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關於江湖恩怨,這些解決方式你應該知道
扯皮(唐少儀/圖,光明日報)編者按
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恩怨。我國傳統的訴訟思想卻是無訟、息訟、厭訟,不想惹官司上身,這與討債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怎麼辦呢?你放心,溫柔體貼、無微不致的法師早就有解決辦法了。
本文摘自知乎編著的《義女神不睜眼:你相見恨晚的法律知識》,中信出版集團授權思想潮發布。
除了訴訟之外,解決民事需求的合理方案有哪些?
(知乎ID:DoonnerDie)
很多年以前,有位古龍大俠告訴我們:有人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恩怨。而恩怨多了,難免就要欠債。欠債不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根本矛盾。
後來又有一位帶有悲劇色彩的人物告訴我們: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
可惜,並不是每個欠債的人都有這份覺悟,何況有時候欠的債未必是錢,更有可能是情。所以,人們找到了合法的討債姿勢—打民事官司。
但是,偏偏我國傳統的訴訟思想卻是無訟、息訟、厭訟,不想惹官司上身,這與討債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怎麼辦呢?你放心,溫柔體貼、無微不致的法師叔叔們早就有解決辦法了。
一、人民調解、投訴、網路維權等
1. 人民調解
孔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孟子云:「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我國傳統的價值取向是和諧,因此人們的矛盾糾紛尚未嚴重到要法律來解決之前,最好的途徑就是尋求調和。
於是就有了號稱「第一道防線」的人民調解制度。2011 年1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正式施行,由專門的人民調解員處理一些輕微的民間糾紛,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方式,或以理服人,或以法服人,或以思想服人,或提出折中方案,尤其在農村和城市居民之間因日常矛盾引發的矛盾方面有很重要的息事寧人功用。
只是近年來社會利益關係逐漸複雜,新出現的矛盾糾紛,尤其是征地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在規模、地域和激烈程度上都比往日的社會矛盾更加劇烈,人民調解也逐漸邊緣化,甚至在有些地方有名無實。
2. 投訴
最廣為人知的投訴方式,大概就是12315 投訴熱線了。很多服務行業以及購物網站也都有專門的投訴電話或投訴途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遇到不滿,以投訴的方式提出訴求,也有一定的成功率。
不過,這種投訴方式更多的是適用於君子而不適用於小人,對於一心想耍賴皮的人……沒關係,我們還有下面這招兒。
3. 網路維權
保留好相關交易單據、投訴記錄、答覆結果等,如果投訴無果,還可以發微博!
沒錯,把這些依據拍照上傳,發條長微博,@ 某些媒體、維權人士、微博名人, 再轉發給想賴皮的商家,問他怕不怕?只要依據比較充分,想博個好名聲的商家往往還是會低頭認錯給出補償。
不過這招兒也就是對消費者維權的效果最好,至於微博哭窮喊冤的,眼下大家都已經對「誰敢比我慘」司空見慣了,不加點創新很難有效果。
提醒一下喜歡傳統還拿跳樓爬橋堵公路來維權的人士,維權也要與時俱進。2015 年11 月1 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里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做了修改,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調解
1. 有弊
調解制度大概可以算是法治建設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內容了,也長期被法律界人士詬病。
反對的理由,其一是法官作為裁判者,本應嚴格對原被告雙方的責任做出界定, 卻以調解這種方式模糊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不僅使在調解中做出讓步的當事人對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更加強了被讓步一方因減少成本開支而在未來的同類糾紛中選擇不誠信,從司法信用危機逐漸進一步引發社會信用危機。對糾紛的處置方式應當責權清晰,界限分明,對突破界限的犯規行為不予懲罰或程序性懲罰,只會導致因犯規成本低而大量產生犯規行為。
如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判決,被告方應支付本金1 萬元、利息2 000 元及相應訴訟費用。而調解之後,原告方同意減免利息1 000 元,甚至還可能同意承擔一半訴訟費用。表面上這一案件處理結果很好,雙方亦不會再因此上訴上訪,是標準、典型的調解成功案例。但實際上,這一案例中,被告遵守誠信應承擔1.2 萬元的責任,而違反誠信卻只要付出1.1 萬元。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想法,既然違背誠信的成本低於遵守誠信的成本,那在第二次遇到此類糾紛時,被告選擇違背誠信的可能就更大。
其二,在大力推進「調解」的司法政策背景下,調解率仍然是很多法院對法官的考核指標,加上上訴率、發回改判率等其他與案件質量相關的衡量因素,以調解方式結案可以有效避免案件被發改或定性為錯案的審判風險;而且法官製作一份調解書只需要半小時,寫一份判決書可能需要一整天。從規避風險、節省司法資源的角度,也促使法官出於自身利益而偏好調解,甚至以拖延不結案、恐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調解,這無形中就使調解從「滿足當事人利益」轉變為「滿足法官利益」。
如近期又被熱炒起來的「扶不扶老人」的話題,如果在進入訴訟程序後仍一味調解,雖然滿足了作為裁判者規避風險的需要(無論支持老人還是支持扶人者,都容易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卻損害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2. 有利
當然,凡事有利有弊,調解在民事糾紛的處理中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生最大的問題是沒錢,但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往往不僅僅是錢。尤其是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農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糾紛,城市居民因鄰里關係產生的相鄰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和與物業發生矛盾的物業合同糾紛,廣場舞大媽雜訊擾民, 以及大量的小額借貸糾紛、婚姻家庭關係引起的糾紛等,都不是簡單的依法裁決明確誰對誰錯就能解決,更深層次的矛盾,還是需要通過調解來化解。
有一對親兄弟因爭奪村裡一間房屋打了多年官司,一審、二審、再審,好不容易哥哥終於憑生效的法律文書贏了官司,那棟房屋已經因空置多年成了危房。哥哥拿到使用權後,向村委會申請危樓維修項目,好不容易才修好準備入住,弟弟多次跑去砸牆砸門。哥哥報案後,弟弟被刑事立案並最終判處故意毀壞財物罪。
這是發生在東莞的真實案例,法院裁判也都是依法依規明確指出雙方誰對誰錯, 然而並沒有很好地消除雙方矛盾,反而導致兄弟之間反目成仇,即使最後依刑法判處弟弟有罪,雙方的矛盾也已經激化,將來恐怕再難有握手言和的可能。
法律訴訟依據的是普通公眾並不熟悉的另外一套法律知識和規則,如果嚴格走法律程序,對標的數額較大的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知識產權類案件、商事案件當然更好,可以把專業問題交給專業人士處理;但對於上面所說的民間瑣事、矛盾引發的糾紛,不僅當事人自身難以負擔過高的尋求專業律師服務的訴訟成本,司法資源要在引導訴訟、講解法律規定等方面反覆消耗,而且也不利於解決雙方的矛盾。
3. 訴前聯調
在長期的審判工作中,法官們苦於社會公眾把大量矛盾糾紛轉化為民事訴求紛涌至法院,以及案件審判中調解武器的火力過小,結合工作實際刻苦鑽研,終於解鎖了新姿勢:訴前聯調,從此調解工作正式走進新時代。
這是把一些基層常見的民事訴求,在立案之前先在政法委的牽頭下組織、協調與當事人矛盾糾紛相關的職能部門、機關單位、社會組織等進行調節,綜合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各項功能在內的多功能大火力武器。當然,這個新版本目前仍只在部分地區試行。
如交通事故案件,可在發生交通事故初期就協同交警組織保險公司、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保險的賠償事項,並以司法確認的方式賦予雙方的調解協議法律效力,有利於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及時獲取保險賠償,避免無錢治療而延誤傷情。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可會同衛生部門組織醫院方與患者方進行協商、固定證據材料、合意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醫療責任進行鑒定,避免將來再在醫療事故鑒定問題上發生爭執或扯皮,也更容易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
一些消費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或者涉商會成員的企業類,則可聯繫工商、勞動部門、行業協會等出面協調,此類案件的當事人責任通常都較為明確,以相關部分的行政職能、行業規範等途徑督促有責方履行責任,比走訴訟程度更為快捷,也更加節省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原本也算是調解的一種,只是被刑事法官用得多了,於是就被調解成新的形式:刑事和解。有人認為這實際上就是花錢買刑,其實花錢買刑只是對這一形式的誤讀,就像人體藝術不是色情一樣,刑事和解中的錢可是花在被害人身上,而刑罰則是司法機關確定的,兩者並不是買賣關係。
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二章)其實限制很大,只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因民間糾紛引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財產類或侵犯人身類犯罪;二是非瀆職類並且可能判處七年以下的過失犯罪。
然而,刑事實踐中的和解可完全不是這麼回事,而是被告人(的家屬)深明大義、悔過自新,砸鍋賣鐵也要籌錢彌補自己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此證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並求得刑罰上的輕判。
刑事和解普遍適用於一切刑事案件,不過最常見的反而是兩極分化,即在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與較重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更願意通過刑事和解的方式求得輕判。
輕微的刑事案件,如常見的盜竊、搶奪、搶劫、交通肇事和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等案件,被告人主要通過經濟賠償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可獲得較輕的處罰甚至可以判處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此類案件在刑事和解中占絕大部分。
而重刑案件,則主要是涉及出了人命的搶劫、綁架、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案件, 被告人一方為了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選擇對受害者家屬做出賠償,以此換取留被告人一命的機會。如葯加鑫案,當時其父母就是哭著喊著希望受害者家屬能收錢, 可惜對方也是鐵了心要以命償命,否則,也許今天在能否判處葯死刑的問題上就沒有那麼大的爭論了。
順便要說一下,和解有風險,掏錢需謹慎。有一個真實的案例:甲和乙在乙家發生爭吵,甲為泄憤砸壞乙的一件古董瓷器。乙報案後,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甲立案,並鑒定得出瓷器價值10 萬元。但乙咬定瓷器應值100 萬元,在此案被訴至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和解並賠償給乙100 萬元,法院對甲免予刑事處罰。
到這時候,大家都還很開心,可是接著發生的事情就讓乙整個人都崩潰了。甲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拿著當初雙方的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協議。而法院(沒錯,還是原來那個法院)審查之後,認為10 萬元的損失要賠償100 萬元,的確顯失公平,於是判決撤銷協議,判令乙將100 萬元返還給甲。
所以,小夥伴們真想刑事和解的話,還是請求以調解書的形式確定協議的法律效力吧。
四、仲裁和訴訟
前面這些投訴、維權、調解之類的手段,終究只是小打小鬧,真正的大場面還是在仲裁和訴訟當中。標的數額越大、法律關係越複雜、涉案財產越多,就越應當走正規的訴訟途徑。
至於當事人雙方矛盾特別尖銳、做法特別任性、怨念特別大的,用完前面那麼多手段還是解決不了的矛盾,終於要走到這一步,那也沒什麼可說的了。只能祝歲月靜好。
我曾經見過一宗離婚5 年還沒出一審結果的案件,主要是雙方的財產太多,某條街上的商鋪都屬這對夫妻所有,光是確認財產清單就拖了一年多,然後雙方互相找黑惡勢力去對方控制的商鋪里打砸鬧事,輪流被判處尋釁滋事罪。就這麼拖著拖著,時間就過去了。
當然,訴訟手段也未必就是成王敗寇,比如王老吉和加多寶那麼一鬧,和其正真是想死的心都有。
正義女神不睜眼:你相見恨晚的法律知識
編著:知乎
中信出版集團
2016.01
定價: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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