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賠償標準判決書
說明:泰安當地一些法官認為,2015年5月1日以後才按新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但是山東其他地方的法院已經用新標準判了。下面是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刑事判決書: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提交時間:2015-04-17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榮少刑初字第3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孫某丁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系被害人孫某丁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甲,系被害人孫某丁之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乙,系被害人孫某丁之次女。
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孫大某,系被害人孫某丁之女婿。
被告人周某,男,個體。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4年12月15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榮成公司)。
住所地榮成市偉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許志軍,經理。
訴訟代理人宋經,山東中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貝貝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孫某甲及訴訟代理人孫大某,被告人周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榮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宋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周某駕駛魯K×××××號計程車,沿榮成市青山路由西東行,行至尋山街道辦事處村南公路處,與孫某丁步行由南向北通過公路時相撞,致孫某丁顱腦損傷死亡,車輛損壞。被告人周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委託他人代為報警。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片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楊某、孫某甲、孫某乙訴稱,被告人周某之行為給其造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55387.88元,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榮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榮成公司提出的答辯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標準過高,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周某駕駛魯K×××××號計程車,沿榮成市青山路由西東行,行至尋山街道辦事處村南公路處,與由南向北步行通過公路的孫某丁相撞,致孫某丁顱腦損傷死亡,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被告人周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周某委託他人代為報警。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甲的陳述,證人孫某丙、石某的證言,榮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科學技術檢驗鑒定報告,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害人孫某丁出生於1960年5月12日,生前住榮成市尋山街道辦事處X村,該村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此次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楊某、孫某甲、孫某乙造成經濟損失645387.91元,其中死亡賠償金614978.33元(29222元/年×20年+被扶養人王某的生活費18323元/年×5年÷3)元,喪葬費23193元(46386元÷12個月×6個月),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6216.58元。肇事魯K×××××號計程車在人保財險榮成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孫某丁的近親屬就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外的經濟損失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履行。被害人孫某丁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周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戶口本、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證實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資格及與孫某丁的親屬關係情況。
2、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清單證實了被害人孫某丁住院情況及醫療費的花費情況。
3、火化證、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證實了被害人孫某丁死亡事實及喪葬費的花費情況。
4、交通費單據證實了交通費的花費情況。
5、榮政辦發(2012)50號《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榮成市城市規劃區及鎮駐地建成區範圍的通知》證實榮成市尋山街道辦事處X村屬於城市規劃區範圍。
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調查筆錄證實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孫某丁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周某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楊某、孫某甲、孫某乙的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榮成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按照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榮成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因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一、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成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楊某、孫某甲、孫某乙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醫療費等經濟損失645387.91元。
(上述賠償款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孫愛平
人民陪審員 林洪燕
人民陪審員 寧桂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朱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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