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大全
來源:為你辯護網,作者:農夫所種略同。
一、那些「江湖上」的刑訊逼供招式
據各地新聞報道,刑訊逼供的方法不可謂不多:罰站法、手拷法、電警棍法、皮帶抽打法、剝奪睡眠法、搓衣板法、鏈法、蒼蠅蚊子法、吐痰法、燙煙頭法、扣板油法、下身敲打法、辣椒擦眼睛法、「自產自銷」法、方凳砸腳法、吊鋼絲法、飢餓法、株連法、拳頭法、竹片法、椅子法、搖晃法、啤酒扳法、冷凍法、噪音掩蓋法、針刺法、鋼絲敲打法、「金雞獨立」法、讀詩法、威脅法、誘供法……
1.老虎凳
鐵椅上固定坐姿,時長可達數百小時,不讓睡覺,控制大小便,控制進水飲食。使得挨打無處躲,雙腿極度腫脹,尾椎受損。
2.鴨兒浮水
雙手反扣鐵窗吊起,身體前傾,腳尖點地,十多天不讓睡覺。這使得被訊者手腳麻痹,意識模糊。
3.蘇秦背劍
雙手在背後上下交叉,用鐵鏈子栓緊後吊起,腳尖剛好著地。
4.金雞獨立
毛巾蒙雙眼,用膠帶纏緊,雙手背身後拷住。繩子一頭栓雙腕間手銬鏈子,另一頭懸高吊起,讓雙腳剛剛點地。被訊者雙臂要忍受脫臼般的痛苦。
5.烤全羊
雙手抱住自己小腿並用手銬拷住,用一根木棍從雙腿彎中間穿過去,抬起來擔在兩個桌子之間。被訊者屈膝內側疼痛難忍,身體可被隨意翻轉。
6.打表
手銬、腳鐐連一起,身體向下彎成90度,站數天甚至數星期。被訊者易腦部充血,意識模糊休克。
7.澆冷水
用冷水刺激,不讓睡覺休息,開冷空調吹。被訊者被迫保持清醒,易感冒、發燒。
8.噴芥末油
用注射器往嫌疑人鼻腔噴射芥末油。辛辣味直衝腦門,讓人眼淚鼻涕齊下。
二、刑訊逼供在「江湖上」造的惡
1.無法計數的冤假錯案
長期以來,刑訊逼供作為主要破案手段沿用,重口供,輕證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這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根源之一。刑訊逼供的大量存在已經成了不爭的事實。中國每年發生的刑訊逼供案件有多少?沒有人知道確切數字。一位公安系統內部的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除非主動招供,否則少有不打的。
2.打折扣的司法公信力
刑訊逼供一直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受詬病的領域。由於刑訊逼供嫌疑永遠不能避免,司法系統的基本的公信力嚴重受損;同時,冤案的概率也不斷上升。
三、刑訊逼供何時才能「退出江湖」?
(一)推動因素
1.立法上的禁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對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的證據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規定;《刑法》規定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罪名,並規定對這類案件要從重處罰。2006年7月,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頒布實施,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和虐待被監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詳盡規定。
2.「廢除破案率」等組合拳
2013年12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廳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工作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十項措施》,廢除「破案率」等指標。單純廢除「破案率」還不能有力地防止刑訊逼供,「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強力推行網上執法辦案」、「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整治突出執法問題」、 「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建立執法管理長效機制」、「強化執法質量考評結果運用」、「全面提升執法主體能力」等組合拳應運而出。
(二)阻礙因素
1.重口供輕證據
司法人員在辦案中偏愛口供,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結案,檢察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判案等情況屢見不鮮。而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訴訟制度必然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所以要終結刑訊逼供,就要警惕在辦案過程中的「口供依賴症」。
2.刑訊逼供舉證難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也就是說,目前的規定只是排除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因此,要排除非法獲得的實物證據,以及通過非法證據獲得的線索搜集的證據,就需要最高檢出台規定時拿出足夠的勇氣來。
3.辦案指標
破案任務的量化規定和政績思維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讓「不採納證據」成為一紙空文。公安機關有一種刑偵目標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種上級任務,其次是一種政績思維,在所謂的工作壓力之下,誰又能保證工作人員不實行刑訊逼供下的證據?
四、律師意見
有效防治刑訊逼供這一制度頑疾,防止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發生,從訴訟源頭上切斷冤案發生的可能,幾乎已經成為預防冤案的重中之重。而要想真正遏制刑訊逼供,參照國際慣例,賦予嫌疑人以沉默權,並真正落實律師在場權恐怕是不可或缺的兩個前提要素。
1.允許嫌疑人對警察不說話
目前我國應反對「有罪推定」和強迫「自證其罪」,不得強迫被告人做不利於自己的供述或強迫其承認犯罪。應從立法上確立沉默權原則,將偵查人員的注意力引向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並進一步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2.允訴律師第一時間到場幫嫌疑人說
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獲得的司法幫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宣判了。律師也沒有辦法第一時間參與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如果律師能夠在第一次訊問時在場,應該會有效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
結語
某種程度上講,刑訊逼供離我們有多近,法治就離我們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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