,在固本的基礎上,進一步系統地推行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的學科交叉,通過該傳送帶,將哲學和各種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輸入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研究,並使之歸化為國際法律思維。研究方法的豐裕,意味著大量知識的累積和各種學派的造就,順此就有可能融合成一個比較完整,且不斷演進的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三、構建國際法之「法理學」的要務: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的「科際整合」對於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學科交叉,應有一個適度的理解。英國學者馬克斯在論及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時曾指出:「我們在使用跨學科的概念時必須慎重,因為這個詞有表述太廣和太窄的雙重威脅。它通過把人們的精力引導到學科外的資料,而可能傳達這樣的信號:即某一學科的不足和遺漏可以由其他學科彌補。另一方面,把援引學科外資料定性為特別的跨學科,有肯定『純粹』知識為一種標準的威脅。」(19)如上所述,始創國際法之「法理學」的基本路徑是引入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的方法。在國際法的研習中,人們經常以國際關係理論知識說明有關國際法律現象和國際法律制度。諸如,從近代西方列強之間的關係說明傳統國際法只是「西方文明」的產物;依大小國家的政治現實論證國際人道法經常淪為大國干涉小國內政的工具;以發展中國家要求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鬥爭為主線闡述普惠制;等等。但這些只是用到其他學科的「知識」(所有法學學科的研究實際上也都如此)而已,不是嚴格意義上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學科交叉。這兩個學科真正的交叉是指以國際關係理論為「方法」研究國際法律制度,形成不同於傳統法律分析的獨特範式。(20)明確始創路徑之後,如要完成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的構建,還必須實現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有效的「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換言之,不能機械地將國際關係理論搬入國際法原理研究,而是要實現兩個學科的真實交叉,最終生成國際法的專門知識或分析框架,否則,只會造成兩個學科混同現象的泛濫。儘管有的美國學者對以往國際法學孤立於現實、特立獨行的研究方式表示「厭惡」,但對於引入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等方法,也提出了這樣的疑問,「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運用這些方法的目的。……國際法學可能發現自己正處於解構的節骨眼上。也許這並非壞事,但最終結果是要對國際法的原理和原則進行一次整合,即對我們學科的一次新的綜合。但這也可能走以前的老路,導致我們的學科將來支離破碎。」(21)在歐洲學者中,對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的學科交叉持懷疑態度的更多。他們擔心的一個主要問題是,這樣的學科交叉會使國際法無法「保持自身的學科特色。法律學者不應致力於『無照經營社會科學』,因為其結果是災難性的。……理解賴以開展國際事務的語言(法律的語言和法律的辯解),是法律學者獨特的賣點;……然而,更為糟糕的是試圖讓法律學者放棄特有的知識,去迎合國際關係理論,其結果必然會陷入迷亂。」(22)如要消除上述諸般疑慮,必須確保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方法的運用,能夠孕育出國際法的專門知識和分析框架。為此,必須以國際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探明國際關係法制化的原理。例如,自1993年始,美國國際關係理論學界跨學科研究國際法一批最有影響的學者就已關注國際法問題,後進一步拓展為探討制度主義下的國際關係法制化現象,其研究成果最終以「法制化與世界政治」為題,輯結成為著名的國際關係學術刊物——《國際組織》的一期特刊(2000年夏季號)。無獨有偶,美國國際法學會2002年年會確定的兩大主題之一也是「國際關係的法制化」。該主題研討旨在「提出法律是否應當主導國際關係這樣一個經驗性和規範性的問題。……簡言之,法制化對國際事務中法律是什麼以及法律的應有角色提出了挑戰。」(23)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關係的法制化現象,倘若要生成屬於國際法的基本理論,應進行以下兩個層面的研究工作:(一)「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的生成第一個層面的研究工作是依據有關國際制度的一般理論,演繹國際法的特有知識,構建「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也可稱之為「有關國際法的理論」(theory about international law)。在西方國際關係學說中,國際制度理論是近20多年來發展最快、影響最大的一支,各個國際關係理論學派都建立了自己的關於國際制度的理論。顯然,「國際制度」這一概念涵括國際法在內,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國際制度只不過是「改用其他名字表達出來的國際法」而已。(24)由此,以國際制度理論探討國際法的產生與變化、效力與遵守等機理,已成為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兩大學科交叉的最主要節點。然而,以國際制度理論分析國際關係法制化的原理,並非簡單地將「國際制度」替換成「國際法」,權當實現了向法律思維的轉換,而是要進一步挖掘作為國際制度一個特殊類別之國際法的獨有價值。在釐清國際法有別於非法律性國際制度的特徵之後,就可以據此在各國際關係理論學派有關國際制度的一般理論中推衍出國際法的特有知識,從而構成「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上個世紀90年代,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的研究可大別為三類:第一類是運用國際關係理論的概念和方法分析並解決各種國際法律問題,主要是確定特定國際法律問題的性質和緣由,然後提出用以處理這些問題的適當法律制度。例如,運用集體行動理論分析跨國淡水資源管理的國際法律問題等;第二類是運用國際關係理論解釋特定國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結構。例如,運用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探討國際環境保護法律規則為何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歐盟中比在WTO中更容易得到發展等;第三類是運用國際關係理論審查和重新定義國際法律制度,這類研究對國際法學者慣於採用的分析實證主義方法提出了挑戰。例如,有的學者運用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主張WTO不應僅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宗旨,並將其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限定為國家,而應基於分配正義和程序公正的考慮給予非國家行為體提起訴訟的資格。在以上三類研究中,的確存在著不加區別地搬用國際關係理論模式的現象,但在大多數情形下,都能超越一般的國際制度,突出國際法律制度的特性,從中可以歸納出許多有關國際法的基本原理。(25)(二)「專門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的生成第二個層面的研究任務是借鑒國際關係理論,創製國際法的特有分析框架,構建「專門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又可稱之為「屬於國際法的理論」(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通過上述第一個層面研究工作挖掘出來的只是在國際關係理論分析框架內有關國際法的專門知識,而在第二個層面上需要做的研究工作是,通過這兩個學科的交叉,不斷推出專門的國際法理論分析框架。然而,以往,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合作研究多停留在把國際關係理論作為分析工具,而只把國際法作為實證的原材料。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法學界的一些學者開始了真正的學科交叉工作,主要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研究:一是論證國際法的創立、解釋和適用過程對國際行為體的行為有著獨特的影響,這是為各國際關係理論學派中一般的國際制度理論所沒有認識到的;二是闡明基於說服和合法性的過程,國際法在構建行為體的身份、利益以及國際體系結構本身的過程中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這是一般的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沒有深究的規範性話語;三是確認對於國際現象的分析,國內的或跨國的行為體制定的法律是一種獨特的解釋變數,這是對傳統「跨國法」理論的發展和對新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從法律特色上的補充。顯見,以上三個方面的研究無不主張在國際政治中「法律扮演著獨特的和實質性的角色」,「國際法學者有意識地試圖挑戰、彌補或發展國際關係理論關於兩個學科所涉共同問題的觀點和手段。」(26)無疑,要從事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的研究工作,必須是兼具兩個學科知識和掌握兩個學科研究方法的「複合型」人才。然則,從上述兩個層面的研究要務來看,相對而言,對完成第一層面研究者的法律素養要求較低,因為其所做的工作只是在各種國際關係理論學派關於國際制度的一般理論中,結合國際法的特徵,挖掘出有關國際法的專門知識。鑒此,已掌握國際法必要知識的國際關係理論學者完全有能力參與其中。在美國這兩個學科交叉研究的實踐中,就是如此。因可借用國際關係理論的分析框架,故該層面研究工作的難度較小,研究成果在本質上往往也不具有原創性,構建的只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然而,鑒於國際關係理論各學派已經提供了豐富的關於國際制度的一般理論,所以,在此基礎上,可推衍出的有關國際法專門知識的數量大。反之,在第二層面的研究上,其任務是要創立專門的國際法理論分析框架,因而研究工作的難度較大,研究成果的原創度也更高,構建的是「專門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相應的,該層面研究對研究者法律素養的要求相當高。從已有的情形來看,擔此重任的多是受過國際關係理論訓練的傑出國際法學者。從學派創製和發展的意義上講,上述第一層面的「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和第二層面上的「專門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如源於同一國際關係理論,將可合成國際法學之一派。然而,二者如要整合形成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還需滿足智識「質」與「量」兩方面的要求:其一,此等具有學科交叉性質的國際法學派探討國際法原理所形成的智識是否已達到應有的數量。智識累積不足,顯將無法形成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在社會科學中,國際關係理論雖比較年輕,但發展至今,知識體系和分析框架已比較完整。如上所析,雖在第二層面上創立國際法學的專門分析框架相當困難,但至少在第一層面,可以依託比較系統的國際關係理論體系,演繹出足夠數量的涵蓋國際法律現象各主要共性問題和一般規律的知識。例如,國際法的遵守問題是晚近國際法學界和國際關係理論學界共同探討最多的一個基礎性議題。據統計,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至少發表英文專論(不含短文)120餘篇,出版英文專著10餘部,闡發了大量的有關國家為何遵守國際法的基本原理。(27)其二,此等具有學科交叉性質的國際法學派探討國際法原理所形成的智識是否已達到應有的質量。智識尚屬稚嫩,也難以完構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國際關係理論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各學派的論戰史。當然,一個學科總是在對立學派的激辯中求得發展,但有時過激的論戰也可能意味著各派之說漏洞甚多,有欠成熟。然而,事實上,國際關係理論各學派之間的論戰通常只是誰為主導範式之爭,而其理論的具體應用往往又是相輔相成的,據此建立的具有學科交叉性質的各國際法學派,亦是如此。(28)此等具有學科交叉性質的各派國際法理論所具有的互補性,也可在相當程度上反證這些理論正在趨於成熟。一方面,多種國際關係理論側重對不同領域的解釋,從整體構成上看具有互補性。新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主張,各國計較相對收益分配的結果,將使國際制度的創製受阻。該原理較適用於涉及軍事聯盟、裁軍、軍控等「高級政治」領域的國際法律制度的分析;而制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關注共同合作可給各國的帶來絕對收益。因此,其以分析經濟、環境、犯罪以及移民等「低級政治」領域的國際法律制度見長;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則更容易在國際人權法等領域找到自己的理論價值;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對作為國際社會基本結構之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解釋,則為其他學派理論所無可替代;等等。另一方面,多種國際關係理論對同一問題和領域從不同角度上加以說明,在解釋方法上也可形成互補的狀態。茲仍以對國際法遵守問題的探討為例,這方面「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主要有:新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斷定一國之所以遵守國際法,是因為懾於違法會受到他國尤其是大國的懲處(權力);制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主張,各國遵守國際法乃基於對互惠的考慮和結果的權衡(守法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作出的自我利益選擇;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相信,各國遵守國際法是基於對國際法律規則合法性的認同(合法性)所致;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堅持,國際法只有體現正義的訴求,才能得到各國的切實執行;新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認為,是一國國內利益集團互動的結果決定該國對國際法的遵守;等等。與此同時,學者們也提出了國家守法的各種「專門意義上的國際法學說」:傳統的分析實證主義理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一樣,也有一個「承認規則」(哈特的觀點),通常表現為一種「基本規範」(如約定必須信守原則),其構成國際法中其他規則的效力來源或依據(凱爾森的主張);晚近有關國家國際法遵守的此類專門意義上的學說還有福蘭克的「合法性理論」、斯勞特的「新自由主義國際法理論」、科赫的「跨國法律程序理論」和蔡斯父子的「管理模式理論」等。(29)然而,就國家遵守國際法的各種不同理論而言,其往往不是孰真孰假,乃至孰優孰劣的問題,而是各種模式具體能扮演多大角色的問題,實際上表明了國際法得到各國普遍遵守通常乃以上各種因素綜合作用所致。(30)四、尾論:國際法之「法理學」的完構初觀之,要建構國際法之「法理學」這樣一個意在闡釋國際法原理的基礎性學科,是一時無法企及的一個宏願,乃至一個空泛的設想。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就此,需將預設該命題的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加以區分。從實質意義上看,如上所揭,國際法之「法理學」的完構,就是要讓國際法原理研究走出分析實證主義的「象牙塔」,繼續更為廣泛地引入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的方法,並對兩個學科進行「科際整合」,生產出更多的國際法專門知識和分析框架;即在加強原有分析實證主義理論的基礎上,推出更多的具有學科交叉性質的國際法新學派。然而,這些實質性的研究工作,並非自現在始,其已經進展到了相當大的程度。因此,拙議要創建國際法之「法理學」,更多地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就是要對有關國際法原理的既有研究成果系統地加以梳理、總結、提煉、補充、整合及拓展,促成其為國際法的一個學科而已。當然,這種形式意義上的「創科」,並非無謂之舉。無疑,隨著部門國際法學的不斷增加和成熟,需要一個知識體系比較完整的基礎性學科加以支撐,否則,就難以成就一個與國內法學體系相對應的國際法學體系。更為重要的是,國際法之「法理學」這樣一個學科平台之存在如能得到公認,則將更有利於國際法學界凝聚共識,彙集焦點,並確定今後的研究重心和方向,從而推動國際法基本理論研究的發展。既然創建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的實質性研究路程已非長路漫漫,那麼,為何各國國際法學界至今仍未提出完構這樣一個學科的議題呢?如本文導論所述,在全球化時代到來之前,國際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學體系尚不發達,這是導致以往國際法之「法理學」處於缺失狀態的主要背景因素。就具體原因而論,該學科的完構需要通過以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交叉的路徑,即在傳統的分析實證主義方法之外,將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方法引入國際法原理的研究。而從法律文化來看,歐洲國家的國際法研究素來青睞傳統的方法,並深受分析實證主義的影響,對以側重國際關係現實的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方法的受納程度有限,有的甚至持懷疑乃至否定的態度。除國際社會學派之外,歐洲國際關係理論學界對國際法原理的探討,也難得一見。因此,似難以期待歐洲國際法學界和國際關係理論學界經由這兩個學科的交叉,完成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的構建;相反,無論在學術傳統上,還是在人才培養模式上,美國均注重各學科間的交叉,(31)所以,以綜合哲學和多種社會科學方法的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在美國能夠大行其道。然則,美國實用主義之法律文化沉厚,以致其法學界不太注重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的邏輯構建,缺乏明確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的劃分,故儘管美國國際法學界是在實質意義上以多種方法研究國際法原理的主力軍,但美國學者通常不會從形式意義上去刻意探討建立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的問題。顯然,推進國際法原理研究是各國學者的共同使命。從研究方法上看,各國學者對國際法的研究往往各有偏重。大體而言,以分析實證主義傳統方法研究國際法,學術實力最為雄厚者,當首推歐洲國家;而在國際法學與國際法關係理論的學科交叉中,以新現實主義和制度主義等理性主義方法分析國際法的,美國處於領軍的地位,這或許與「經濟學帝國」廣泛而深入地擴張至美國社會科學的各領域有關。但與美國強調科學主義的經驗性研究方法不同,歐洲國家憑藉雄厚的歷史文化積澱,秉承了人文主義的規範性研究方法;相應的,其可在以傳統的現實主義、理想主義及國際社會理論分析國際法原理方面大有作為。(32)中國是一個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傳統、正在「和平崛起」的發展中大國,應該有自己的國際法基本理論,今後也定能逐步形成各種不遜色於歐美的國際法學派。然而,毋庸諱言,囿於歷史等原因,中國當今的國際法學術水平整體上仍不在高位,對實質意義上創建國際法之「法理學」之貢獻,可謙稱「綿薄」,但這並不妨礙中國學者在形式意義上對完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有所作為。就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學科交叉而言,我國已故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王鐵崖及周子亞等早年都修習過政治學,研究領域均曾涉獵國際政治和外交,足見當時我國國際法學與國際政治學(國際關係理論)存有之聯繫。王鐵崖先生留給後世的最後一本著作——《國際法引論》,就是一部關於國際法基本理論的專著,而這本專著「在理論上是以現實為依據的」或曰「以現實觀點為國際法的基本點的」。以此,王先生稱自己為「現實主義者」,並進一步闡明,「這種現實主義,不是像有些西方學者以『權力政治』為內容的現實主義或者以『政策定向』為主導的現實主義,因為我所謂的現實主義的現實乃是國際關係的現實,是為法律所制約的現實。」(33)由此觀之,王先生反對照搬西方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實質,但支持立基於國際關係的現實研究國際法之方法,並引以為自己學說的特色。當前,在中國學界,儘管真正意義上以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國際法之交叉學科研究,才剛剛起步。然而,在社會科學中,中國既有源遠流長的博採人文研究方法的傳統,近現代,又不拒舶來之科學主義的路徑。應該說,中國國際法學者不乏集各種研究方法之大成,綜合分析國際法基本理論的研究能力,可在梳理、總結、提煉、補充、整合及拓展國際法原理方面先行一步,然後再謀對國際法理學研究的重大突破和實質創新。注釋:①參見邊沁:《道德和立法的原則》(J. Bentham,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Hafner Publishing Co.,1948,pp.326-327.)。②詳見W·M·賴斯曼:「國際法的法理學:傳統和現代的觀點」(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Classic and Modern Views,86 Am.Soc"y of Int"l L.,1992,p.108.)。③參見S·R·拉納/安妮-瑪麗·斯勞特:「對國際法方法的評估:為讀者提供的一份說明書」(S.R.Ratner & Anne-Marie Slaughter, Appraising th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 Prospectus for Readers, 93 Am.J.Int"l L.,1999,p.293.)。④參見S·V·斯科特:《世界政治中的國際法》(S.V.Scott, International Law in World Politic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2004,pp.300-301.)。⑤詳見S·D·克拉斯納:「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先合、後分、再合」(S. D. Krasn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ogether, Apart, Together?, 1 Chi.J. Int"L.,2000,pp.93-99.)。⑥參見F.A.博伊爾:《世界政治與國際法》(F.A. Boyle, World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Law, Duke University Press,1985,pp,51-52.)。⑦參見C·雷烏斯-施密特:《國際法的政治》(C. Reus-Smit,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⑧引自安妮-瑪麗·斯勞特/A·S·圖魯梅洛/S·伍德:「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理論:新一代交叉學科的研究成果」(Anne-Marie Slaughter, A.S.Tulumello & S. Wood,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Scholarship, 92 Am.J.Int"l L.,1998,p.393.)。⑨引自O·哈撒韋/H·H·科赫主編:《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基礎》(O.Hathaway & H.H.Koh eds.,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Preface, Foundation Press,2005,p.iii.)。⑩引自T·J·比爾斯特克/V·拉福/P·斯普里奧/C·施瑞拉姆主編:《國際法與國際關係: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橋樑》(T.J.Biersteke, V. Raffo, P.Sprio, & C. Sriram eds.,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ridging Theory and Practice, Routledge, 2007,p.3.)。(11)參見D·F·瓦茨:「霸權國際法」(D. F. Vagts,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95 Am.J. Int"l L., 2001,pp.843-848);J.E.阿爾瓦雷斯:「再涉霸權國際法」(J. E. Alvarez,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Revisited, 97 Am.J. Int"l L., 2003,pp.873-888);S.E.克雷普斯/A·C·阿倫:「國家為何遵循規則:趨向一種遵守國際法律制度的地位性理論」(S.E.Kreps & A. C.Arend, Why States Follow the Rules: Toward a Positional Theory of Adherence 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s,16 Duke J. Comp.& Int"1 L.,2006,pp.339-340.)。(12)引自安妮-瑪麗·斯勞特:「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理論:一項雙重的議程」(Anne-Marie Slaught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Dual Agenda, 87 Am.J.Int"l L.,1993,p.230.)。(13)引自J·E·阿爾瓦雷斯:「評希拉里·查爾斯沃思和克里斯蒂娜·欽金:《國際法的界限:一種女性主義的分析》」(The Bounda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 Feminist Analysis. By Hilary Charlesworth and Christine Chinkin,95 Am.Soc"y of Int"l L.,2001,p.459.)。(14)例見J·米利肯:「國際關係中的話語之探討:對研究和方法的一種批判」(J. Milliken, The Study of Discours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ritique of Research and Methods, 5 Eurt. J.Int"l Rel.,1999,pp.225-254);R.J.貝克/A.C.阿倫/D.V.盧格特主編:《國際規則:來自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的方法》(R.J. Beck, A. C.Arend &.D.V.Lugt, eds., International Rules: Approach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hapter 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27-252.)。(15)詳見J·L·杜諾夫/J.P.特拉赫特曼:「國際法的經濟分析」(J. L. Dunoff & J.P.Trachtman,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24 Yale J.Int"l L.,1999,pp.2-59);W.J.阿塞維斯:「國際法的經濟分析:交易成本經濟學與國家實踐的概念」(W.J. Aceves,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the Concept of State Practice, 17 U.Pa.J.Int"l Econ.L.,1996,pp.995-1068.)。(16)詳見R·穆勒斯:《無政府狀態的有序化: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R, Müllerson, Ordering Anarchy: International Law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hapterl-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Its Multiple Manifestation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0,pp.9-48.)。(17)參見R·J·貝克:「國際法與國際關係:跨學科合作的前景」(R.J. Beck,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Prospects for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1 J.Int"l Legal Stud.,1995,p.146);安妮-瑪麗·斯勞特:《國際法與國際關係》[Anne-Marie Slaught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ueil des cours 285 (2000),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1,p.25.]。(18)引自C·L·斯瑞拉姆:《國際法、國際關係理論與後暴力時代的正義:趨向真正的對話》(C.L.Sriram,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Post-atrocity Justice: Towards a Genuine Dialogue, 82 Int"l Aff.,2006,p.471.)。(19)引自[英]蘇珊·馬克斯:《憲政之謎:國際法、民主和意識形態批判》,方誌燕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8頁。(20)正如以經濟分析國際法一樣,也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以經濟學的知識說明國際法的具體問題,可稱為「國際法中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in international law)。例如,各國反傾銷法規定,外國產品低價銷售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構成傾銷。對此處何為「同類」產品的界定,就需要運用經濟學的知識;二是以經濟學的方法分析國際法的原理,可稱為「國際法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例如,以博弈論分析GATT法律體制的產生。參見J·L·杜諾夫/J·P·特拉赫特曼,同注15引文,第6-7頁。(21)引自D·J·貝德曼:「我厭惡國際法之學問」(D.J.Bederman, I H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 1 Chi. J.Int"l L.,2000,p.82.)。(22)引自J·克萊伯斯:「國際法的相對自主或被忘卻的交叉學科之政治」(J. Klabbers, The Relative Autonomy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the Forgotten Politics of Interdisciplinarity, 1 J.Int"l L. & Int"l Rel.,2005,pp.45-46.)。(23)引自R·P·奧爾福德/M·E·奧康奈爾:「導論:國際關係的法制化/法律關係的國際化」(R.P.Alford & M.E.O" Connell, The Introduction: An Leg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Relations, 96 Am. Soc" y of Int"l L. , Vol. 96, 2002, p.x.)。(24)見注(12)引文,第206頁。(25)詳見注⑧引文,第373-378頁。(26)詳見注⑧引文,第378-383頁。(27)關於這些專論和專著的簡介,參見W·布拉德福德:「國際法律遵守:該研究領域概覽」(W. Bradford, International Legal Compliance: Surveying the Field, 36 Geo.J. Int"l L.,2005,pp.495-535.)(28)參見安妮-瑪麗·斯勞特/S.R.拉納:「方法就是啟示」(Anne-Marie Slaughter & S.R. Ratner, The Method Is the Message, 93 Am.J.Int"l L.,1999,p.410.)。(29)詳見M·伯格斯托勒:《遵守國際法的理論》(M. Burgstaller, Theories of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n,2005.)。(30)詳見A·昂德達爾:「析解遵守與違反:三種模式」(A. Underdal, Explaining Compliance and Defection: Three Models, 4 Eur.J.Int"l Rel.,1998,pp.5-30);O.A.哈撒韋:「在權力與原則之間:一種國際法的整合理論」(O. A. Hathaway, Between Power and Principle: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72 U.Chi.L. Rev.,2005,pp.469-536.)。(31)因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的差異,美國和可以法國為例的歐洲國家形成了以上不同的國際法研究特徵。詳見E.茹昂內特:「法國人和美國人對國際法的看法:法律文化與國際法」(E. Jouannet, French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Cultures and International Law);D.Z.法爾斯特朗:「思想對行動:法律傳統對法國和美國國際法方法的影響」(D.Z.Falstrom, Thought Versus Action: The Influence of Legal Tradition on French and American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58 Me.L. Rev.,2006,pp.292-335;338-376.)。(32)參見R·H·斯坦伯格/J·M·扎斯洛夫:「權力與國際法」(R. H. Steinberg & J.M.Zasloff,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Law, 100 Am.J.Int"l L.,2006,pp.85-86.)。(33)以上幾處引文,均出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轉自《比較法研究》(京)2009年4期第13~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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