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是貧窮的原因之一
06-13
【偷盜】(術語)十惡業之一,新譯作不與取,他人不與而自取也。法界次第上之上曰:「盜取他財物,故名為偷盜。」俱舍論十六曰:「要先發欲盜故思,於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不誤而取,令屬己身。齊此名為不與取罪。」 十惡業之一。不與而取,稱為偷盜,乃盜取他人財物之意。於身、口、意十種惡業中,與殺生、邪淫同屬身業。據六舊《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偷盜之罪能令眾生墮於三惡道,若生於人中,亦必得二種果報,一為貧窮,二為失財不得自在。見《十不善業道經》。
【偷盜果報】
謂偷盜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得自在,是名偷盜果報。
【偷蘭遮】
(術語)又曰偷蘭遮耶,薩偷羅。梵音Sthu%la%tyayas,巴Ohullaccaya,譯作大障善道,大罪,粗惡粗過等。六聚罪之一。初二篇之因罪(犯波羅夷與僧殘而未遂者),及五篇不攝之諸果罪(就死屍而淫,盜五錢已下,不在五篇中者)也。故此中於罪體雖有因果之別,輕重之差,而就最重者列于波羅夷僧殘之次,以對於此二者之因罪(即本遂罪)最重故也。行事鈔中之一曰:「善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惡,從不善體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之罪故也。又翻為大罪,亦言粗惡。聲論云:正音名為薩偷羅,明了論解偷蘭為粗,遮耶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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