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醫館】出口退稅常見問題答疑

山東國稅推出「退稅醫館」專欄,由進出口稅收管理專業人員坐診,通過「望聞問切」,根據出口退(免)稅政策規定,結合長年出口退(免)稅管理經驗,專治出口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日常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中的各項疑難雜症!

1.問: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稅務局不蓋章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522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東和湖南進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試運行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 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格式中沒有設計稅務機關蓋章的位置,稅務局不再蓋章。

2.問:外貿出口企業,如果申報退稅的批次號是20141201,年後3月份剩餘貨物再出口的話,申報批次可以是20141202嗎?還是其他的?

答:外貿企業如果申報退稅的批次號是20141201,年後3月份剩餘貨物再出口,申報批次可以是20141202,或者是201501。

3.問:我單位是生產企業,有一筆部分退運業務,現在還沒申報,現在該怎麼辦理部分退運呢?

答:您公司出口後還沒有免抵退稅申報,就發生退運,這種情況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未退稅)證明。您公司是部分退運,「退貨計稅金額」填寫部分退運的出口額,去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證明後,只就該筆出口報關單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減去退運出口數量、退運出口金額後剩餘的可退稅出口數量和可退稅出口金額再申報免抵退稅,申報憑證提供可提報一聯退運(未退稅)證明和該筆出口報關單複印件等資料。

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退運(未退稅)證明的流程:進入嚮導→申報系統操作嚮導→單證嚮導,(1)二單證明細數據採集→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設置標誌;(2)三列印單證申請表→列印單證申報報表→選擇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3)四生成單證申報數據→生成單證申報數據。

出口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未退稅)證明,需提供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問:生產企業的換匯成本如何計算?

答:外貿企業的換匯成本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審核關聯號換匯成本,二是審核關聯號下商品代碼的換匯成本,審核各商品代碼的換匯成本的方式更嚴謹。生產企業不存在「關聯號」和「換匯成本」的概念,因為生產企業的退稅流程不涉及進項發票。

5.問:我公司是外貿出口企業,上月出口了一批貨物,但因為種種原因廠家不能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了,這樣我公司能申報免稅嗎?

答: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6條規定,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適用出口免稅,若上述進貨憑證也不能取得,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

6.問:支付國外客戶的傭金也是要衝減收入吧?這樣與報關單的差異怎麼處理?上報的退稅資料里還要附上支付傭金的憑條嗎?

答:以CIF價、C&F價出口貨物,按規定海運費、保險費、傭金要衝減主營業務收入。除了正常申報的退稅資料外,可以再附上傭金協議。

7.問:生產企業出口收匯,是否必須出口金額與收匯金額完全一致?有沒有一定比列的放寬條件?

答:出口企業出口收匯,出口金額與收匯金額不完全一致。如果差額是銀行扣費,不沖減當期的出口銷售額,可計入財務費用,生產企業以不扣減銀行扣費的FOB價作為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乘以出口退稅率計算免抵退稅額。銀行結算單上應體現銀行扣費, 如果不體現,企業所得稅不允許稅前列支,由銀行出具證明後可予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建議每筆外匯收到時即作賬結算財務費用。

如果不是銀行扣費,說明有部分出口金額沒有收匯,該沒有收匯的差額不能申報出口退稅,須申報免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填寫免稅銷售額,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

8.問:有票報關單出口日期是2014年07月02日的, 那麼此票申報出口退稅最晚截止到什麼時間?

答:出口企業須單證收齊且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收齊才能進行出口退稅正式申報,您公司2014年7月2日出口的業務,最晚是於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即2015年4月15日前進行正式出口退稅申報,就不影響退稅的辦理。

9.問:生產企業出口時進入國內特殊區域的業務現在如何申報免抵退稅?什麼樣的特殊區域業務可以申報退稅?

答: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適用出口退(免)稅。但對未列入上述七類特殊區域而現行政策未被廢止的,如《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範圍的通知》(署加發[2007]494號)仍按原政策執行入倉退稅政策。生產企業報關進入上述國內特殊區域,其免抵退稅申報業務和其他正常業務相同,申報方式相同。

注意:出口企業報關進入上述國內特殊區域後,且必須要銷售給上述國內特殊區域內單位或者境外單位、個人才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在日常企業實地核查中發現有的出口企業實行「一日游」業務,將貨物運到上述特殊區域內的物流公司,企業雖然報關進入上述國內特殊區域,但貨物沒有銷售給上述特殊區域內的物流公司,也沒有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而是將貨物銷售給了從上述國內特殊區域報關進口的國內企業(貨款是由從上述特殊區域報關進口的國內企業支付的),這種情況不適用出口退稅,也不適用出口免稅,須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

10.問:國稅部門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單證進行實地核實,有具體的文件依據嗎?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①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②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並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號第3條: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並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範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10條:省級國家稅務局應設立評估指標、預警值,按照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匯數據,對出口企業的貨物流、資金流進行定期評估、預警,凡發現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結匯數據異常的,應進行核查,發現違規的,應按相應規定處理;屬於偷騙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出口關聯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國稅發[2006]209號)第10條:對涉及關聯業務的出口企業的退稅應先利用有關軟體及相關資料進行案頭評估,存在疑點的要實地核查落實。

11.問:我們12月份剛做了出口認定,沒有開發票,請問1月份是不是需要零報稅啊?需要申報哪些表呢,我們是生產企業。

答:如果是初次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第一次單證收齊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前可以先進行預申報),可以不用補以前的免抵退稅零申報;如果是以前就有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中間發生的業務就需要補免抵退稅零申報。

對於增值稅納稅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第7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12.問:我公司自營出口,和外商報價是FOB價,而報關單是C&F價,怎麼辦?

答:如果以C&F方式申報出口退稅,申報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須紅字沖減海運費,賬務和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都須按照扣除海運費的數據進行操作。

文件依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1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13.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出口退稅如何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在出口退(免)稅規定上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現依次介紹: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且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X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文件依據:(1)《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6項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該文件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7條第3項: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於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  ②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③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④《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解讀:本條將以前出口舊設備的規定改為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界定了已使用過的設備範圍,其中增加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設備,將《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改為《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改為《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已使用過,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免稅。如果是生產企業在還沒有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購買的設備,經使用後出口,也實行免稅。

文件依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6條第1項: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範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三種情況: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設備,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文件依據:(1)《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範圍》第2條第9項: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屬於視同自產貨物。

(2)《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2條第1項: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第四種情況:生產企業出口自製的設備屬於自產貨物出口,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14.連環小問答:

(1)問:因改變公司性質等因素,公司於2014年11月24號變更了海關代碼,然後12月去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海關代碼變更。在此之前出口的單證,請問我們應該怎麼處理?新舊海關號在電子口岸有三個月的並存期限,是說我們在這三個月內必須把公司性質修改之前出口的全部單證都申請退稅嗎?

答:您公司已進行退稅資格認定變更企業海關代碼,然後由主管稅務進行企業海關代碼外部信息轉換,您公司即可使用新海關代碼報關出口和申報出口退稅,對於以原海關代碼報關出口的,可待單證收齊後(不超過最晚退稅申報期限,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進行退稅申報,就不影響退稅的辦理。

(2)問:我不大明白的是,3個月的新舊號並存是什麼意思,說是3個月之後再用老的海關代碼就進不了電子口岸了,那麼對我們的退稅有什麼影響嗎?電子口岸的網站我們是不是只要報送了就可以了?

答:對於出口退稅申報,您進行退稅資格認定變更企業海關代碼後,您公司就須使用新海關代碼申報出口退稅(對於以原海關代碼報關的出口業務,也使用新海關代碼申報出口退稅)。

(3)問:現在公司是內資企業,還剩下的9、10、11月出口的都是以外資性質出口的。我們一直理解的就是3個月之內必須要把性質改變之前的全部申報完,這樣想是錯誤的嗎?

答:您公司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所以企業海關代碼變更,只要您進行退稅資格認定變更企業海關代碼後,您公司就須使用新海關代碼申報出口退稅。對於以原海關代碼報關出口的,可待單證收齊後,只要不超過最晚退稅申報期限,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進行退稅申報,就不影響退稅的辦理。

(4)問:也就是說那個所謂的3個月並存期對我們並沒什麼影響是嗎?已經變更了海關代碼,那就是和以前一樣申報就可以是嗎,只要不超過次年4月15日?

答:新舊企業海關代碼的3個月並存期對出口企業沒有影響,已經變更了海關代碼,和以前的退稅申報是相同的程序,只要不超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即可。

15.問: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貨物,這批貨物有國外客戶準備要,進口時海關開具了專用繳款書,這批貨物可以出口嗎?海關繳款書能否作為購貨發票退稅?

答: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後可以出口,取得的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可以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重要憑證,連同出口報關單等資料一起進行出口退稅申報。

16. 連環小問答:

(1)問:生產企業2014年9月份之前取得的國際貨代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代理費,海運費,其他雜費等),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免徵增值稅。 購進免稅貨物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向國有糧食企業購進免稅糧食除外),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所以您公司取得的2014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代理海運費(包含代理費、其他雜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取得2014年9月1日以前開具的代理海運費(包含代理費、其他雜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問:2014年9月1日以後免稅,還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嗎?

答: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也有個別企業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

17.問:生產企業如何理解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的退免稅公式?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另一種是生產企業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業務,現分別情況予以介紹:

答: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是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單證信息齊全的出口額X(增值稅徵稅稅率-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二是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如果應納增值稅額為負數,即期末留抵稅額;

三是計算當期免抵退稅額:單證信息齊全的出口額X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

四是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額:免抵退稅額和期末留稅額進行對比,以數小者為應退稅額,免抵額=免抵退稅額-免抵額。

實務中的操作步驟;第一步:生產企業可將單證齊全的出口報關單數據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逐筆錄入出口明細,進行退稅申報預申報。

第二步:預審後在退稅申報系統中刪除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明細後再重新生成出口明細數據,然後在退稅申報系統中模擬錄入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數據,根據退稅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第三步: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重新錄入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數據,再次生成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計算出免抵額、退稅額,然後將電子數據及紙質報表及其他出口退稅憑證進行出口退稅正式申報。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業務

生產企業適用退稅的應稅服務是國際運輸服務及提供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兩項業務,其退稅率為對應服務提供給境內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簡言之,不屬於上述兩項應稅服務的境外服務業務實行出口免徵增值稅政策。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大致相同,區別是境外應稅服務不需去海關報關,沒有出口報關單,具體申報的紙質憑證不同。

18.問:我們這邊一戶企業首次進料加工業務,為進口皮棉進行進料加工為棉紗復出口,但是該企業今年的國內訂單已達到最大生產能力,不能完成進料加工貿易合同,需要進行委託加工履行進料加工合同。由於該企業本次進料加工業務為該企業第一筆出口業務,以前也沒有出口過,我們認為該項業務無法滿足「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等前置條件,麻煩您看看我們執行的對嗎?

答: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的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範圍》的「下列條件的委託加工貨物:(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託深加工的貨物。(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3)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且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採取委託加工收回出口的,取得的加工費發票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註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就可以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如果該企業以前有一般貿易出口業務,且出口棉紗,該棉紗是該公司生產的,以前將棉紗出口過該進料加工的國外客戶,就應該符合上述規定中的「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19.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12月份出口一批貨物,因美國制裁收貨國家不能將貨款匯到我公司,請問這樣的話是按免稅處理還是按內銷處理?

答:按照免稅處理,須在賬面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免稅銷售額,對應進項稅額轉出,不用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免稅數據,出口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來源:濰坊市國稅局 孟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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